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大陸台商退場計畫加速,股權轉讓稅務申報義務須知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廖家琪會計師、陳建霖會計師

近期國際地緣政治風險持續上升,在中國大陸經營之台商朝向分散風險及多角化經營趨勢已成,且日前中國大陸疫情多點爆發,各地因應中央疫情清零政策下進行封城管控,已造成台商企業當地繼續經營業務之重大不利影響,以上因素將進一步加快台商退場計畫,而可能選定併購或重組企業股權方案,為因應可能執行的併購或重組交易,台商於考量相關股權交易前應充分了解可能產生之中國大陸稅務影響與申報規定,避免因不熟悉法律規範導致額外稅務風險。

而中國大陸稅務總局為提高非居民企業納稅人的股權轉讓交易申報可遵從性,並減少扣繳義務人之稅務遵循負擔,於2017年12月1日施行之國家稅務總局37號公告-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 37號公告」),明確解釋非居民企業於股權轉讓產生相關之納稅義務,並放寬納稅期限及稅務備案等規定,本文將彙總股權交易下,現行37號公告對於扣繳或納稅義務人之申報規定及納稅義務,作為台商股權交易操作實務與稅務申報之參考。

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之申報規定

非居民企業轉讓境內公司股權,過往規定買方為扣繳義務人,需在簽訂股權轉讓合約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備案登記表、合約副本等資料,現行已廢止相關規定,以簡化扣繳義務人稅務申報流程並減少稅務遵循成本,但根據37號公告,主管稅務機關仍可要求買賣雙方提供合約和相關資料,且2015年7號公告另外針對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股權做出相關規定,扣繳義務人及非居民企業納稅義務人依然需留意其他規定之提交要求。

過往若扣繳義務人未完成應納稅款之扣繳時,股權轉讓方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一旦超過期限未繳納稅款,就可能面臨滯納金之影響,而扣繳義務人可能進一步被追究相關責任。而37號公告已放寬納稅期限規定,賣方為股權轉讓方,若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前自行申報繳納稅款者,可視為已按期繳納稅款,此規定可避免買賣股權交易雙方未明確稅務申報責任,而產生相關滯納金。

非居民企業直接轉讓及間接轉讓之納稅義務   

現行台商投資架構,大多在BVI、Samoa、香港或新加坡等低稅負國家公司設立第三地公司,透過一層或兩層架構持有中國公司,依股權出售方式可分為直接轉讓及間接轉讓,透過間接出售第三地公司或直接出售中國公司達到集團投資架構重組或併購交易之目的。

依37號公告規定,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價款實際支付或合約載明應支付之日,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按10%或稅收協定優惠稅率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另依國稅函2010年79號公告規定,直接轉讓股權的納稅義務於股權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產生,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時,納稅義務人應當依規定於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前繳納扣繳稅款。而間接轉讓股權的納稅義務則規定於2015年7號公告,於股權轉讓協議生效且境外企業完成股權變更之日產生,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應同直接轉讓相關規定,於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若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繳或者少繳應納或應扣繳稅款,逾稅務機關責令限期仍未繳納,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將處未繳或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並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滯納金。其中,若以間接形式轉讓股權,依照2015年7號公告規定,扣繳義務人已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交股權轉讓資料者,可減經或免除其相關責任,另外,若被稅務機關依7號公告認定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重新定義交易實質並調整應納稅額者,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除補徵稅額外,另需按中國人民銀行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計5%罰息,除非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提交股權轉讓相關資料,可以只按前款規定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綜上所述,不論採何種形式處分中國境內資產,在進行稅務申報程序時,須特別留意股權交易實質及相關納稅期限,不同的交易架構方案可能涉及不同稅務議題及減免責任等規定,建議台商在進行架構調整或併購交易時,可先諮詢專業會計師之意見,事先了解準備的資料及可能產生之稅務風險。

結論:

37號公告對於非居民企業源泉扣繳提供更明確的徵管規定,解決了納稅義務人於實際申報程序中遇到的問題,且以上規定之修正,亦減少扣繳義務人稅務遵循成本,並加強鼓勵非居民企業主動申報納稅的態度。為因應日趨頻繁的併購交易,納稅義務人可充分了解法規內容,考量可能產生之稅務影響與申報規定,於交易發生前將相關權利義務清楚載明於併購交易合約中, 以保護買賣雙方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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