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2022年趨勢解析《稅務篇》租稅變革浪潮來襲,2022除了固樁更要迎戰未來!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建宏會計師、張雅涵協理
回顧2021年度,從年初的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發生重大變化開始,直到7月初房地合一2.0也正式上路,接續8月中旬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落日,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再度成為熱門話題,10月初OECD/G20針對全球稅制改革達成協議並預計2023年度正式實施,一場堪稱史上最大規模的租稅改革風暴旋風式已正式到來,隨著全球課稅環境日益趨嚴,也讓我們回顧這一連串租稅變革以迎戰未來。
原本免稅的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又再度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個人處分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以下統稱未上市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於過去以來多次在課稅與停止課稅間不斷更迭之情況下,2021年度開始又再次恢復為課稅標的,亦即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如有產生證券交易所得者,即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然而,政府為了扶持新創企業亦同時兼顧租稅公平,該等被交易公司如經核定為高風險之新創事業公司,則可有條件排除適用前述證券交易所得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藉以避免因證券交易所得恢復課稅,而影響投資人對於新創企業籌資之意願,進而減緩新興產業未來的成長力道。
謹就證券交易所得按股票種類區分課稅規定如下附表(註1):
已登錄證券市場板塊 |
||
種類 |
證券交易所得是否課稅 |
|
上市 |
一般板 |
免稅 |
臺灣創新板 |
免稅 |
|
上櫃 |
免稅 |
|
興櫃 |
一般板 |
免稅 |
戰略新板 |
免稅 |
|
創櫃 |
設立登記未滿五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
免稅 |
不符合前述條件之公司 |
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
|
未登錄證券市場板塊 |
||
種類 |
證券交易所得是否課稅 |
|
設立登記未滿兩年經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核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
免稅 (註2, 3) |
|
設立登記未滿五年經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申請核定或視為核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
免稅 (註2, 3) |
|
其他 |
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註3) |
註1:此表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張瑞峰提供。
註2:被交易公司持有中華民國境內不動產時價合計數超過其實收資本額50%者不適用。
註3: 被交易公司持有中華民國境內不動產時價合計數達股份(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者,須留意適用房地合一2.0課稅問題。
個人處分未上市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恢復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後,個人可考慮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間之稅額差距,在無須多繳納基本稅額的情況下,可採分年出售並再適度購回原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的方式,藉以達到實現獲利及提高每股平均持股成本之雙重目的。此外,過去常見的公司第一代大股東藉由成立閉鎖性控股公司以達成家族股權集中及傳承目的之方式,日後將會隨著修法而提高了執行面之稅務成本;惟未來可考慮搭配提前贈與股權予第二代或第三代股東,搭配成立家族控股公司之方式進行家族股權規劃,若此,除能在可接受的稅務成本下快速有效地達成家族股權傳承之目的外,亦可藉此透由繳納贈與稅來降低原應繳納之基本所得稅額,又能達到妥善管理稅務成本及稅務風險之目的。
房地產稅制正全面加大課稅力道
不動產課稅制度自2016年度開始實施房地合一課稅以來,房市並未因此受到壓抑而仍持續熱絡,房價指數亦不斷高漲,迫使政府不得不加大房市管控力道,並再次調整房地產課稅制度,包含2021年7月正式上路的房地合一2.0以及近期熱議的囤房稅,房地產課稅制度正全面檢討精進中。
房地合一2.0於2021年7月實施後,延長了短期交易課徵較高稅率的期間,並針對過去境內營利事業買賣不動產不論持有期間長短均一律課以2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加以改變,以下謹將調整後全數按持有期間長短課以不同的稅率列表如下:
持有時間\稅率 |
境內個人 |
境內營利事業 |
境外個人及 |
2年以內 |
45% |
45% |
45% |
超過2年,未逾5年 |
35% |
35% |
35% |
超過5年,未逾10年 |
20% |
20% |
|
超過10年 |
15% |
此外,過去不動產預售屋買賣價差係納入一般所得課稅,惟於房地合一2.0實施後,個人或營利事業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將視同為房屋及土地交易,須按持有期間課以不同的稅率,藉以消彌投資客於預售屋交易中獲取高額利潤卻繳納相對較低稅負之不合理情形。
再者,為避免個人及營利事業藉由處分其具控制力之境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以達成實質移轉該被投資事業境內不動產之目的,而利用證券交易所得以規避或減少房地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之情況發生,房地合一2.0亦明訂,個人及營利事業若直接或間接持有未上市櫃公司股份或出資額超過50%,且該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不動產所構成者,若個人及營利事業轉讓股份或出資額,該交易即應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應按持有股權期間課以不同稅率,但如係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買賣交易則給予豁免。
因應2021年下半年房價指數急速攀升,各界關注在現行房屋稅制下調整稅基和稅率的可行性,財政部與地方稅稽徵機關亦積極研商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調整案,亦即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全國超過三戶之住家用房屋部分,適用較高的房屋稅徵收率,藉以加重持有多屋者的房屋稅負擔(即俗稱囤房稅);惟因房屋稅為地方稅,相關稅率調整尚須經過各地方政府及縣市議會審議通過方可施行。
此外,囤房稅的施行是否會加重租屋族的租金負擔,目前還須進一步觀察後續市場反應,但財政部已啟動個人房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計畫,針對個人持有全國十戶以上非自住房屋者展開房租收入申報查核,故未來囤房大戶除了面臨房屋稅負擔增加外,個人綜合所得稅部分亦須儘快合規以避免受罰。
全球稅制改革與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
OECD和G20所推行的全球稅制改革,其中第二支柱—全球反稅基侵蝕計畫(以下稱全球最低稅負制)目前已有136個國家加入BEPS行動方案包容性架構,並針對全球最低稅負制的關鍵項目達成共識,將最低有效稅率訂為15%,並預計於2023年度正式生效。各參與國均期許這套全球性課稅通則能解決各國稅制中存在的差異,讓大型跨國企業集團就其利潤負擔一定程度以上的稅負,且不因為其營運地點分布不同而受到差別影響。
反觀台灣已於2006年度起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就適用所得稅法免稅或享受租稅優惠而減少納稅之所得併計一般所得額,以確保納稅義務人需繳納一定比率之最低稅額。然台灣最低稅負係聚焦於所得稅法課稅所得、免稅所得及適用租稅優惠而應負擔最低稅額,與全球最低稅負制係聚焦於按照財務會計稅前利益應負擔最低有效稅率之概念並不相同,而台灣原已於2016年通過但尚未施行的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則可能較接近全球最低稅負制的精神。
按現行CFC制度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境外公司保留利潤或攔截利潤者,需視同分配投資收益予個人及營利事業,並應就該部分投資收益計入個人所得基本稅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兩者稅率均為20%),亦即未來透過境外公司攔截利潤的稅負效果將不復存在。
因營利事業轉投資資訊多已揭露於財務報表及稅務報表中,搭配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稽徵機關如欲掌握CFC稅源實非難事;惟如該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境外公司於當地有實質營運活動,且其被動收入占全部收入總額低於10%者,則可主張豁免適用CFC制度。
而對於個人而言,CFC制度施行的影響將需視其境外公司用途而定,若為控股目的、從事境外金融商品投資目的、或用以從事三角貿易轉單業務,其原本透過境外公司保留利潤或攔截利潤的稅負效果已不存在。若該境外公司係用以持有台灣不動產或投資台灣公司股權,尚須留意房地合一2.0以及所得扣繳可能會產生重複課稅的問題。
根據近期觀察,財政部為因應全球最低稅負制上路,可能以兩大主軸進行稅改調整:其一是推動CFC制度正式施行,此舉一方面可以防止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受控公司保留利潤以規避台灣稅負,另一方面亦可使營利事業實質有效稅率符合全球最低稅負制的最低要求水準;其二是評估調整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稅率(目前依法得調高至15%),目的為增加台灣在地稅收,避免於全球最低稅負制實施後,台灣跨國企業集團的課稅權流落境外。
但姑且不論係前者或後者,勢必對於個人和營利事業均會產生重大衝擊,尤其以受全球最低稅負制影響的台灣跨國企業集團,以及主要獲利來源為證券交易所得之專業投資公司和私人家族投資公司,甚至包含過去已透過境外公司保留利潤或攔截利潤的個人和營利事業均將受到重大衝擊。建議個人和營利事業應持續關注後續發展,審慎評估並充分瞭解影響程度、籌劃未來可能因應方案並估計所需因應成本、儘快執行因應方案以降低全球稅制改革風暴所帶來的重大影響。
在2022年度開始之際,全球稅制改革正如火如荼展開全新的篇章,這場風暴已經旋風式來到我們面前,除了不動產課稅議題持續延燒外,更需密切關注財政部稅改調整方向,留意全球最低稅負制後續發展,積極因應以備戰2023年度的到來,可以預期2022年度必定是影響未來的重要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