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共同富裕系列 - 響應第三次分配政策,慈善基金會蔚為潮流

勤業眾信稅務部-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徐曉婷會計師、林志偉協理

中國大陸政府登高一呼「共同富裕」目標後,許多陸企紛紛慷慨捐款響應「第三次分配」,因為在「初次分配」及「再分配」的環節,仍無法達到共同富裕的目標,因此需要公益組織和志願者來做一些補充加強。所以第三次分配(社會)以自願為原則,以社會道德為驅動,主要由高收入者以募集、捐贈等慈善公益方式對社會資源進行分配。三個分配環節分別對應三個主體:市場(重效率)、政府(重公平)和社會(重道德),相輔相成並可同時推進,達成共同富裕目標。

設立基金會之門檻

一些大型的公益活動主要透過基金會進行,成立基金會投入公益也已蔚為潮流。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准予登記的,取得《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

  1. 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2. 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帳貨幣資金;
  3. 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 有固定的住所;
  5.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大陸台商較常使用的「非公募基金會」,設立門檻雖然不高,但在操作上仍須注意下列法規要求:

A.基金會設立理監事會條件

  1. 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2.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3. 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臺灣居民,每年在中國大陸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B.年度工作報告

基金會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會計報告、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

基金會之各項免稅資格條件

企業或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用於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准予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依照《個人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對於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分別可由其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年度利潤總額最高扣除30%、12%後納稅,企業捐贈超出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還可結轉以後三年內扣除抵稅。成立基金會後,不僅可由個人身分進行捐贈,也可由企業進行,均可達到節稅效果。

基金會必須要先向稅務主管機關提出「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取得資格後,才能認定「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前者認定基金會係「非營利性質」,後者則認定為「公益性質」。相關資格條件為下:

A.「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條件(有效期為五年)

《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

  1.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非營利組織;
  2. 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3. 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4. 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5. 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採取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等處置方式,並向社會公告;
  6. 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7. 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8. 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B.「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條件(有效期為三年)

《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

  1. 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到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2. 每年應當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經審計的上年度專項信息報告。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總體情況、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公益慈善事業支出及管理費用情況(包括本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比例情況)等內容。
  3.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於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占上年末淨資產的比例均不得低於8%。計算該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年末淨資產平均數代替上年末淨資產。
  4.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於12%。
  5. 具有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且免稅資格在有效期內。
  6. 前兩年度未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警告除外)。
  7. 前兩年度未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8.  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為3A以上(含3A)且該評估結果在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仍在有效期內。

考慮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號公告在某些特定年度放寬部分條件。

台商設立基金會之應注意事項

當地台商主要慈善活動大多透過中國紅十字會或是官方的基金會進行,若是透過他人基金會從事公益,較無主導權,於是開始思考,自行成立基金會。惟應注意下列事項:

  1. 資金運作:基金會每年所支出資金並非來源於投資與經營成果,而是來源於企業和個人的捐贈,故如何獲得持續性的基金來源,是非公募基金會的關注事項。一些較知名的非公募基金會,不少採取以企業主的股權捐贈成立,以後續收到的股息作為資金來源,或是定期視基金會資金水位,由企業主個人或所營企業捐款。
  2. 法規遵循:雖然從事慈善公益立意良善,仍需注意基金會相關行政、財稅法令規範,避免陷入利用基金會逃稅、分配或侵占財產之法律責任,方能放心達到慈善公益與節稅兩全其美的雙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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