議題觀點
智慧財產管理與董監事責任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法律科技創新服務 / 負責人熊誦梅律師
公司治理是公司永續經營的不二法門。而公司治理有兩層意義,一是「興利」;一是「防弊」。如何讓公司更上層樓,要靠「興利」;如何讓公司趨吉避凶,要靠「防弊」。此外,公司要永續經營會面臨許多挑戰,無論是財務問題或法律問題,都可能在一夕之間使公司搖搖欲墜。因此,所謂「興利」或「防弊」,在公司發展順利時很重要,在公司運勢不佳時更為重要。良好的公司治理有賴董監事會的遠見及管理階層的能力。
台灣產業有近八成都是屬於資本額在新台幣5千萬元以下的小型企業,雖然小,但卻不可小覷,因為很多企業都是由小型轉中型然後變大型,越早引進公司治理,少走些冤枉路,越有可能使公司更上層樓、趨吉避凶,且可以永續經營轉成中、大型公司。此外,在1千多家上市櫃公司中,家族企業就占了7成,股權集中於家族控制股東,最容易有決策盲點及發生舞弊的情形,則引進公司治理就更為重要了。
公司要永續經營,就是要了解公司的核心價值,而公司的核心價值就是企業要與別人競爭的基礎。舉凡公司的品牌、技術、產品及文化等等,都是公司的核心價值,也都與智慧財產,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甚至營業秘密等有關。因此,公司治理一定會且要包括全方位的智慧財產管理。
經濟部工業局與金管會證期局一直積極且共同地推動公司的智慧財產管理,顯見智慧財產管理對公司治理之重要性。證期局於2019年12月24日推動以工業局之台灣智慧財產管理系統(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System, TIPS)為依據,將智慧財產管理規範與相關董監事會義務連結納入上市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台灣證券交易所於2019年12月24日公布第七屆(2020年度)公司治理評鑑指標,增加「制定與營運目標連結之智慧財產管理計畫,並揭露其執行情形,構面內可得分,若取得相關驗證(即TIPS),即可額外加分」之規定。此項評鑑指標之增訂,係參考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37條之2規定:董事會對上市櫃公司智慧財產之經營方向與績效,應就智慧財產之管理政策及實施等構面進行評估與監督,以確保公司以「計劃、執行、檢查與行動」之管理循環,建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以期透過智慧財產之管理,強化公司治理,以保公司得以永續經營。
智慧財產對公司而言,是永續經營的核心價值,但也同樣充滿風險。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而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公司負責人;同條第2項亦規定,監察人於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實務上常以此規定,判令公司負責人應與公司同負侵害專利權之損害賠償責任,動輒上億元,甚至十數億新台幣者亦有之,更別提國際專利訴訟判賠之金額更高。此外,侵害商標權、著作權及營業秘密,還有刑事責任,因此公司負責人被起訴,或因而被併同處罰之案例亦所在多有,公司董監事會對於智慧財產管理,實在不可不慎!
再者,公司的營業秘密被侵害,更會侵蝕公司的競爭力。層出不窮的侵害營業秘密案件,正是美中貿易大戰持續加持的要角之一,連美國哈佛大學化學系主任都被起訴,可見營業秘密的管理有多重要,對於兩國間之貿易戰爭如此,對於企業間之公平競爭更是如此。總之,對董監事而言,既是公司負責人,於公於私,都要了解智慧財產管理對公司永續經營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