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會計師看時事》保護吹哨者 設安全舉報管道
勤業眾信風險管理諮詢(股)公司 / 曾韵資深副總經理、劉婉蓉協理、田嘉雯經理
英美是最早實施名為「吹哨者」(Whistleblowing)舉報機制的國家。吹哨者是指揭發組織內部違反法令或道德等不正當情事的人,一般企業若要建立吹哨者舉報機制,應提供一個暢言的管道或平台,讓利害關係人得以揭發內部的弊端。然而,身為吹哨者可能會擔憂舉報過程中身分曝光,而遭受不公平對待甚至報復。
為了保護吹哨者,美國最早於1863年訂定「虛假申報法案」(False Claims Act, FCA)以保護向政府揭弊者。此後,美國持續立法保護吹哨者,例如1989年對公部門的「揭弊者保護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 WPA),強調禁止報復、建立專責機構進行調查,與處理被報復後的申訴機制;私部門的部分則有防範上市公司舞弊或詐欺的「沙賓法案」(Sarbanes-Oxley Act),提出審計委員會應建立機密且匿名的舉報機制,且應保護成為吹哨者的員工。至於英國、澳洲、南非、日本等國家,也陸續訂有保護吹哨者的專法。
近年來台灣也受到國際法規潮流的影響。金管會、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共同發布「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於103年11月納入應訂定具體的檢舉制度,並且對檢舉人身分保密的實務提出建議做法。而在104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同月由總統公布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使得「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其內容明確提及應保護檢舉人,成為加速國內通過吹哨者保護專法的推力。
目前公部門適用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由法務部廉政署於104年10月提出送行政院逐條審議中;而私部門適用的「公益通報者保護法」則待公部門先行後,再視其內容辦理私部門立法規劃。
那麼,在此法規趨勢下,企業主、審計委員會成員、高階管理階層,或被指派為舉報機制負責單位,可參考以下問項,自我評估目前的舉報機制,是否足夠保護吹哨者身分,並確保其免遭受不平等待遇:
一、是否已訂定保護吹哨者的政策並進行公告,以宣示企業保護吹哨者的措施與決心?
二、是否已設置安全的舉報管道?
三、是否允許匿名舉報,且提供匿名舉報的方式?
四、是否已指派合適的受理與調查單位?該單位是否在受理與調查過程中能協助保密,成為可信賴的對象?
五、是否已建立案件管理機制,包含案件紙本或檔案的保管、傳輸、調閱等控管方式,以確保案件內容不外洩?
針對上述問題的答案若有「否」的情況,建議企業可於法規上路之前訂定相關政策,並重新設計、規劃與建置舉報機制,或是可考量委託外部公正單位進行協助,提供獨立不受干擾的舉報方式。企業做此努力,除了符合未來法規趨勢之外,同時也可藉此鼓勵潛在吹哨者敢於諫言,以幫助企業永續經營。
(本文已刊登於2016.7.15 經濟日報A20經營管理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