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KY在台上市/櫃公司應注意中國大陸投資投審會相關規定

勤業眾信稅務部-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林淑怡會計師、李靜秀協理

前言

自2008年台灣政府開放KY股回台上市後,陸續有許多在中國大陸有相當投資規模的台商回台上市/櫃,在申請送件之前所有合規項目均會逐一檢視,是以台灣個人或法人有間接透過KY公司持有中國大陸股權,若先前未能完全合規者,均會於送件申請IPO前完成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對中國大陸投資的補正申請。近幾年來發現若干KY上市/櫃公司因未熟悉投審會的相關法令,以為一旦上市/櫃後係屬資本市場上的股票買賣,無須再有投審會的管控規定。

近年來在台掛牌之KY公司計畫進行現金增資或發行可轉換債券時,遭遇主管機關或法律專家對中國大陸投資合規性審查,往往發現瑕疵,因此可能延宕集團資金募集時程而造成投資計畫不得不改變的窘境。

KY上市/櫃相關法規規範

在台掛牌之外國公司其持股董監事及10%(含)以上的大股東須向投審會提出申請,係依據投審會於102年1月16日經審字第10204600200號令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四條之法令適用對象及後續申請程序之說明三:「臺灣地區投資人於旨揭條文第三項之外國發行人在台灣地區上市(櫃)或登錄興櫃前已持有或該外國發行人在台灣地區上市(櫃)或登錄興櫃後,經由台灣交易市場取得該外國發行人股票者,嗣於該外國發行人在中國大陸地區從事第一項各款行為時,如未擔任該外國發行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未持有其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者,該行為不屬於本辦法所稱在中國大陸地區投資行為。」

上述法令係指外國發行人(KY公司)在台灣地區上市(櫃)或登錄興櫃,其台灣地區投資者為持股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其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者,若間接投資中國大陸企業,則須向投審會辦理事前申請;但若該台籍個人或法人經由KY公司投資該中國大陸企業,其投資金累計金額若未超過美元100萬以上者,可向投審會申報事後核備案。

KY公司面臨的問題

根據上述的法令規範,當KY上市/櫃公司若有增減資等變更時,根據金管會之規定,必須經過一定程序的審查,若發現該KY公司持股董、監事及10%(含)以上大股東過去未向投審會申報經由KY公司轉投資對中國大陸投(或增)資案時,則將面臨適法性問題,補救方式需先向投審會四組申請陳情案件並繳交罰款後,另再向投審會二組申請補辦核准案,方能符合法律合規性,倘若歷時久遠或中國大陸投資家數多,再加上持有10%以上的大股東、持股的董監事人數眾多且有變化,則其案件的複雜度加深,將須花費許多時間整理與審核;在此情況下,正逢Covid-19疫情時期,因此審核時間較為冗長,企業需要預留較長的時間以避免可能的變化。

違法罰鍰

若KY公司尚未上市(櫃)或登錄興櫃,間接或直接持有中國大陸企業,則KY公司原有台灣地區投資者須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若第三十五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經濟部許可,得在中國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依據國家安全及產業發展之考慮,區分為禁止類及一般類,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項目清單及個案審查原則,並公告之。但一定金額以下之投資,得以申報方式為之;其限額由經濟部以命令公告之。」意謂未上市/櫃台籍投資者無論直接或間接且無論金額大小,持有中國大陸企業皆須向投審會提出申請,一旦KY掛牌後,則就回歸上述第二段的說明,投審會僅對擔任該KY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其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者進行控管,但累計該中國大陸企業之金額未達美金100萬元者,可於實行後六個月內向投審會提出事後申報案,否則須依法向投審會提出事前核准,未依規定之台灣地區者投資者,將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從事一般類項目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屆期不停止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裁罰金額另依《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其未經許可投資之項目及金額,制定範圍予以判斷裁罰金額。

結語

如何讓集團避免前述的案例發生,造成集團投資擴展計畫的延宕,建議目前超過100家的KY上市/櫃公司,只要有中國大陸投資標的者,宜全面審視目前自身的投資架構及自掛牌以來至今所有中國大陸投資是否有任何調整,並了解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10%以上之股東,計算其持股金額變化情況,假設發現有所落差時,應及早進行合規程序之補正。未來若有新的投資或股權變化時,記得依法向投審會取得事前核准,以免因違反法令,不但耽誤到其他申請案件的進度,且將會有罰緩的處分。對於集團未來的發展無限,企業絕對不會願意因為一時失察進而造成營運的阻礙,是以事前的合規需要企業高度關注與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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