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法保障賦稅人權 實踐課稅正義

新聞稿

公平課稅時代來臨!納保法年底上路

勤業眾信:納保法保障賦稅人權 實踐課稅正義

【2017/06/21,台北訊】為加強保障納稅者權利,「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將於今年12月28日開始施行。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與東吳大學法學院財稅法中心今(21)聯合舉辦「迎接納稅人權利保障法新時代」研討會,就納保法施行後判例決議和解釋函令、預先核釋制度與薪資所得費用扣除等議題進行深度探討。

納保法開始實施後,過去稱之為納稅義務人,將改稱為納稅者,象徵我國立法者從過往繳稅為人民義務的視角,重新定位人民為租稅法律關係的主體之一,從納稅為人民的義務之觀點,調整為依法保護負有納稅義務之所有納稅者的相關基本權利。並為了落實憲法對於人民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基本權利的保障,特別制定納保法加強辦理「協調稅捐爭議、受理申訴案件、提供諮詢服務、彙整工作成果」之四大事項,以建立優質納稅環境,保障納稅者權利。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賴冠仲致詞時指出,納保法對於影響納稅者較大的解釋函令、預先核釋、稅捐規避及爭點主義進行規範。立法者有意針對過往實務爭議提出指導方向,強化納稅者及稅捐稽徵機關之溝通協調。不過,賴冠仲表示,若要真正落實納保法,仍需持續觀望後續發展進行調整,相關的規劃與配套措施將是成功與否的主要關鍵。

納保法上路 首重定期檢視解釋函令

納保法要求財政部應定期檢視過往解釋函令。為此,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指出,財政部應優先檢視兩種類型的函令,包括:目前仍存有舊法解釋的函令,和立法意旨類似處理方式不一致的函令。陳惠明以「虧損扣除」為例表示,虧損後抵的立法意旨是避免因「以年度為期限」對所得變動性大的企業造成過重的稅負。財政部針對有投資收益的企業,以函釋限縮其虧損扣抵金額;關於所得基本稅額扣除證券交易損失之計算,在無扣除實益下,仍要求納稅者有強制逐年依序扣除之義務;此外,以函釋再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7號來限縮存續公司扣除合併前之虧損,針對上述函令評析可能涉及違反法律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納稅義務之觀點。

根據最近一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剖析納保法要求「定期檢視解釋函令適法性機制」對稅捐實務的影響,並提出解釋函令違反租稅法律主義的案例。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瑞彬表示,財政部以100年8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004073270號函令」,解釋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的營業權,應以法律規定的營業權為範圍,例如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電業法第33條授權訂定之電業登記規則所示之電業權才屬之。有些證券公司在民國100年以前購買其他證券公司的營業據點,就依此函令及大法官會議釋字287號,遭稅捐機關認為該購買營業據點的對價不得攤折。

習取各國經驗 檢視預先核釋制

比較預先核釋的新舊法制度之差別,未來新預先核釋制度上路,若遇到納保法未規定不受理的預先核釋申請案,稽徵機關是否可以引用財政部稅務「預先核釋作業要點」之舊法,以申請人所提供資訊不充足,而不受理,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張憲瑋表示,未來預先核釋在法律上是否具拘束力,仍待持續關注稅捐實務發展而定。

透過Deloitte美國事務所協助,勤業眾信稅務部副總經理林國琇在分享美國預先核釋制度之法令規範與實務運作時表示,在美國若要向美國國稅局(IRS)尋求諮詢,其各種諮詢管道當中,「書面函令」(Letter Ruling)是納稅義務人在特定交易發生前,向美國國稅局申請解釋該交易稅務影響、 「申報方式」等的書面回覆;而「申報前協議」(Pre-Filing Agreement),則是針對特定交易已發生但未申報年度所得稅前,向美國國稅局尋求審查,以求與美國國稅局達成協議。上述兩項諮詢,納稅義務人均要繳交申請費。

最後,勤業眾信稅務部執行副總經理橫井雅史指出,日本目前則尚無預先核釋之明文規範,但仍說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稅務諮詢的實務操作,希望能作為未來台灣稅捐實務參考。

修正所得稅法 受薪族受益

在薪資所得費用扣除議題中,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陳建宏表示,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的課稅方式,使得薪資所得者與執行業務所得者,於納稅有著明顯差別待遇,因此不合理課稅的現象一直為人詬病。在大法官會議第745號解釋文公布後,未來相關稅制勢必更符合租稅公平。

「迎接納稅人權利保障法新時代」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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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右起)勤業眾信稅務部執行副總經理橫井雅史、勤業眾信董事長賴冠仲、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葛克昌、司法院前大法官陳春生、財政部常務次長吳自心、東吳大學法學院財稅法中心主任陳清秀、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瑞彬、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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