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特別股的發行條件及設計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陳月秀資深律師
特別股(preferred stock或preference shares)在英美法系非常普遍,台灣在2015年修法新增公司法第356-7條(閉鎖性股份公司得發行複數表決權、否決權及複數轉換權特別股)、2018年修正公司法第157條(特別股發行條件)後,可發行一種或多種(如:甲種、乙種)特別股,近年來已成為引進投資人、維持經營穩固或家族傳承的重要工具。特別股的發行條件大致分三類:
一、盈餘分配相關:
1. 無股利或有股利 (可固定、區間、其他方式附條件)
2. 優先或劣後分配股利,俗稱優先權
3. 累積權(若當年未分配盈餘,累積未來年度補足)
4. 參與權
5. 剩餘財產分配之優先權或劣後權
二、表決投票相關:
6. 有表決權、無表決權,或複數表決權
7. 特定事項否決權(veto right)(*限股東會決議事項,且排除選舉結果)
8. 被選舉權(董、監)有無或限制
9. 保障當選董事 (*閉鎖性公司可額外保障當選監察人)
三、保障及退場相關:
10. 賸餘財產分配優先權及計算方式(例:以出資額N倍優先分配)
11. 收回權(callable):公司可主動收回特別股
12. 贖回權(redeemable):股東可要求公司買回特別股
13. 轉換權(convertible)及轉換公式
14. 轉讓之限制:如身分、期間等(另參筆者文章,閉鎖性公司股份轉讓限制之自由與界線)
15. 特別股之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價格計算、付款方式、資訊取得權如財報等
雖然相關法令已放寬,筆者提醒實務上注意:
一、 股利的計算方式:雖可約定需某一定條件成就後特別股才享有股息紅利,但條件必須具體明確且載入章程(經濟部110年3月11日經商字第11002009640號函)。因此,若想鎖定某專案的盈餘作為股利分配,但條件難以明確,可考慮其他方式因應。
二、 收回權的限制:公司法第158條在2011年修正刪除收回特別股之財源須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股款的限制,曾衍生公司可否拒絕收回的爭議。建議公司可在發行條件中明定收回特別股的具體條件,如一定期限或財務指標,保留彈性。
三、 新股優先認購權(pre-emptive right):經濟部認為(備註)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屬強制規定,無法在特別股發行條件中剝奪原始股東的新股認購權(例外如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閉鎖性公司依公司法§365-12可排除§267),所以公司發行新股時仍有義務要通知原有股東,不可因股東預先拋棄或契約約定而脫免法定義務。
特別股的設計非常靈活,可採正向思考(如:給新投資人或子女有股利但無表決權的特別股)或逆向思考(如:給經營團隊或父母有複數表決權或否決權的特別股),亦可在各種發行條件或優先權附加條件或期限,然而仍需注意實務操作和主管機關見解,以免窒礙難行。
備註:經濟部80年4月1日商206033號函、90年9月4日商字第09002189970號函、110年2月9日經商字第11002403250號函、111年8月1日經商五字第1110202380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