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2022年趨勢解析《稅務篇》2022年營利事業不可不知的稅務新知
勤業眾信稅務部 / 戴群倫會計師、李奕萱經理
展望2022年,除近期最熱議的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及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營利事業須持續關注財政部的修法動態外,針對主管機關日前已發布的重大草案或施行的法令,包括稅捐稽徵法修正案、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草案(延長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之適用年限,並增列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之適用規定)、增訂扣繳義務人得向稅務機關申請優惠扣繳稅率規定、放寬公開發行公司與金融機構之帳簿及憑證得採電子方式保存,以及因應疫情發展而延長相關租稅優惠等措施,營利事業亦務必了解相關內容,俾為2022年做好準備。謹彙總相關不可不知的稅務法規如下:
一、稅捐稽徵法修正案
總統府於2021年12月17日公布「稅捐稽徵法」部分修正條文,本次修正是近年來最大翻修,除修正後之滯納金加徵方式,其施行日期尚待行政院訂定外,其餘修正條文自2021年12月19日開始施行,茲將修正重點彙總如下:
項目 |
增修內容 |
如數核定案件核定通知書採公告送達 |
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免個別填具及送達,以節省徵納雙方成本。 |
調降滯納金加徵率 |
滯納金加徵方式修正為「每逾3日」(原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降為10%(原15%)。 |
增訂核課期間不完成事由 |
為避免核定稅捐處分一經撤銷即逾核課期間,稅捐之核課期間屆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時效不完成: 1. 對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終結者,自核定稅捐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一年內。 2. 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作成核定稅捐處分者,自妨礙事由消滅之日起算六個月內。 |
強化稅捐保全 |
2007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10年至2032年3月4日。 |
定明得申請分期繳稅事由 |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核准期間不得逾三年: 1. 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 2. 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 3. 其他地方政府認定符合分期繳納地方稅之事由。 |
修改退稅請求權期間 |
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修正為「10年」(原5年),2011年11月30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時,因修正施行前溢繳稅款,尚未逾五年之申請退還期間者,適用修正施行後規定。因政府機關錯誤者修正為「15年」(原無期限),因修正施行前致溢繳稅款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十五年內申請退還。 |
調降暫緩強制執行繳稅比例 |
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調降為「1/3」(原為1/2)。 |
加重逃漏稅處罰 |
■ 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提高為「1,000萬元以下」(原為6萬以下)。 ■ 逃漏稅達一定金額者(個人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5,000萬元以上),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 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提高為「100萬元以下」(原6萬元以下)。 |
未給予/取得/保存憑證處罰 |
對於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之罰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百分之五」之固定比率修正為「處百分之五以下」,保留適用彈性。 |
新增檢舉獎金規定 |
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以劃一檢舉逃漏稅核發檢舉獎金相關規定,避免爭議。 |
二、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有鑒於「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將於2021年底施行屆滿,並考量調整台灣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方向,行政院於2021年9月9日通過「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目前已由立法院審議中。該草案將施行期間延長十年至2031年12月31日,名稱也一併予以修正。此外,草案也將生技醫藥公司擴大適用納入先進項目公司及受託開發製造前述產品公司,適用範圍由研發朝向研發與製造並重;同時,也增訂個人股東現金投資未上市(櫃)之生技醫藥公司享有股東投資抵減、增加留才租稅優惠,並新增投資生產製造使用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之投資抵減優惠。謹說明草案重點如下:
項目 |
內容 |
適用期間 |
修正通過後~2031年12月31日 |
擴大適用範圍 |
擴大「生技醫藥公司」之適用範圍,包括:研發製造新藥、新劑型製劑、高風險醫療器材、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及其他策略生技醫藥產品;受託開發製造生產新藥、新劑型製劑、高風險醫療器材、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及其他策略生技醫藥產品。 |
調整研發及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 |
■ 保留研究發展支出抵減優惠,抵減率調降為25%,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年度起5年內抵減,每年度最高抵減稅額以應納稅額50%為限,最後年度則不受限。 ■ 受託開發製造之生技醫藥公司不適用。 ■ 刪除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 |
增訂機器設備投資抵減 |
投資於生產製造所使用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全年投資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可選擇當年度抵減(抵減率5%),或分3年抵減(抵減率3%),當年度最高抵減稅額以應納稅額30%為限,與其他租稅優惠合併計算則以50%為限。 |
調整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方式 |
■ 保留營利事業股東就其取得生技醫藥公司新發行股票價款20%之投資抵減優惠,應持股滿3年,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年度起5年內抵減。 ■ 增訂營利事業股東投資受託開發製造之生技醫藥公司,應為未上市(櫃)公司,或自設立登記日未滿10年之上市(櫃)公司,始能適用股東投資抵減優惠。 ■ 增訂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每年最高抵減稅額以應納稅額50%為限。 |
增訂個人股東投資抵減 |
「個人股東」現金投資未上市(櫃)之生技醫藥公司,對同一生技醫藥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100萬元,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並持股滿3年,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股滿3年之當年度起2年內減免所得額,每年得減除之金額,合計以500萬元為限。 |
增訂留才租稅優惠 |
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取得之技術股,或執行認股權憑證取得之股票,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任職或提供該公司之技術應用相關服務累計達2年者,得於轉讓、贈與、作為遺產分配或或辦理帳簿劃撥時以「轉讓價格或時價」或「股票取得之時價或價格」孰低者計算所得課稅。 |
限制條款 |
增訂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重複享有優惠。 增訂最近3年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並應停止及追回相關租稅優惠。 |
三、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草案
為持續推動產業智慧升級及數位轉型,並強化境內各產業資安防護能力,經濟部於2021年10月24日預告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延長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之適用年限至2024年底,並增列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之適用規定,其適用期間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年度適用金額限制為100萬元至10億元。前述草案目前尚在立法院審議中,茲將修法前後比較如下表:
投資抵減項目 |
修法前適用期限 |
修法後適用期限 |
智慧機械 |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
2019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 |
2019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
2019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 |
不適用 |
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四、增訂扣繳義務人得向稅務機關申請優惠扣繳稅率規定
為減輕境內營利事業租稅負擔,財政部於2021年12月16日修正201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第5點及「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之1規定,增訂扣繳義務人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含境外電商)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等中華民國來源收入,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中華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該外國營利事業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並據以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依本次條文增訂,扣繳義務人得為申請主體,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計算外國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額,此舉有助於合理計算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所得之扣繳稅款,減少事後退稅作業負擔及減輕境內營利事業買受人租稅負擔,以建構公平、合理及簡便之跨境交易租稅環境。
五、放寬公開發行公司與金融機構之帳簿及憑證得採電子方式保存
為因應電子化環境之發展及簡化營利事業會計處理流程、節省倉儲及管理成本,財政部於2021年5月19日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6條及第27條規定,放寬公開發行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業、期貨業、銀行業、票券金融業、信託業、保險業及其子公司之帳簿及各項會計憑證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其原始帳簿憑證之保存,得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辦理,無須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後,再報經核准以電子方式儲存並銷毀紙本帳簿憑證。不論是以紙本或是電子方式保存文件,保存年限仍須維持帳簿至少保存十年;憑證至少保存五年。
六、延長疫情相關之租稅優惠措施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於2021年5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延長施行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財政部於防疫期間發布之租稅措施亦得以延長,謹彙總營利事業可適用之相關租稅措施如下:
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為鼓勵企業在員工防疫隔離假期間仍能持續給予員工支薪,優惠租稅措施重點如下:
項目 |
內容 |
施行期間 |
2020年1月15日~2022年6月30日 |
員工及請假期間定義 |
員工係指受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並符合經各主管機關認定應請防疫隔離假之期間;或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之期間。 |
申報扣除方式 |
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
檢附資料 |
除檢附薪資金額證明外,另須檢附隔離、檢疫或其他證明文件。 |
適用限制 |
給付其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部分;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亦不得重複適用本辦法。 |
受疫情影響而自政府領取之補助金免稅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醫療機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取得前述補助,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
營利事業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稅計算
營利事業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追溯調整2018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併計該年度未分配盈餘者,於2020年1月15日至2022年6月30日,自該保留盈餘淨增加數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得列為列為計算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
申請退回溢付營業稅額
考量疫情影響致營業人需要更多營運資金來因應,針對申報有營業稅留抵稅額的營業人能簡化退稅審理程序,要點彙整如下:
項目 |
內容 |
適用期間 |
2020年1月15日~2022年6月30日 |
適用對象 |
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之營業人。 |
適用條件 |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就其營業稅溢付稅額向稅局申請退還: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 ■ 他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 |
退稅限額 |
請退還之營業稅累計以30萬元為限。 |
限制 |
以累積留抵稅額作為營業稅補徵及罰鍰擔保者,該部分不得申請退還。 |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若納稅義務人因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得向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適用重點如下:
項目 |
內容 |
稅目 |
■ 國稅: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地方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 ■ 各該稅目之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
對象 |
納稅義務人若有下列情況得申請延期繳納稅捐期限,延期期數最長以一年為限;分期期數最長以三十六期為限: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提供紓困相關措施。 ■ 個人因所服務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向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 ■ 其他因受疫情影響(例如營利事業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個人被減薪、非自願離職或其他收入減少情形等)。 |
申請期限 |
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
施行期間 |
2020年1月15日~ 2022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