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即將落日 CFC準備上路 Are you ready?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建宏資深會計師、李文廷經理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自2019年8月15日正式實施後,即將於今年8月14日落日。按財政部截至今年5月15日統計,已有1169案經核准在案,其中匯回金額已達新台幣2,365億元,財政部於日前已明確表示為期兩年的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不會再延長,因此建議讀者應把握最後不到2個月的黃金時間,從「資金、稅務、投資」三大面向,釐清並評估境外資金及企業稅務風險,選擇最佳資金回台方式及時間點。

惟隨著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落日,當初立法院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於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施行期滿後一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施行日期,因此CFC可能會在專法落日後一年內實施,亦即日出時間點可能會是落在在2022年1月1日。而CFC的實施對於個人或法人過去透過BVI、Cayman及Samoa等免稅天堂境外公司轉投資之集團組織架構,在稅負上一定會面臨到非常巨大的衝擊。

一、 什麼是CFC?

所謂CFC是指台灣營利事業或個人在低稅負地區(例如:免稅天堂)設立由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境外公司,不僅將利潤移轉並保留在該境外公司,且透過刻意不分配該境外公司之盈餘以規避台灣稅負。簡單來說,所得稅法第43條之3係針對台灣營利事業及關係人對低稅負地區未有實質營運的公司持股達50%以上,或未達50%但具有重大影響力者(例如有人事、財務決定權),即屬於受控外國企業(CFC),無論該CFC是否有將當年度盈餘分配到台灣營利事業,台灣營利事業都應該按持股比例認列該CFC之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另外為避免營利事業藉個人名義設立受控外國公司避稅,亦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修正案,同前段所述,實施CFC之後,若境外公司符合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台灣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如前述BVI等免稅天堂)之關係企業股份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公司就是個人之受控外國公司,又該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該CFC股權達10%以上者,其盈餘亦視同分配給台灣個人,個人應依投資股權比率將海外投資營利所得併入最低稅負制課稅。

二、 CFC實施後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紙上公司來遞延海外所得課稅效果將不復存在

舉例來說,在過去有許多個人係透過租稅天堂之境外公司持有台灣營利事業的股權,當台灣營利事業進行盈餘分配,盈餘匯出時僅須就源扣繳21%(原規定為扣繳20%),但與台灣個人股東直接參與營利事業盈餘分配相比(原規定股利所得仍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合併課稅,最高稅率可高達40%,甚至有數年達45%;現行可選擇採合併課稅或按28%稅率分開計算所得稅),只要境外公司將所獲配之盈餘全數保留不分配,則個人透過境外公司持有台灣營利事業股權之稅負效果仍暫時較個人直接持股為優,惟在CFC實施之後,除了台灣營利事業盈餘匯出時須先就源扣繳21%以外,同時個人股東仍須再按其對CFC之持股比例計算海外營利所得併入最低稅負課稅,亦即形同一頭羊被扒了二層皮。

另外再舉一個例子,在實施CFC之前,台灣個人或營利事業在租稅天堂,如在開曼群島設立一紙上公司,並透過此紙上公司轉投資台灣境外公司,若該境外公司的稅後盈餘全數分配予開曼群島公司,只要開曼群島公司將獲配之盈餘全數保留不分配,則在稅負上會有遞延的效果,惟在CFC實施之後,過去透過刻意不分配紙上公司之盈餘,以規避個人海外所得或是營利事業海外投資收益之效果將不復存在。

三、 海外資產將無所遁形,家族企業暨財富傳承應盡早規劃

過去由於各國稅制存有差異,且資訊交換的機制並不普及,以致潛藏不少避稅空間,不少富人也因此將資產移到海外低稅負地區藉以規避稅負。此次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之適用,雖然政府放寬提供了個人或營利事業匯回以往在境外所累積之資金或盈餘的一個合法管道,惟在享受租稅減免的同時,稅捐稽徵機關亦藉此順利掌握到了納稅義務人在海外的轉投資事業及金融帳戶等相關資訊,另外再加上近年來CRS金融資訊交換以及租稅天堂的經濟實質法規等要求,使得富人越來越難將海外資產藏匿起來,海外資產透明化儼然是未來不可抵擋的世界浪潮。因此,高資產人士或企業主更應盡早檢視家族海內外整體資產,尤其應確認家族成員是否具備雙重或是多重國籍身分,同時亦應考量資產所在國不同稅制等因素,並就未來可能面臨的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與家族財富傳承等稅務、法律議題,尋求會計師或律師的協助,在合乎現有法規及有效節稅的前提下,確保企業得以永續經營及家族長期和諧,達到家族財富永續傳承的目的。

綜上所述,國際間已吹起反避稅的號角,在BEPS各項行動法案、CRS、CFC及PEM制度,以及經濟實質法案等多管齊下,過去利用租稅天堂境外公司避稅的方式已經明顯不合時宜。隨著CRS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網絡的啟動,以及在不久的未來台灣CFC即將施行之情況下,個人及營利事業除了要趕在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落日前,評估是否選擇適用境外資金回台專法以外,尤應加速思考因應各項反避稅機制,例如為達到CFC豁免條件,是否應建立實質營運活動並依據當地功能與風險創造相對應之核心收入,另外亦應積極檢視目前之投資架構是否仍有調整之空間,並考量投資架構在調整過程中可能產生之稅負,最後集團整體的布局是否根留台灣亦或是配合南向政策等重大營運方向的確立,才能在這瞬息萬變的局勢裡,從容迎接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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