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從燃氣成發電主力談民營天然氣電廠之投資與營運應注意法律問題

勤業眾信永續發展服務團隊 / 林孟衞合夥律師

民營電廠(Independent Power Producer, 又稱「IPP」)自民國84年起開放興建至今逾20年,是滿足電力市場安全、穩定供電的重要推手。依據燃料類別,民營電廠的發電設備又可區分為火力(包含燃煤及燃氣)、再生能源等類型,目前為止,以民營火力電廠,具有最高的裝置容量。為配合政府「以氣代煤」能源轉型政策及因應日益增長的電力需求,台灣電力公司(下稱「台電公司」)除了積極推動燃氣複循環機組工程,如:興達電廠燃氣機組更新改建計畫、近期甫建置完成的大潭8號機工程主體,也自民國107年起陸續依政府採購法規範,向民營電廠購買各年度新設燃氣IPP複循機組電力,以滿足台灣的用電需求。因此,臺灣已然進入民營燃氣電廠快速發展的新時代。

燃氣電廠的成本,除設備建置費用外,主要取決於天然氣價格。然而,天然氣價格深受國際行情影響,因此燃氣民營電廠的在成本面的首要任務為確保天然氣供應與價格穩定。電廠採購天然氣通常使用長期合約,合約內的價格約定、調整機制、運輸安排與風險分擔等,均需謹慎評估,並在合約內明確約定。

在收入面,購售電期間通常長達20年以上,固然確保了供電穩定、回收建造成本及融資可行性,但基於天然氣價格的不穩定性,民營燃氣電廠會需要將天然氣價格適當反映於購售電合約內。台電公司現階段(第三階段)IPP購售電合約(範本)(下稱「IPP購售電合約」)已有電費調整機制,購電費率結構包括容量費率與能量費率,能量費率則反映了燃料成本費率、營運維護費率及促進電源開發協助基金費率之總和。但是,近期國際天然氣市場因烏俄戰爭及通膨問題而大幅波動,台電現有IPP購售電合約上述電費調整機制是否能為民營燃氣電廠及融資銀行接受,尚待觀察。

燃氣機組發電效率穩定,因此適合作為台電公司調度電力時的救援投手。觀察台電公司官網上「今日電力資訊」可發現相較於早晨或中午時段,傍晚開始的燃氣發電總量顯著提升,原因係太陽光能再生能源機組於中午時段發電效率最高,但日落後機組即不易產生電能。IPP購售電合約內容明訂燃氣發電機組的調度規則,民營電廠應提供熱耗率曲線及遞增熱耗率曲線圖,以作為台電公司之電力調度依據,並配合台電公司的調度指令,因此,在IPP購售電合約的執行上,民營電廠及台電公司間的溝通機制極為重要,以準確評估每日電力需求及供應、並能夠彈性應對各項突發事件,確保供電穩定。

環境法規亦為民營燃氣電廠籌設時應注意之重點。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要求發電業(即民營電廠)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證明文件,以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民營燃氣電廠需檢附環境影響說明書,其內容應包含開發場所(如:廠址位置)、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如:水汙染防治及空氣污染防制措施)、環境影響預測、分析及評定等記載事項,並由環評主管機關審查,在取得審查通過後,仍應持續履行環境保護義務,確保民營電廠之建置符合環境法規之要求。

基於能源轉型潮流,民營燃氣電廠具有龐大商機,但也面臨諸多挑戰,建議委任法律顧問使用法律與契約工具妥善處理能源價格波動風險,並符合環境法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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