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M&A&D – 併購新趨勢之資產組合再平衡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所長 / 陳盈蓁合夥律師
一、傳統併購加分割,去蕪存菁
ESG永續浪潮下,監管趨嚴,股東激進主義盛行,推動企業勢在必行綠色資產重組,從而引導傳統併購(Merger & Acquisition)原本志在擴張業務版圖、再下一城的成長追求,也須同步審慎評估非核心或不符主流策略目標的業務,果斷精準進行分割(Divestiture),以達去蕪存菁、重新平衡投資組合的目標,開啟M&A&D新時代。企業應重置經營資源、落實專業分工、提高管理效能及競爭力。
二、透過分割或營業讓與方式實現
實務上常見以「分割」或「營業讓與」的方式來實現業務拆分出售。依臺灣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規定,「分割」適用於得獨立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之營業讓與既存或新設之他公司,而由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支付予該公司或其股東作為對價,並可享有相關租稅措施優惠。
「營業讓與」則無定義,公司法僅規範於讓與或受讓公司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時,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而何謂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依經濟部函釋及法院見解,認為應視各該公司之營業及其經營性質而有不同,宜從質與量兩方面綜合判斷。
三、非對稱式分割簡化程序
被拆分出售的營業價值,通常對於被分割公司或承受營業的既存公司而言占比不大。此時,對於被分割公司或既存公司的股東及債權人影響有限,屬於雙方規模大小有差距的「非對稱式分割」。
依企業併購法第36條第1項,以被分割公司觀點,若分割予既存或新設公司的營業價值,未超過被分割公司淨值的20%,被分割公司原則上得以董事會特別決議取代股東會特別決議。
反之,依同條第2項,則以受讓營業公司觀點,若分割發行之新股未超過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0%,或支付的對價總額未超過既存公司淨值的20%者,受讓營業公司原則上亦得以董事會特別決議取代股東會特別決議。
此二類非對稱式分割均可採簡化程序、無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但第1項及第2項係分別適用、各自獨立,毋須同時符合。
並應特別注意,非對稱式分割均不適用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
四、資產再平衡,應對全球變局的成長策略
成功的資產組合再平衡,也應強化與員工、客戶及供應商的溝通,確認經營權變動或限制轉讓條款的應對措施,必要時並安排過渡期支援協助。依勤業眾信亞太發布2024年企業投資研究報告《啟動成長動能:資產組合再平衡》,建議企業參照下列五項策略方針,在快速變化的市場尋找新的機遇並提升價值:
一、採取積極的資產組合管理思維,投入資源也取得董事們的重視,使企業資產對焦公司戰略方向。
二、在策略契合度、價值創造潛力和、性三要素下,審視並評估投資組合,找出各種「優勢投資組合」的可能性。
三、透過業績打造有說服力的資產亮點,並最大化適配性不佳的資產。
四、將ESG作為投資組合評估、再平衡的核心考量因素。
五、在投資組合重新平衡交易中仔細考慮稅務因素帶來的影響及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