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111年度營所稅申報開跑 必知五大新租稅優惠

勤業眾信稅務部 / 戴群倫會計師、黃瑞琪經理

111年度所得稅申報開跑!就營利事業而言,不可不知的五大新租稅優惠,包括新增之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生技醫藥產業增修之投資抵減、企業捐贈運動產業新增之減稅優惠、員工教召薪資加成減除以及分期納稅新措施等,營利事業務必檢視針對可主張適用的租稅優惠,是否都已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有關文件均已備妥,且相關注意事項都已掌握,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茲將五大新租稅優惠措施彙總如下:

一、新增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於去年2月修正,政府除了為加速產業完成升級轉型,將智慧機械及5G系統投資抵減落日年限由110年12月31日延長至113年12月31日止外,為呼應資安即國安戰略,儘速完備產業資安聯防體系,也新增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支出,可享有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並明定適用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所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指為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運用於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有關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欲申請智慧機械、5G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四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採曆年制者為112年1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至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完成登錄、檢附相關文件並上傳成功,同時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以適用相關租稅優惠。茲將智慧機械、5G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適用期間、支出金額、抵減方式及上限彙總如下:

投資購置項目

全新智慧機械

5G系統

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

適用期間

108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

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

投資金額限制

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

抵減方式

(二擇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  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抵減上限

•  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包含20%本稅及5%未分配盈餘稅)。

•  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二、增修生技醫藥投資抵減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於110年底翻修,為調整產業發展方向,除擴大生技醫藥公司之適用範圍外,也增修相關租稅優惠。其中與生技醫藥公司本身有關之租稅優惠,包括修正研發與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及增訂機械設備或系統投資抵減,施行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120年12月31日止,茲彙整重點如下:

項目

內容

修正研發及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

 

•  保留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並增訂研發人員之教育訓練費用亦得適用抵減優惠,抵減率調降為25%,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年度起5年內抵減,每年度最高抵減稅額以應納稅額50%為限,最後年度則不受限。 

•  受託開發製造之生技醫藥公司不適用。

•  刪除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

增訂機械、設備或系統投資抵減

 

投資於生產製造所使用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1,0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得選擇當年度抵減(抵減率5%),或分3年抵減(抵減率3%),當年度最高抵減稅額以應納稅額30%為限(一經擇定不得變更),與其他租稅優惠合併計算則以50%為限。

 

申請上揭投資抵減之營利事業,須經經濟部審定為生技醫藥公司,且於審定函有效期間內未經撤銷或廢止。申請研發投資抵減者,須於費用發生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採曆年制者為112年2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向經濟部提出專案認定;申請機械、設備或系統投資抵減者,則應於申報期間開始前四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採曆年制者為112年1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至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完成登錄及申辦作業。營利事業亦須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前述投資抵減,始能適用相關租稅優惠。

三、增訂透過專戶捐贈運動事業適用費用加成減除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原已提供企業在符合五種直接捐贈方式下之捐贈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之租稅優惠,為持續推進台灣運動產業的發展,110年底增訂第26條之2,若企業透過教育部專戶捐贈符合資格之特定對象,並取具教育部開立之捐贈收據,於今年(112)5月申報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即可享有捐贈金額150%列為當年度費用之租稅優惠。惟為避免租稅優惠過度,該捐贈金額自所得額中加成減除的部分,應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中計算。

茲企業透過專戶捐贈之對象、抵減費用加成率、捐贈限額及施行期間與限制彙總如下:

項目

一般優惠

特別優惠

捐贈對象

教育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1.    教育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2.    教育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

抵減費用加成率

150%

150%

捐贈限額

1,000萬元

教育部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專戶收受之捐贈額度,每年累積金額以30億元為限。

關係人限制

倘營利事業與受贈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註),僅得按捐贈金額100%減除。

適用限制

•  同一筆捐贈費用得選擇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或第26條之2規定減除,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  透過專戶捐贈適用「一般優惠」超過1,000萬元額度部分,不得適用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所得稅法第36條及其他法律有關捐贈費用列報之規定。

施行期間

10年(120.12.23落日)

5年(115.12.23落日)

最低稅負制之適用

針對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註)關係人指營利事業與經教育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公司法第368條之1規定之關係企業。(2)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與受贈之營利事業、法人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

四、增訂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國防部自111年初開始實施新制教育召集訓練,將天數拉長至14天。為保障後備軍人接受召集之相關權益,增加後備軍人召集期間優惠及福利措施,並減少召集期間對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各機關團體)營運之衝擊,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自111年1月1日施行。依該條例規定,各機關團體得就其給付員工請假從事教召期間薪資金額之150%,可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國防部及財政部並於同年11月30日訂定「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加以規範,茲將重點整理如下:

項目

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員工、請假期間及薪資之定義

1.    員工係指各機關團體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2.    請假期間係指員工接受召集之公假期間。

3.    薪資指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且不扣除員工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公)會會費。但應扣除政府補助款部分。並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各機關團體申報扣除方式

1.    營利事業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15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結算、決算、清算)。

2.    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150%,於核實計算申報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中減除。

檢附資料

除檢附薪資金額證明以外,另需檢附之明細表及文件如下:

1.    員工因接受教育召集而請公假者:

ž 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ž 教育召集令。

ž 召訓機關或部隊開立之解召證明文件。

2.    員工因接受臨時召集而請公假者:

ž 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ž 申請參加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之契約證明文件。

ž 召訓機關或部隊開立之解召證明文件。

適用限制

1.    該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得重複適用此規定(例如研發人員薪資已經適用研發投抵)。

2.    依本辦法減除之金額,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之所得額至零為限;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得依本辦法規定適用加成減除。

施行期間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並以八年為限。

 

五、增訂分期納稅新措施

稅捐稽徵法原已明定,如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款的情況下,得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依增訂之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進一步放寛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經稅務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款等情況,也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分期繳稅。其中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的部分僅限適用於所得稅,以下謹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之相關重點彙總如下:

項目

內容

財務困難之認定方式

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1.    營利事業連續四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

2.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連續四個月收入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

3.    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繳稅款。

分期期間

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繳稅款,最長以36期為限。

加計利息 

各期應自應繳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申請方式

ž  於納稅期限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ž  應繳稅款在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提供相當擔保。

 

不過,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施行期間延長至112年6月30日,如營利事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提供紓困相關措施,或受疫情影響(例如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而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限一次繳清稅款,於今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仍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最長以一年為限)或分期(最長以36期為限)繳納稅捐。相較於上述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分期納稅之新措施,因疫情影響而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之情況下,並無額外加計利息或提供相當擔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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