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閉鎖性公司股份轉讓限制之自由與界線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陳月秀資深律師
近日報載某知名企業家依台灣公司法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以達家族企業傳承,讓閉鎖性公司又成熱門話題。
2015年我國公司法修正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打破股份轉讓自由原則,新增股東人數上限(不得超過50人)、章程應定股份轉讓限制(公司法第356-1條)及多元特別股特色,而且公司應於章程、股票或股份讓與時交付予受讓人之相關書面載明相關轉讓限制,具有對抗第三人及新股東之效力。違反章程所載股份轉讓限制之效果,原則上轉讓應屬無效,但學者認為若屬不合理或權利濫用,可能遭司法審查宣告該轉讓限制無效。
因此,章程所載明閉鎖性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非毫無界線,主管機關在公司辦理登記時會予以審酌,經濟部已表示以下轉讓限制是否可行:
- 股份轉讓之限制應適用於全體股東,並不區分普通股或特別股,均應於章程中明確約定(107年5月29日經商一字第10702023420號函釋),不得以「詳股份轉讓守則」之方式為之。
- 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載明僅部分股東股份轉讓不受限制,或僅部分股東受有限制者,屬違反公司法(107年5月29日經商一字第10702023420號函釋)。
- 閉鎖性公司得於章程訂定一定期間內股東僅得將股份轉讓予股東或其二親等內親屬;且股東於一定期間過後,經全體股東同意,方得轉讓股份予特定身分以外之人(108年6月3日經商字第10800588640號函釋)。
閉鎖性公司章程設計上,得綜合採用各種股份轉讓之限制,例如:
一、以得其他股東同意為限制:
同意比例可以為全部或部分,或不同種類股東之同意。設計上得搭配優先受讓權(或稱優先承購權),以化解僵局。
二、以股份種類不同為限制:
股份轉讓限制適用於全體股東之前提下,針對不同股東而定有不同之轉讓限制,例如,普通股之轉讓限制為需經全體股東同意,特別股之轉讓限制則為需經其他三分之二股東同意。
三、以受讓人需具備特定身分為限制:
經濟部肯定得限制為股東及其二親等內親屬之身分。但是否得以血緣、婚姻、性別為限制?有無違反平等原則或權利濫用,可能遭法院宣告無效?尚待釐清。
四、以一定期間不得轉讓為限制:
注意不得單獨以期間為限制,需搭配其他限制條件。此外,若以勞務出資,勞務履行期間與章程所定轉讓限制得分開設計。
五、以轉讓事由(特定事件)之限制:
為避免繼承或股份被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等因素,可能造股東人數超過法定上限而被迫變更為非閉鎖性公司,在章程中得約定此特定事件發生時,其他股東有優先受讓權、指定受讓人或買回等機制。
為善用閉鎖性公司之優點,章程中除前述轉讓限制外,得增訂轉讓價格、行使程序、爭端解決機制等細部配套。同時可搭配一股多權特別股,或具有否決權之黃金股、股東表決權契約等設計,集中表決權之行使,或強化對特定事項之控制。新制度上路至今,因章程非對外公開事項,仍有諸多不明之處。如何量身定做合適的章程,利於企業經營或家族傳承,宜洽詢專家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