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從國寶、幸福案探討保險法相關法律問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於8月12日宣布接管國寶、幸福兩家壽險公司,其理由係二家問題保險公司之淨值已低於負二百億元,且長久以來仍無財務改善、彌補資金缺口之管道;兩家公司內部稽查、控管不佳,在資金運用上已令金管會處分多次;最後,據金管會主委曾銘宗表示,國寶與幸福二家壽險,遲遲無法增資改善,為求健全保險市場發展,動用接管係最不願意看到亦係最不得已的最後手段。
接管處分雖引起了廣泛討論,惟至今市場上對於金管會之接管似仍傾向肯定之態度。觀察金管會後續各項動作,如接管同時強調兩家公司仍繼續營運,保戶權益依保險契約約定內容不受影響、將相關人員資料移送檢調之動作、近來金融營業稅率之調升為金管會提供穩定財源,更有臆測接管選在立院開議前,似有想摒除政治干擾之可能等等,均可顯示出金管會對此應已策畫許久。然而,諸多舉措,仍避不開的質疑係,兩家公司負值共達491億元,預估賠付金額可能達五、六百億元,金管會之接管是否來得太晚?又是否會如同國華案之翻版,保險安定基金「補償」得標者883.68億元加上監理寬容等措施,其成本最後仍係由全民買單?以及應追究國寶與幸福二家壽險公司負責人及幕後控制股東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