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掌握新東向商機下的法律議題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陳盈蓁合夥律師

一、緣起

受新冠肺炎疫情及美中貿易戰影響,全球供應鏈產業加速重組。伴隨護國神山台積電赴美設廠,上下游廠商也將尋求新東向商機,藉此形成半導體聚落、取得成本優勢。

然而美國法屬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由判決先例累積形成普遍通行的法律原則,不同於臺灣的大陸法系(Civil Law),是由歐陸法典形成及發展的成文法制。又美國除聯邦法律外,各州享有獨立立法權,州與州之間法規大相逕庭。企業赴美投資佈局前,應先掌握重要法律議題,方能預防糾紛於未然。

二、公司型態選擇

臺灣企業通常設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美國選擇相對更多元,有限合夥、C型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於實務上也都很常見。大致而言,有限責任公司在組織、經營管理上較靈活,且稅負較C型公司優惠,故為外國人赴美投資初期常用型態。惟有限責任公司可能在股權架構安排上較不利於多輪募資、引進投資人,也無法公開發行。故企業應視實際需求、發展階段而擇定適合的公司型態。

三、股權架構規劃

初赴異地投資,也可考慮與當地人士合資合作,以快速融入。惟首應注意當地法規對擬從事營業項目是否設有外國人持股限制、須經哪些主管機關事前核准、事後申報等要求。此外,也應瞭解當地法規就特定事項例如增資、股利分派、轉投資、併購等,是否保留須經董事會或股東會特別決議、出席及表決門檻,並應分別就大股東、小股東立場思考持股比例是否足以構成否決權、影響公司經營決策;或股東間持股比例相當,固旨在合意共治,但更應預先規劃若股東間發生爭議、僵局應如何解決、出場機制。

其次,發行股份種類除普通股外,特別股可約定特殊權利義務例如強制買回、清算優先權等,並規定於公司章程、具有公示效力。普通股則需搭配股東協議簽署,以約定董事指派權、限制股份轉讓、優先承購權、隨賣權、強賣權等重要事項,但此仍限於當事人間有效,違反只構成違約效果、對外仍生效力。

四、公司治理

董事會為公司決策單位。應留意當地法令是否要求一定比例之董事席次應為本國人。董事會、股東會召集亦應符合當地法規,瞭解是否允許視訊或書面決議,以維持疫情時期經營效率。而執行長等高階主管任免權、業務檢查權等,通常也是股東關注重點。

五、員工及營業秘密

若調派臺籍員工赴當地協助新公司設立、營運管理,宜考量其原本勞健保等福利、股權激勵機制不受影響。更應防範競爭對手挖角、建立營業秘密保護制度。建議盡早諮詢國際性律所適法性議題,搭配財稅專家綜合評估,以掌握風險、穩舵航行新東向藍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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