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OECD不合作名單-香港由「白」轉「灰」對投資中國大陸台商之影響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林淑怡會計師、謝淑華協理
前言
近年來世界各國為避免被歐盟納入稅務不合作黑名單而遭受制裁,於2019年起各國陸續頒布經濟實質法案,香港自2019年3月脫離歐盟觀察之稅務灰名單後,今年的10月份因香港稅制對於境外來源所得不徵稅,可能造成「雙重不課稅」的避稅行為,歐盟以違反公平稅制精神,將香港再度列入稅務不合作灰名單中,並限期於2022年12月31日前提出改善之承諾。對此,香港當局於當日也作出回應,文中香港政府表示,一直以來香港皆積極參與和支持國際稅務合作,因香港為全球金融中心,香港政府會持續維持香港稅制簡單明確和低稅率的優勢,以保持香港經商環境的競爭力,但對於歐盟認為香港現行稅制可能造成「雙重不課稅」的避稅行為,香港政府會針對消極性境外所得不徵稅的情況作出改善,並向歐盟承諾將於2022年底前修訂《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並預計於2023年落實相關措施。
台商關注議題
台商過去因稅務或風險考量往往會透過境外公司投資中國大陸,而香港公司因為地緣關係、金融操作靈活與稅制的單純性,有許多台商會選擇利用香港公司作為轉投資中國大陸的控股據點;另又因海外轉單的需求,也有台商利用香港境外所得免稅的稅賦優勢進行接單收取帳款。
香港政府為了因應歐盟將香港由「白」轉「灰」的處置,於今年10月5日作出回應,強調未來修法重點會針對「無實質營運活動」的企業所產生的跨境被動收入進行徵稅,這說明了未來只把香港當作紙上公司使用的企業,需特別留意被動收入是否將被課稅? 以下將探討未來可能修訂的方向,與修法後對台商帶來的影響:
1. 源自境外股利所得徵稅
現行香港採「屬地主義」的課稅制度,若於香港當地無實質營運,僅作為轉投資控股公司,源自中國大陸子公司的股利所得亦或是處分中國大陸子公司股權的所得,皆無需在香港當地繳稅。但由於本次歐盟要求香港需改善各種可能造成稅制不公平的情形,未來香港政府則很有可能被迫修改現行稅務條例,針對轉投資子公司所獲配的股利收入可能也要進行徵稅。值得留意的是,若未來香港所獲配的股利收入要課稅,稅率會是比照香港公司稅率16.5%? 亦或是為了維持香港金融中心的競爭力,會另訂定低於16.5%股利所得稅率? 香港公司股利匯出會不會也需進行扣繳? 另外,中國大陸子公司股利匯出被課徵的預提所得稅10%,未來是否可在香港抵扣? 又或者是否可主張該筆股利所得已在中國大陸地區有進行扣繳,因不違反「雙重不課稅」之論點,故此筆股利所得有機會被排除不徵稅?
2. 利息收入與權利金收入列入徵稅範圍
香港外匯管制相對開放,加上源自境外利息所得免稅,企業常會利用香港作為集團資金調度中心,個人也常使用香港公司操作金融商品獲取收益,此類利息收入只要是源自境外皆可主張境外利息不徵稅,但集團中向香港公司借款的關係企業卻可列報利息費用抵扣當地企業所得稅,此種操作模式與歐盟認定的租稅公平理論相違背,現行皆為歐盟鎖定重點打擊的對象,利息收入是否會列為香港課稅範圍,值得大家留意。另外,繼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與貝里斯等地區發布經濟實質法案後,凡於該等地區有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IP)相關業務登記的公司,於當地皆需符合高度經濟實質測試。由此可知,未來香港勢必也會要求無形資產配置地與實質營運活動地一致,例如研發與維護活動必須在香港當地進行,其所產生之所得則屬境內所得加以課稅,若無實質營運活動但有因無形資產所產生的各項所得,下一步也可能被列為課稅重點,企業務必特別關注法令異動所帶來的影響。
3. 跨境三角貿易利潤徵稅
若以香港作為三角貿易轉單基地,因商品貨物並未進入香港地區,依照現行香港稅制境外所得不徵稅原則,企業於當年申報香港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將此收入列報為境外所得申請免稅,惟此種營運模式與課稅方式若以實質課稅原則來判定恐有避稅之嫌疑,也與歐盟近年來所推行的國際租稅透明及租稅公平之思維相抵觸,加上本次香港被歐盟列為稅務不合作灰名單並限期改善課稅制度,未來香港必需朝向實質營運活動地點與所得產生地一致之基本原則進行修法。因此台商企業透過香港公司之營運交易流程中,需增加思考配置辦公處所、人員,且讓管理決策在香港當地進行,輔以搭配實質功能與利潤之合理性,才可於當地落地繳稅後,避免各國於稅務查核時,額外衍生重覆課稅問題。
結語
香港一直以來都是台商常使用的第三地區公司,在全球反避稅浪潮與歐盟制裁的壓力下,現行只要還存在避稅空間的地區,未來皆會陸續被要求改善,台商若有透過香港進行投資或交易,皆可能提高其稅務或交易成本。舉例來說,若香港開徵股利所得稅,台商應進一步思考是否將集團中的架構改為直接投資,亦或是透過其它境外地區轉投資,惟進行集團投資架構調整時,變更中國大陸公司股權,將立即產生10%資本利得稅;對於尚未赴中國大陸投資的企業,則有可能考慮採用直接投資的模式,若仍有透過第三地區投資中國大陸公司需求的企業,亦有可能因香港稅制的改變,進而評估其它地區來取代香港公司。
目前香港修法方向眾說紛紜,修法後對於現行所有的免稅待遇是否會發生變化? 後續香港是否也會啟動實質營運的要求,或者加強稅務稽查的力度,皆需持續觀察。香港未來修法動向牽動許多台商的投資及貿易布局,建議企業在這稅務變革的時代,皆應即時掌握法令變動趨勢,將可能產生的稅務成本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