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個人匯回境外資金之策略思考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林淑怡會計師、陳建霖協理
是否決定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專法(以下簡稱「專法」),為現時在海外經營台商最為關注之熱點議題,而此決策非一蹴可幾,亦非單一因素即可決定,除需盤點歷史資金紀錄與評估稅務影響外,亦需思考未來專法落日後之境外資金長期計畫,其整體評估需要時間整理,而專法適用期間僅限於兩年內,故本文在此實施前夕,將以短期、中期及長期目標角度分析,協助海外台商個人提早進行境外資金整體策略思考,以因應未來國際稅務複雜環境之挑戰。
短期目標(1至2年) - 資金回台試算
首先,個人可依據財政部於2019年1月31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令核釋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所得稅認定原則及相關證明文件,按下述步驟先行盤點與清理境外資金明細:
1. 檢視境外金融帳戶資金流量並辨認資金存量屬性;
2. 考量是否存有相關證明文件及是否屬課稅範圍資金;
3. 認定所得課稅年度並計算所得額。
如依上述解釋令依海外所得20%計算或依大陸地區資金來源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相較專法之計算稅負高或已無相關證明文件留存,則個人將較有誘因申請匯回境外資金,依相對較低的第一年8%及第二年10%稅率課稅,並未來若有實質投資,將可享有減半的優惠稅率。
中期目標(3至5年) - 企業永續經營考量
如個人境外資金屬性,係來源於境外第三地區公司的轉投資或貿易所獲取的累積利潤時,其將涉及國際及台灣反避稅範疇,當專法落日後,屆時稅務徵管環境將更趨嚴峻,而對於企業永續經營產生重大挑戰。
依據2016年7月新修訂的所得稅法第43-4條,若境外公司貿易模式之主要營運地在台灣,則未來可能涉及被認定為實際管理處所,進而產生需在台灣申報繳納稅款義務。
當境外公司獲取海外利潤且不匯回台灣境內,依現行規定可享有遞延稅負的優勢,惟專法之附帶決議針對2016年7月公布增訂之所得稅法第43-3條文,與2017年5月公布增訂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1條文,要求財政部將反避稅之受控外國子公司條款於「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特別條例」施行期滿1年後,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屆時若海外台商之境外金融帳戶的操作,仍採上述傳統境外公司模式,將可能成為稅局稽查的重點對象之一。
長期目標(7年以上) - 家族傳承計畫安排
過往,台灣稅局對於海外台商之境外資產存量或相關資金流量的移轉,例如贈與或遺產並未掌握有效的稽徵方式,主係因未能取得境外資產資訊,而若境外資金申請回台後,此台灣境內資金部位將納入遺產及贈與稅課稅範圍。
而境外資產部位因存放地點於海外,現時納稅人或可因稅務機關的稽徵力道而存有僥倖的心理,惟近年來國際反避稅的趨勢已成,加上CRS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網絡與境外公司經濟實質立法等連帶影響,將來海外資產將可能無所遁形。
未來專法落日後,未申報之境外贈與及遺產等家族傳承移轉方案,將可能成稅局稽查的重點對象之一,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1條,未於規定期間申報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故宜提早規畫評估家族傳承計畫,以降低未來對於家族傳承計畫的稅務衝擊。
本次資金回台專法申請為兩年期間之一次性安排,在專法落日後,預計將引發海外台商之境外資金稅務遵循重大挑戰,故建議可依短期、中期及長期目標分別進行境外資金策略布局與海外營運重組計畫,以因應未來之稅務挑戰。
(本文已刊登於 2019-08-14 工商時報 A14 稅務法務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