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日商法律服務-勞動檢查之應對實務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林昱瑩律師

壹、2023年勞動檢查重點

2022年發生劇組人員意外墜谷死亡,引起影視業人員職場安全問題之重視;另有某水泥廠因施工不當倒塌,連帶癱瘓高鐵營運之事件;日前某外商半導體大廠突襲式大量裁員引起社會大眾注目。此等事件,均與勞動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相關法令及勞工權益維護息息相關,依照勞動部公告之2023年度勞動檢查方針(https://www.osha.gov.tw/48110/48331/48333/48337/lpsimplelist參照),上開事件所涉及勞動相關法令及業者遵循狀況,均列為今年度勞動檢查之重點。

所謂勞動檢查,係指主管機關(中央為勞動部;地方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動局)為督促企業貫徹勞動法令,維護勞雇雙方權益,依勞動檢查法所規範之檢查流程,對企業所進行之勞動法令遵循檢查。勞動檢查大致上可分為由中央負責執行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有關之「安全衛生檢查」,以及由地方主管機關負責執行與勞動法令有關之「勞動條件檢查」兩大類。依照勞動檢查法第6條規定,勞動部會於每年度開始前6個月公告並宣導其勞動檢查方針,對於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等情況,擬定勞動監督檢查計畫,定期抽查各行各業是否遵循勞動法令。

貳、常見勞動檢查原因、應備文件及缺失

一、常見勞動檢查之原因

目前主管機關發動勞動檢查之原因,除「例行性勞動檢查」外,尚有主管機關針對特定產業而規劃辦理的「專案勞動檢查」(通常為違反勞動法令比例較高之行業、或有特定(弱勢)身份勞工或因媒體揭露企業違法行為致引發社會關注議題之行業),以及主管機關就經常違規而列入「勞檢黑名單」或因「被申訴或檢舉」之事業單位所發動之勞動檢查。

二、勞動檢查應備文件及應對建議

承上,主管機關隨時可能因上開各種原因而對事業單位發動勞動檢查,是以,事業單位應於平日即做好因應主管機關勞動檢查之事前準備:

1.  隨時備齊勞動檢查之應備文件:

勞動檢查的進行,通常會最先由事業單位應備置的文件資料檢查開始,是以,應隨時確認並備齊相關檢查文件。舉例而言,就「勞動條件檢查」部分,除必定檢查的「勞工三寶」 (按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必須置備勞工名卡、工資清冊以及出勤紀錄等資料,並且須保存5年) 外,尚可能檢查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及核備函(針對30人以上公司)、採彈性工時或變形工時所需工會或勞資會議紀錄、勞健保投保紀錄、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針對30人以上公司)等資料。而就「職業安全衛生檢查」部分,則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規定之應備文件,例如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安全衛生訓練紀錄、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員工健康檢查紀錄或其他依法規定應自動檢查之紀錄等。

2.  建立定期自我檢查制度:

事業單位應依勞動部所頒佈之「勞動條件自主檢視表」內容,建立定期的自我勞動檢查制度,以隨時確保自身勞動條件及職業安全衛生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方可避免日後實際面臨勞動檢查時,才被主管機關發現有不符合規定之情事。

三、常見勞動檢查之缺失

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目前所公布最新一期(2021年度)勞動檢查統計年報,勞動部於2021年度所實施之勞動檢查中,發現違反法令總項數共10,681項,其中以違反勞動基準法最多,共計10,557項,高達99%居多。而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中,又以下列4種態樣最多:

  1. 未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延長工時之加班費:此為事業單位最常見的勞動檢查缺失態樣,佔比約20.67%。其違反之原因大致上可分為未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發給或短發加班費,或僅以底薪核算加班費(按規定,工資、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應納入延長工時之加班費計算基準),或片面以補休取代加班費等。
  2. 使勞工超時工作:排名第2的勞動檢查缺失態樣為雇主使勞工超時工作,佔比約12.31%。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此為法律強制規定雇主應遵循之法定義務。
  3. 違反正常工時之規定:此為排名第3的勞動檢查缺失態樣,佔比約11.74%。按勞基法第30條規定,除經勞動部指定可實施2週、4週及8週彈性工時規定之行業並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外,否則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4. 違反休息日及例假日之規定:第4種常見之勞動檢查缺失態樣為雇主未依勞基法第36條規定給予休息日及例假日,佔比約10.62%。按該條規定,除非是依規定實施彈性工時之事業,或有同法第40條規定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外,否則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參、小結

事業單位於實際面臨主管機關之勞動檢查時,應主動配合檢查人員提供其所需之檢查文件並協助檢查人員進行檢查,倘有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者,按勞動檢查法第35條規定,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此外,倘主管機關發現事業單位有勞動檢查之缺失者,除依該違反之法令規定處罰外,尚會另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以上述4種常見勞動檢查缺失而言,主管機關除按勞動基準法第79條及第80-1條規定,處該事業單位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布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外,尚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未改善者恐面臨主管機關命其立即停工之裁罰。

是以,建議日商企業除應熟悉上開台灣勞動檢查制度並隨時做好勞動檢查準備外,亦應即時更新瞭解勞動部每年度所公告之勞動檢查方針,以自我檢視是否被列為應優先受檢查之事業單位,以提前因應主管機關之勞動檢查,避免面臨受罰甚至遭停工、停業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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