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中國大陸社會保險新規定,台籍員工須強制投保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林淑怡會計師、陳欣旋協理、闕月玲協理
中國大陸近年來在保障港澳台居民就業和社會福利層面陸續公布各種優惠制度,自2018年8月17日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人社部」)先是廢止《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取消了在中國大陸就業須辦理就業證的規定。並於2019年11月29日正式公布《港澳台居民在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41號文」),從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重點包括:
一、有居住證者即可納入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社保」);
二、社保戶口可攜帶及保留,不到15年離境者,可以先保留,之後至中國大陸時再進行累計;
三、受雇台灣員工是否有納保將成為調查重點,台商營運成本將增加;
四、港澳台大學生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政策有相關規定。
根據41號文之規定可以看出中國大陸人社部持續完善港澳台居民就業及社會福利制度,這次特別針對參與投保人員、地點、投保類型、雙重參與投保處理、辦理程序與補助標準等規定清楚的規範說明,也將在中國大陸工作領有薪水的台籍員工,需不需要在中國大陸各地參與投保「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失業」五種社會保險金的爭議有了一致性的規範。以下將針對41號文中之規定彙整比較:
由上表彙總之資料可知,對台籍員工與台資企業將衍生下列影響:
一、台港澳居民有效證件僅限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
根據《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台胞證」)是台灣居民來往大陸的旅行證件,不代表持證人享有參加社會保險等基本公共服務的功能。因此,台灣居民居住證為台灣居民參加大陸社會保險的唯一有效證件,故後續相關機關可能會強制要求台籍人員辦理居住證。
二、在中國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居民強制投保社會保險
41號文明確規範在中國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居民應當參加五項基本社會保險,其必然增加個人與台資企業之負擔。若在港澳台已參加當地的社會保險者,並繼續保留該保險關係者,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個人和公司都可以免繳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金,但提醒注意的是後續可能會衍生台籍員工在台灣投保資料連結台灣支領薪資申報等相關資訊因此曝光,故若考量減免繳交相關保險金時,相對在中國大陸申報薪資是否合規為一重要課題。
三、社會保險關係之保留與寄存
參加養老保險的港澳台居民,達到法定退休或領取養老金年齡時,適用與中國大陸居民同等的延繳、補繳政策。此外港澳台居民離開中國大陸時,社會保險關係亦可辦理保留並寄存,若未達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境者,其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將被保留,待再次於中國大陸就業或居住時繼續繳費者,年限累計計算。個人若想終止社會保險關係可採書面申請,並可一次性支付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
綜上所述台資企業以及長期在中國大陸服務的台籍人員,需及時了解目前新法之變動以及進一步檢視合規性議題,2020年1月1日41號文開始生效後,應密切關注中國各地機關實務操作的具體執行態度與方式,並做好與員工充分溝通,確認雙方對法令影響及申報程序無重大落差,並同時審視新規定對台籍員工薪資給付、申報情況以及員工應享有的福利措施,必要時應及時因應與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