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台商面對國際出口管制的法律對策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高雄所 / 陳月秀資深律師

烏俄戰爭及以巴衝突持續加劇,歐美及各國皆強化出口管制(export control)措施,今(2024)年9月發生黎巴嫩呼叫器爆炸案,台商及外國代理商遭利用,凸顯全球供應鏈可能捲入他國戰爭的風險,建議台商除建立查證交易對象之程序作業外,在契約明訂終止權及相關義務。

呼叫器爆炸案凸顯幾個常見錯誤迷思:

1.  誤認只高科技貨品有取得出口許可證義務。事實上電子產品、機器零件、軟體,甚至是技術、服務(勞務service)也須遵守出口管制法令。

2.  誤認賣給中間商(broker)或經銷商就無查證義務。事實上出口管制規則具有域外效力,廠商(賣方)仍調查交易對象、最終用途、交易過程有無紅色警戒(異常交易)各種情事的查證義務,一旦知悉或高度可能屬異常交易,應立即終止。

3. 誤認授權品牌(俗稱貼標)無須負相關義務。事實上除原產地貨品外,依外國直接產品原則(Foreign Direct Product Rules)或微量原則(De Minimis Rules),縱使貨品在其他地區生產,仍會落入出口管制範疇,故公司仍應禁止被授權廠商錯誤標示MIT(台灣製造)、間接透過空殼公司或再出口等規避出口管制的「反規避措施」。

4.  誤認可依「不可抗力」終止全部交易。事實上僅暫停一定期間,該期間經過後仍遭對方要求繼續履約及索賠。

若違反國際出口管制法令,除嚴峻刑事徒刑、高額罰金、禁止出口外,尚有遭銀行、供應商或客戶拒絕往來而中斷營運。近年有台商違反出口管制以及外國經濟制裁(sanctions)致撤銷公開發行的案例,亦有台商大陸子公司被美國列入未經核實清單(unverified list)而影響交易。

為舉證免責,建議企業採取下列行動對策:

對策1:建立公司及子公司對交易對象的盡責調查(KYC)控制作業,包括篩選名單、保存查詢紀錄,以及糾正補救措施

對策2:建立在交易前、中、三階段調查具體作業事項,包括:貨品出口是否需許可、交易對象是否為國內外限制名單、最終用途、收款帳戶地點、交易後流向追蹤等異常情事。
對策3:持續審閱對上、下游PO訂單/銷售條款/買賣契約有無具體、明確約定:

(1) 法令遵循義務:交易方書面承諾遵守國際進出口管制法規及反規避措施

(2)持續資料提出及說明義務。

(3)單方終止權。

(4)免除賠償責任。

(5)違約方有補償(indemnify)義務。

對策4:清查有無向供應商或客戶出具承諾書(undertaking)答應本身及交易對象均遵守國際貿易、出口管制、經濟制裁法令(compliance with trading regulation, export control and sanctions),並檢討承諾的期間、區域、範圍、賠償上限有無合理限制。

對策5持續內部溝通及教育訓練,定期評估及測試高階主管及業務同仁執行出口管制法令程度,若有缺失及時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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