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報稅季來臨!高收入、高淨值人員應謹慎報稅 中國大陸已建置大數據資料庫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徐曉婷會計師、陳欣旋協理
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改革一直朝著十四五計畫前進,包括「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擴大綜合徵收範圍」。2019年首次推出綜合所得稅制,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稿酬四項所得,從分類徵收改為合併計算徵收,目的在調節收入分配及量能課稅。然而,與其他國家相比,中國大陸綜合所得僅限於「勞動所得」,尚未將利息、股息、紅利及財產轉讓等「資本性、財產性所得」納入,故目前仍存在勞動所得最高適用45%的邊際稅率,而資本性、財產性所得只有20%比例稅率之稅負不公平現象。
中國大陸為了貫徹十四五計畫之個人所得稅改革,不斷優化個人所得稅制度,例如:減輕稅收負擔及擴大便民服務。同時,也為擴大綜合徵收範圍做許多基礎準備工作,例如:推進金稅四期與各部門串接成信息聯網核查系統、參予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金融資訊交換。
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3號公告的優化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於2月6日公布《關於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3號公告》。《3號公告》總體延續個人綜合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適用,與以前年度相比,新規定將制度優化為下:
A. 擴大稅前扣除額範圍
《3號公告》第四條係參考《國務院關於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國發〔2022〕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養老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4號)規定 ,新增加了(1)「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2)「個人養老金」等稅前專項附加扣除內容。
B. 放寬優先退稅條件
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中,若(1)同時填報了「贍養老人」和「子女教育」兩項專項附加扣除,或(2)填報了「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可享受優先退稅。《3號公告》第十一條更進一步擴大,(3)若填報「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或(4)受疫情影響2022年度收入降幅較大的納稅義務人,亦符合優先退稅條件。
擴大綜合徵收範圍:高收入、高淨值人員應謹慎報稅
所謂「高收入」是指年所得超過人民幣12萬(需匯算清繳)的人;所謂「高淨值」是指可投資資產超過人民幣1,000萬的人。一般來說,稅局關注的對象為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董事、監事、高管及個人大股東、財富榜上的知名人士及演藝人員等雙高人士。去年底,部分地區稅局陸續開始把轄區內的高收入、高淨值的個人(雙高人群)列為重點稽查對象,並開展隨機稅務檢查。
金稅四期將增加「非稅」訊息共享,中國大陸稅局在CRS也已累計了5個年度的金融資訊,何時全面稽查個人所得稅?不得而知,但雙高人群應提前評估,謹慎報稅。實務上,提醒下列常見台籍個人之稅務風險:
A. 已成為中國大陸稅務居民,應申報全球所得
(1)在中國大陸境內有住所,或者(2)無住所但在中國大陸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視為中國大陸稅務居民。簡言之,若台籍人士因為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大陸境內習慣性居住,或連續六年內沒有出境一個月的人,境外及境內所得必須一併申報並課徵所得稅。實務上,若台籍個人在當地娶妻、生子、生活、就學,將落於(1)視為在中國大陸境內有住所,就無所謂俗稱「坐月子」的適用,需全球所得課稅,包含適用中國大陸的CFC(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B. 在境內提供勞務,在境外領取的薪資所得,應主動申報
一年在境內累計居住超過90天但不滿183天的非居民個人,取得歸屬於中國大陸境內工作期間的薪資,不論其支付地,應當全數繳納個人所得稅。實務上,許多台幹在中國大陸工作,除了在中國大陸當地領薪資外,在海外也領一份薪資,按照法令,該薪資無論是境內領取或境外領取,都必須一起匯算清繳。
C. 董、監及高管人員取得之報酬,視為境內所得,應主動申報
對於擔任境內居民企業的董事、監事及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無論是否在境內履行職務,取得由境內居民企業支付或者負擔的董事費、監事費、工資薪金或者其他類似報酬,屬於來源於境內的所得。
結論
利用資訊不透明的逃稅時代已告終,中國大陸稅局可以從信息聯網核查系統、CRS金融資訊交換、租稅協定資訊交換、境內外上市櫃公司年報(KY 股)、匯算清繳資料,及其他等方式蒐集雙高人群訊息。在大數據查稅手段下,合規申報及繳稅,才能避免中國大陸無核課期限的稅負風險。建議台籍雙高人群應檢視自身狀況,勿踩上述高風險誤區,維護良好的稅務信用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