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大陸台商對境外支付服務費與權利金相關之注意要點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陳文孝執行副總經理、傅至真協理

近期在全球稅制改革的風潮下,跨境關聯服務費和特許權使用費安排的相關處理方式相對重要,台商在向中國大陸境外支付權利金與服務費而被實施特別納稅調整或文件未備齊卡在外匯管理部門無法匯出的案例亦時有所聞,因此台商若有跨境支付權利金與服務費的行為或預計未來會有此安排,皆需要認真看待並評估相關影響,避免成為稅務機關重點關注對象或是資金匯出時遭到卡關。一般來說,中國大陸稅局認為企業對外支付的權利金與服務費應當遵從與該無形資產或管理服務為境內企業所帶來的經濟利益係相匹配的原則,亦指若符合該原則,跨境匯出是被允許的,外匯管理局已將審核權限下放給銀行,台商若欲跨境支付權利金與服務費,除了依規定扣繳相關稅費外,並規定5萬美金以上的貿易項下外匯資金,須先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備案,只要相關資料齊全,等待稅務機關蓋妥備案章後,再將稅務備案表及外匯管理局規定的資料送至銀行辦理對外付匯即可。

在支付「服務費」實務案例中最常遇到的問題,係企業對於服務費用其支付的依據和計算方法不正確,支付金額並非按照服務內容進行逐項支付,而是視境內子公司之營業收入或成本費用占總集團之比例,再由境外母公司製作費用分攤表,並以此為支付依據。中國大陸稅局認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2017年6號公告)第三十四條規定:受益性勞務是指能夠為勞務接受方帶來直接或者間接經濟利益,且非關聯方在相同或者類似情形下,願意購買或者願意自行實施的勞務活動。因此,支付公司對實際獲得且從中受益的服務可以據實支付,但不能不分服務目的、服務性質就向母公司支付服務費。例如,境外母公司分攤給子公司的董事長辦公室、法務顧問、人力資源顧問等費用,是境外母公司在集團決策、監管、管理時產生的費用,應該由境外母公司自行承擔而不可要求子公司按比例支付。

而在支付「權利金」實務案例中最常遇到的問題,係企業對於權利金支付不對等,從受益性角度來看,一家獨立企業從協力廠商購入技術或商標品牌等無形資產使用權並支付權利金,其目的主要是為了使用這些無形資產給自身的經營帶來增值和效益。如果引進的無形資產未產生應有的利潤與回報,獨立企業通常不會繼續支付權利金。而從技術的生命週期來看,經過若干年發展,被授權公司的技術已經非常成熟,未出現大的革新與變化,並且在中國大陸經營的同類企業也已掌握該項技術,那麼被授權公司始終按最初成立時的權利金收費標準進行支付是否合理,甚至被授權公司多年後已擁有自己的研發機構與研發人員,且不斷地對授權公司所提供的技術進行當地化改良,同時產生了一定的研發費用。那麼,被授權公司是否還需要按原有比例繼續支付權利金,被授權公司對於技術的當地化改良的貢獻是否應該獲取相應的補償,這些都是稅務機關重點關注的問題。

對於台商向中國大陸境外支付權利金與服務費,依據《關於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40號公告) 與《關於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2021年19號公告)規定:境內法人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之權利金與服務費,均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在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加蓋公章的合同或相關交易憑證影本(外文文本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對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備案人須在每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手續,但只需在首次付匯備案時提交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複印件。備案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獲取和填報《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1)通過電子稅務局等線上方式填報;(2)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稅務局官方網站下載並填報;(3)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領取並填報。備案人選擇在電子稅務局等線上方式辦理備案的,在填寫《備案表》並提交後,可憑《備案表》上的編號和驗證碼到銀行辦理付匯手續。

結論

雖然中國大陸政府近年來於行政程序上採行「放管服」政策,許多業務程序都改為事後備查制,但「嚴徵管」的管理措施仍持續執行,整體查核力度並未因此減弱,反而更要求企業對自身之規範,而跨國公司向其境外關聯方支付權利金與服務費的行為更成為稅務機關重點關注之處。建議台商企業應深入評估企業在正常的商業行為交易中所具備的功能與承擔的風險,進而判斷企業是否應支付權利金與服務費以及支付對價的合理性,以降低因支付權利金與服務費所導致的相關稅收風險與稅務機關的疑慮,進而便利後續付匯過程與審查。由於涉及外匯、稅務、法律等多元考量面向,台商可尋求相關專業諮詢機構進行評估與分析,企業亦可借助此一分析過程對於與企業相關的稅收風險指標進行必要的調整與後續因應對策。

是否找到您要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