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大陸公司債轉股的稅務哀愁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徐曉婷會計師、王集忍協理

中國大陸公司與台灣公司資金的糾葛

台灣大華公司是東莞小華公司的最終母公司,小華公司由於資本金不足,歷年來向大華公司借款,或是透過延遲支付貨款給大華公司的方式籌措在中國大陸生產營運所需的資金,截止2022年6月底止,小華公司累計欠款金額為5,000萬元,其中本金4,800萬元,利息200萬元。 由於小華公司資金緊缺,多年來一直無法還款給大華公司,大華公司為了消減關係企業間帳上之應收付款項,考慮了一些可能的處理方式。

大華公司首先想到的是免除小華公司的債務,但這麼做大華公司將會立即認列壞帳損失,同時很有可能在申報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無法稅前扣除;此外,被免除債務的小華公司則必須認列債務豁免利益,在中國大陸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將增加稅負,總體評估起來較為不利。

債轉股法規的前世今生

另一個方式則是大華公司將其對小華公司的債權轉為對小華公司的股權投資,就是一般所謂的「債轉股」。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3年就針對債轉股做出司法解釋:「債權人與債務人自願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首先從法律層面來看,大陸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可見公司法雖然沒有明訂允許債權出資,但在相當程度上放寬了可以用作出資的標的。其次在行政法規層面,自2011年起大陸工商總局與市監總局等單位也陸續發佈債轉股等相關遵循規範,可見債轉股有規可循。總體來說,只要大華公司對小華公司的債權明確、產生過程合規且不違反公司章程,依規定是有機會辦理債權轉股權的。

在上述大華公司與小華公司的案例中,雙方最終協議將大華公司4,800萬元的本金(包括借款與貨款)轉為對小華公司的出資,並評估是否豁免200萬元的利息。在辦理債轉股前,雙方必須先確認債權的確定性與合規性,例如大華公司是否已提供資金並出貨給小華公司(債權明確),以及小華公司是否依規定辦理外債登記、資金匯入以及進口報關等程序(債權產生過程合規)。

債轉股的稅務哀愁

(一)  企業所得稅

從中國大陸稅務層面來看,在一般情況下發生債權轉股權,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與股權投資兩個事項,債權人與債務人將分別認列債務清償損失或所得。但若能符合財稅2009年第59號文(以下簡稱〝59號文〞)所規定的條件(主要包括具備合理商業目的,以及取得債轉股權的股東在未來12個月內不轉讓該股權等),則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可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而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則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若小華公司稅務帳上有足夠虧損,可選擇採一般性稅務處理認列債務清償所得;否則可能就要考慮爭取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以避免大額所得稅負。

(二)  預提所得稅、增值稅以及附加稅

值得一提的是,在大華公司評估是否豁免200萬元利息的過程中,需要分兩方面進行稅務考量:若不豁免該利息,而將該利息與本金一同轉為股權,雖然該利息並未實際支付給大華公司,但小華公司在帳上認列利息支出並在報稅時減除所得,已經觸發了中國大陸預提所得稅、增值稅以及附加稅等納稅義務,因此小華公司應注意是否已針對該利息辦理了相關扣繳程序,否則極有可能在債轉股時遭稅局追究扣繳義務。另一方面,若該利息被豁免,由於大華公司並未實際取得相關利益,因此前述的預提所得稅、增值稅以及附加稅等納稅義務是否繼續存在,則有深入討論的空間。

債轉股之實務提醒

近期台商為了IPO、企業併購或退場(含不動產)等因素,必須清理關聯企業間之債權債務,除了考量前述商務與稅務規定外,還需評估是否有足夠資金沖銷債權債務?沖銷後資金留存是否影響後續交易?是否牽涉中國大陸外匯管制問題?出口退稅問題?清理帳務的時間是否足夠?建議中國大陸台商平時應深入思考中國大陸企業發生大額負債的根本原因,並評估是否可以透過調整營運流程或是移轉訂價政策等方式從根本尋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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