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MBO私有化 助攻企業創新局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陳盈蓁合夥律師、林孟衞合夥律師
近期上市櫃公司股價,受總體經濟環境快速變化與地緣政治緊張影響,未能反映公司的真實價值,大股東或管理階層實可考慮與私募基金等財務性投資人合作,進行私有化,將公司終止上市櫃後調整體質與經營策略後重新上市櫃,以獲得更好的估值。
上市櫃公司與私募基金合作進行管理階層收購(Management Buyout,MBO)下市後,在投資決策與經營管理上可更有彈性,不須遷就投資人對短期股價的期待,可專注發展長期策略目標,運用私募基金提供的豐沛資金投資高階人才及開發關鍵技術,優化企業組織及財務體質,待業績成長規模擴大後,選擇適當時機重返資本市場。
私有化交易應遵循繁複的《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及證券法令及交易所規章執行,同時需考量融資成本及稅務影響。
在交易架構面,大股東(或管理階層)與私募基金通常須先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作為收購人,接著可以考慮直接進行股份轉換或合併(一階段併購),或先公開收購後再辦理股份轉換或合併(二階段併購),最終目標是收購人完全持有標的公司。
主要考量為收購人評估能不能在前階段就掌握併購決議所須之表決權數,以及收購融資安排的進度(公開收購須更早確保具備足夠資金)。股份轉換或合併的差異在於股份轉換不會造成標的公司消滅,不須辦理標的公司資產的過戶,而合併則會由存續公司繼受消滅公司的全部資產負債。
如果上市櫃公司是註冊於開曼群島的外國企業,尚應依循當地法令決定交易架構。開曼群島公司法實務是以反三角合併方式,達成收購人以特殊目的公司完全持有標的公司的結果。決定收購對價時,應注意股東平等原則、收購價格一致性及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行使等議題。若先進行公開收購,也不失為提供少數股東提前出場之選擇,以降低日後異議風險。
私有化實務上須安排與磋商一系列交易文件,主要有股份轉換契約或合併契約、新股認購契約、股東協議、融資相關契約、關鍵人才留任合約等。除商業條件由當事人協商合意外,也應注意法定應記載事項及可執行性,並遵守證券法令及交易所規章要求的揭露義務。
如採取公開收購,尚須特別注意法令要求不得藉由協議或約定使特定股東於參與應賣後得取得特別權利,致生股東間實質收購條件不一致之情事,且若與標的公司之內部人在二年內有任何相關協議或約定者,也應揭露於公開收購公開說明書。
標的公司若因私有化而將終止上市櫃,應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比《公司法》的特別決議門檻更高。
私有化交易具有潛在的利益不一致問題,即具備董事身分的大股東及管理階層對標的公司負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應為股東爭取最有利的交易條件,但同時也持有收購人的權益。
大股東及管理階層宜借重法律、財務及稅務顧問的專業建議,考量個案情形與權衡私募基金、融資銀行及經營團隊的不同需求,順利完成私有化交易,再創企業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