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從「麟洋配」談國際間防範商標搶註之發展及趨勢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熊誦梅資深律師
商標搶註一直是商標法上屢見不鮮的議題;舉凡奧運金牌「麟洋配」金牌決勝點的圖案[1]、NBA籃球選手「林書豪」的名字,以及時代力量黨徽、防疫期間防護插管箱Taiwan Box等商標註冊事件,此起彼落,各個領域皆可見此爭議。
不同法領域間,除了著名商標有此議題外,縱為非著名商標,亦有可能遭搶註;甚至商標文字翻譯之不同,也有可能產生此問題。且一旦成為商標蟑螂搶註的目標,倘行政或司法保護不周,將使企業須在花費額外的成本「買回」自身商標,及漫長之司法救濟間做出選擇。更甚者,於今年(2021)1月間,電商巨擘亞馬遜公司也因有中國廠商註冊「AWS」商標,致其所推雲端服務(Amazon Web Service)所使用之AWS標誌在中國大陸被控商標侵權,並因此被法院判決敗訴且須付出人民幣7,646萬元(逾新台幣3億元)之高額賠償。
星宇航空一宣布籌組,即遭商標搶註
長榮航空公司創辦人張榮發之子張國煒於2016年11月30日公開宣布籌組「星宇航空」,並成立「星宇投資有限公司」,吸引台灣民眾的注意,而商標權人松霖旅行社有限公司,竟於記者會宣布後,即迅速以相同之「星宇」商標指定使用於星宇航空所營相同或類似之服務。
據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認為,異議人張國煒籌備「星宇航空」提供航空運輸服務一事,因廣經多家電視、平面、網路媒體密集報導,相關業者及消費者自得以認識並將其「星宇航空」與其表彰之「航空運輸服務」連結。且所謂商標之使用,商標權人倘係為行銷之目的,而以電視廣告或其他方式行銷其商品或服務,並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該等商品或服務之商標,不問其實際行銷結果如何(即是否有實際交易之事實),皆應認屬商標之使用;商標之「使用」與商品或服務實際行銷之結果如何,尚無必然之關聯(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商訴字第88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在實際銷售商品或服務之前,商標所有人就其商品或服務所為之廣告宣傳,難謂非屬商標之使用,足堪認定異議人有先使用據爭「星宇」商標於航空運輸服務之事實,況且,商標權人既從事旅行社業務,與異議人所提供之航空運輸服務具有密切關連性,更應可知悉據爭商標先使用之情事,加上據爭商標及系爭商標間,於外觀、讀音、觀念上皆極相仿,應屬構成近似商標,且其註冊之服務類別亦達到類似之程度,客觀上難謂商標權人無意圖仿襲而搶先申請註冊之情事,從而本件系爭商標之註冊,自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適用,因而審定異議成立[2],但也因此花費星宇航空時間、精神及費用處理此事。
近年各國針對遏止商標搶註進行之制度變革
1. 美國—單方再審查程序
依照美國商標法第1條第a項,在商標申請審查階段,商標申請人應提供在商業上使用商標(use in commerce)的證據,否則將無法獲准註冊。此係因美國專利商標局認為,如要求商標註冊時須有商標使用行為,除可避免不使用之商標於註冊後造成他人申請的障礙,亦可排除商標蟑螂對市場秩序的不當影響。因此為加強對商業上使用商標之審查,針對已獲註冊之商標,美國將於2021年12月27日施行新增之單方再審查程序,即任何人包括商務部智慧財產副部長或專利商標局局長皆可藉由此程序(美國商標法第16條b項),在註商標冊公告日五年內提出申請,要求再次審視商標是否實際使用,以遏止惡意搶註之行為[3]。
2. 中國大陸—打擊商標惡意搶註行為專項行動方案
商標搶註事件,在中國大陸更是常見;舉凡喬丹、無印良品、New Balance等都有商標侵權事件,台灣商標更常是被搶註對象。中國大陸為進一步加強對商標惡意搶註行為之打擊力度,於2021年3月提出《打擊商標惡意搶註行為專項行動方案》,依據該方案之工作重點,主要係針對惡意搶註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姓名、知名作品及他人具有高知名度或顯著性較強的商標之行為;此外,如商標代理機構應當知道委託人從事上述行為,仍接受其委託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秩序,亦屬本方案之重點項目[4]。
臺灣針對商標搶註之法規及其救濟方式
依據臺灣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不得註冊。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加上本文前段智慧局之審定內容,可歸納出台灣對商標惡意搶註認定之三大要件:
- 該商標之申請人因特定關係知悉據爭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
- 該商標相同或近似於據爭商標;
- 據爭商標為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
倘發現自身之未註冊商標在台灣被他人搶先註冊,並且符合以上要件,可考量在搶註商標之不同審查階段採取不同救濟手段:
- 尚於審查階段:
商標註冊申請案之申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均得於商標註冊申請案審定前提出第三人意見書[5],並不以具名為必要。此外,如提出第三人意見書主張商標註冊申請案,涉有惡意搶註之情形者,則須提供客觀事證說明申請人與在先商標使用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供審查人員綜合考量。 - 於搶註商標公告後:
任何人在商標公告後三個月內,發現註冊商標有惡意搶註之情事,即可依商標法第48條第1項,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此外,倘利害關係人發現註冊商標有被搶註之情形,亦可自商標註冊公告日滿五年內,依商標法第57條第1項規定,以前開條文,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評定程序以為救濟。
兩岸商標搶註調處機制
又因兩岸經貿關係密切,商標搶註之情形層出不窮,倘搶註情形發生在中國大陸,亦可考慮對搶註商標向中國大陸商標局提出異議或請求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註冊商標無效;此外,針對商標搶註之處理,台灣智慧局亦可基於「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訂定兩岸商標協處作業處理程序」[6],協助台灣企業處理在中國大陸之商標搶註事件。申請人於申請時應備具理由及相關事證,清楚敘明請求協處事項、案件之事實及說明遭受不合理、不公平對待,或有違反中國大陸法令或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適用原則之理由與具體事證,智慧局會將通報協處事項連同重要事證以電子郵件傳送中國工商總局窗口並且轉知申請人協處結果。此處理程序在訂定初期頗有成效,近年因兩岸關係變化,使得雙方協助處理之案件大幅下降[7]。
結論
考量台灣及東亞各國對於商標保護仍採先申請之註冊主義為主,建議企業在設立初期即應做好完整之商標佈局規劃,以避免商標搶註對企業造成額外的成本負擔。誠然,考量商標全球註冊佈局須評估各項效益,且與企業之發展目標息息相關,倘企業因自身業務考量而暫時不考慮於當地註冊商標,亦應保留與當地合作夥伴之所有訊息往來及契約,並委託專業智財法律人員定期檢索相關商標註冊,以求杜絕爭議並得以即時救濟。
此外,商標重在使用,商標專責機關應適度採納美國制度,要求申請人提出一定之使用證明或至少使用計畫,以減少商標搶註事件之發生。
(本文已節錄刊登於2021-08-25 北美智權報 291期)
備註:
- 相關新聞及主管機關意見,請參考:https://tw.appledaily.com/property/20210805/F32LMOVVTZEIBDSMHK4KNV5QAE/(最後瀏覽日:2021.08.05)
- 詳參中台異字第G01060685號異議審定書。
- 夏禾,<2020年美國商標現代化法案簡介>,《智慧財產權月刊》,267期,2021年3月,41-57頁。
- 詳細內容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之網站: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3/25/content_5595752.htm(最後瀏覽日:2021.08.05)
- 詳細作業辦法,請參商標註冊申請案第三人意見書作業要點及智慧財產局網站說明:https://topic.tipo.gov.tw/trademarks-tw/cp-515-860236-b08b7-201.html(最後瀏覽日:2021.08.04)
- 詳細處理流程請參兩岸商標協處作業處理程序及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s://www.tipo.gov.tw/tw/cp-112-544575-b11fd-1.html(最後瀏覽日:2021.08.04)
- 余信達,《兩岸著名商標制度之研究-以抑制商標搶註之機制為中心》,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院法律系博士論文,2020年12月,317-31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