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佈
直播誤踩著作權紅線 當心挨告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陳月秀資深律師
【2017-08-14/經濟日報/B3/稅務法務/林潔琳】
近來社群平台直播如春筍般出現,民眾利用直播販賣商品或網路上分享影片、照片,可能侵害著作權遭追究民刑事責任。
網路匿名性和互動性高,鄉民群起圍攻的行為,最近有案例遭法院以刑法煽惑他人犯罪判刑。
一般人較容易觸犯的是著作權法,不少直播主為吸引點閱率,會演唱歌曲、轉播電影片段、將他人音樂當背景、朗讀有版權的書籍笑話,以上涉及著作權法重製、公開傳輸或公開口述權,若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又不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即構成侵害著作權。
重點觀念是重製或公開傳輸,直播時使用他人音樂影片,或製作影片使用背景音樂圖片,或在直播平台與粉絲互動接受點歌均屬之。
以使用音樂歌曲「質與量」為例,若一首歌3分鐘,直播主只用45秒但是朗朗上口的副歌段,大家一聽就知道,加上以商業營利為目的,較難主張合理使用。
實務曾有案例,代購賣家在廠商群組上傳客人想買衣服照片,但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由於對被上傳照片的潛在市場影響有限,智慧財產局認為可主張合理使用。不過此舉已遊走法律邊緣,司法調查後恐非如此簡單,民眾應謹慎行事。
民眾應有正確觀念「在網路公開不等於放棄著作權」。臉書、IG等社群軟體裡設定公開的影像文字,許多人誤解「公開了就可以任意使用」,其實不然,即使著作權人設定公開,不等同已授權第三人可任意使用,只是准許他人觀賞而已。
直播主及部落客也要注意,若在直播或網路販賣或陳列仿冒品,將違反商標法和廣告不實,商標法最高賠償金額以侵權商品單價1,500倍計算。若盜圖賣假貨,不只是著作權侵害,還有廣告不實及詐欺等民刑事責任,真人薦證廣告的推薦人甚至可能與廠商一同負連帶賠償責任。
侵害肖像權方面,最近有網紅告某公司盜圖及侵害肖像權,因公司意圖銷售,著作權法刑期最高五年,比一般人兩到三年更重。
損害賠償的金額如果不易證明,可以1萬~100萬元由法院審酌,故意侵害情節重大時最高可求償500萬元,即使無著作權也可主張民法人格法益的賠償。
在隱私方面,直播主在公共場所直播,若非侵擾路人且符合合理期待,較無侵犯隱私問題,但若為直播拍照而限制他人行動,或邊拍攝邊罵人,可能有刑法妨害自由或公然侮辱。
網友也要注意直播的互動性和號召力可能惹禍上身。日前某鄉民在網路罵事主並號召網友一起,法院認定是煽動他人犯罪,因該罪刑期較公然侮辱罪高,此案判決結果較重,網友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