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資金回臺專法啟航 投資選擇不卡關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 陳盈蓁
一、吸引海外資金回臺方案
在全球追稅及中美貿易戰推動經濟環境變遷下,政府積極推出方案吸引海外資金回臺。繼國家發展委員會2018年12月公布「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針對五加二產業創新領域等重要產業赴大陸臺商客製化整合土地、水、電、人力及稅務以協助其回臺投資、落地生產,財政部亦於2019年1月31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函,說明個人匯回海外資金如屬特定類型,無須補報或補繳所得基本稅額。而專法「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境外資金匯回條例」 )由行政院自2019年8月15日核定施行,相關辦法亦分別由:(1)財政部公告「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2)經濟部公告「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下稱「投資產業辦法」 ),及(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 )公告「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下稱「金融投資管理辦法」 )。
二、境外資金回臺分流管理運用
境外匯回資金得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課徵,須符合三部分管理運用:(1)至少70%依投資產業辦法向經濟部申請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2)至多25%依金融投資管理辦法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內從事金融投資;(3)至多5%得自由運用。
(一)直接投資新設營利事業
依投資產業辦法第3條第2項第2款,個人及營利事業不得成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性之社團法人,亦不得透過信託方式新設營利事業,僅得以現金出資新設營利事業。準此,營利事業組織架構選擇可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考量股東責任有限性、股東結構穩定性,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不失為永續傳承平臺,股東人數上限50人,並得以章程限制股份轉讓自由,亦可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等掌控經營權、避免股權分散。
伴隨高齡化社會下長照需求增加,政府日前宣示長照3.0政策施行在即,匯回資金亦可考慮投資設立長照機構。2018年1月31日公布施行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包含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等類型,可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組織,但若為符合投資產業辦法要求,似限於營利型社團法人。未來如有擴大營運規模之計畫,亦可考量與同性質之長期照顧機構法人合併。
(二)取得既存營利事業新股
依投資產業辦法第3條第2項第3款,可以現金取得既存營利事業發行之新股或出資,但公開發行公司以洽特定人或私募股份為限。過往私募制度易遭濫用而有折價發行、炒作、掏空,且有三年閉鎖期間,期滿後補辦公開發行未必容易,故近年實務上私募籌資案件相對較少。反觀認購非公開發行公司新股不啻為較彈性選項,且與政府近年積極推動「五加二產業」(智慧機械、物聯網、綠能科技、生物醫療、國防、循環經濟、新農業),著力於重要製造業、重要服務業、發電業及天然氣事業、長期照顧及文化創意等重要政策領域產業創新相呼應。
(三)特定產業投資架構適用專法待解
相對於直接投資限取得新股,不得以併購、老股買賣方式為之,境外資金匯回條例第8條允許間接投資,但僅限透過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依投資產業辦法第10條,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之未上市櫃公司股份須達一定比例,且除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產業可購買上市櫃公司股份外,其他產業限購買未上市櫃公司股份。此將為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開拓另一片新天地,並為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份挹注活水。然而,相較於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已就創業投資事業之設立及型態明確定義,設立私募股權基金細部規範目前仍付之闕如,有待主管機關進一步解釋及規範。此外,目前較熱門投資產業例如BOT、光電能源、文創影視等,實務上投資架構常見以資金匯集之合資公司下、多設一層特殊目的公司以進行實質營運,此二層次投資架構得否適用境外資金匯回條例,宜洽專業顧問釐清相關議題、評估法律稅務財務等影響,以發揮預期綜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