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海關與稅務協同管理關聯進口貨物轉讓定價-深圳試點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徐曉婷會計師、林世澤協理

長久以來,跨國企業間之關聯交易同時受到海關與稅局的雙重關注,海關關注的是進口價格是否偏低,而少繳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稅局關注的是進口價格是否偏高,而存在利用墊高成本少繳納企業所得稅之情況。由於兩部門對關聯進口價格之監管重點常常不同調,而造成重複課稅,讓跨國企業無所適從。

海關及稅局監管重點差異

中國大陸海關與稅局對於轉讓定價之法律基礎及審定方法存在重大差異,說明如下:

1.法律基礎

海關根據國際海關組織(WCO) 之《海關估價與轉讓定價指南》,以及《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3號),對關聯交易之進口完稅價格進行估價;而稅局係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之《轉讓定價指南》,以及《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判斷關聯交易訂價政策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2.審定方法

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13號第6條,海關依次以下列方法審查確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1)成交價格方法、(2)相同或類似貨物價格法、(3)倒扣價格法、(4)計算價格法及(5)合理方法;稅局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按關聯交易類型及可比條件選擇下列審定方法:(1)可比非受控價格法、(2)再銷售價格法、(3)成本加成法、(4)淨利潤法、(5)利潤分割法及(6)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海關審定價格著重在進口完稅價格是否已涵蓋所有必要因素(如:保費、運費),而稅局雖然也有可比非受控價格法這種專注價格的審定方法,但實務上考量可比資料的不足,較常用使用評估整體企業利潤的審定方法。

深圳海關及稅局首創協同管理

為解決上述海關及稅局不同調之情況,深圳海關及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決定對關聯進口貨物轉讓定價實施協同管理,2022年5月18日聯合發布《關於實施關聯進口貨物轉讓定價協同管理有關事項的通告》(深關稅〔2022〕62號,下稱「轉讓定價協同管理」),深圳海關和稅局對企業關聯進口貨物的價格進行聯合評估,協商一致後與企業聯合簽署《關聯進口貨物轉讓定價協同管理備忘錄》(下稱《協同管理備忘錄》),並分別做出海關價格預裁定(海關總署令236號)、稅務預約定價安排(稅務總局64號公告),以跨部門協同管理的方式,降低納稅人遵從成本,提升遵從確定性和管理效能。其相關規定摘錄如下:

1.申請資格

同時符合海關總署令236號第4條和稅務總局64號公告第4條的企業,可以申請「轉讓定價協同管理」,申請資格如下:

  1. 申請企業應註冊在深圳市,同時受深圳海關和深圳市稅局管轄;
  2. 與實際進出口活動有關,並且在海關註冊登記的對外貿易經營者;
  3. 主管稅局向企業送達接收其談簽意向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所屬納稅年度前3個年度每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

2.申請資料

申請企業應向深圳海關與稅局同時書面提交《關聯進口貨物轉讓定價協同管理申請表》,並按照海關總署令236號第4條和稅務總局64號公告提交《海關預裁定申請書(價格)》和《稅務預約定價安排預備會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海關價格預裁定、稅務預約定價安排按各自現有制度執行。

3.協商及簽署

深圳海關和稅局受理企業申請後,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啟動聯合評估工作,與企業就關聯進口價格進行協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與企業簽署《協同管理備忘錄》。同時,深圳海關做出價格預裁定,深圳稅局與企業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4.執行及監控

企業應當在《協同管理備忘錄》適用期間每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向深圳海關和稅局報送轉讓定價協同管理執行情況年度報告(紙本及電子檔)。深圳海關與稅局應當分別按照海關總署令213號和稅務64號公告相關規定,對企業報送的年度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分析,做好後續監控及處置工作。

5.失效及續簽

《協同管理備忘錄》將適用3個公歷年度,執行期滿後自動失效。企業可以在備忘錄期滿之日前90日內向深圳海關與稅局提出續簽申請。

提醒及建議

為了幫助跨國企業解決海關與稅局對關聯進口貨物轉讓定價問題,首先在深圳地區試點實施協同管理,未來將推行至全國。雖然「轉讓定價協同管理」仍有許多海關及稅局在同步執行上的問題需要克服,建議深圳地區符合申請資格的企業,盡早準備及評估轉讓定價協同管理的影響;對於其他地區企業,也可事前啟動做好規劃,以降低企業在關聯進口價格之不確定性,避免重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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