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台商企業進行集團內的合併或分割,切莫忘了大陸投資投審會申報議題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林淑怡會計師、李靜秀協理

台商目前在中國大陸的營運,除面臨外在劇烈的經濟環境變動及中美貿易摩擦,內在亦有如企業市場競爭激烈、成本增加、勞動力成本上升、人才難尋、風險擴大及資金調度等諸多問題,對台商在中國的經營帶來了許多突發的狀況及不確定的因素,台商現已無法如往日單打獨鬥,必須改變企業型態,以符合時代的需求,藉此提高市場佔有率、降低成本、分散風險及減少資源浪費,因而規畫將現有的國內公司或中國大陸事業規劃進行合併或分割方案,以便提高企業的應變能力,例如營運與資產的分割為了減輕營運的負擔,也作為處分或傳承之準備;另外為了節樽營運成本,有效的運用人力及供應鏈的整合,因而考慮進行企業間的合併。

近期台商因為當前經濟環境的改變,必須將國內公司或中國大陸事業進行合併或分割時,所要考量的因素非常多,稅務成本,資金流安排、人員調整成本、合併分割所面對的複雜程序等等,多數的合併分割案例均著重於相關法律程序與財務帳上的呈現考量,往往忽略了中國大陸投資涉及台灣經濟部投資審議會(以下簡稱”投審會”)的審查必要性,本文將從企業的調整涉及中國大陸投資者須向投審議會申請程序應該注意的議題提供說明與建議。

當企業計畫確定後,無論事涉及中國大陸企業的分割或合併時,首先須向中國大陸相關機構申請核准,同時也須向投審會提出申請,以下五點為向投審會提出申請時應注意的相關流程:

1.  相關法令規定:

台商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一項規定,對中國大陸投資或技術合作時,須經投審會之事前許可或事後申報,當台商於國內執行合併及分割作業時,亦須遵守《企業併購法》相關規範,而中國大陸事業擬進行合併及分割時,則須依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4條第一項「本辦法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係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創設新公司或事業。

二、對當地原有之公司或事業增資。

三、取得當地現有公司或事業之股權。但不包括購買上市公司股票。

四、設置或擴展分公司或事業。」

因合併及分割程序都較為複雜,宜預留充足的時間事先向投審會提出申請,避免未能及時提出申請取得核准,卻已完成中國大陸企業的變更程序,或因提交不符實際案件情形的文件,致使無法取得投審會核准,上述情況均可視為觸犯《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進而可能發生罰鍰事件,故台商應詳細了解相關法令及申請規定,確保自身應遵守的規範,以符合主管機關要求。

2. 投審會申請類型分析:

針對台灣境內公司或中國大陸企業之合併或分割須向投審會申請的個體與類型說明如下:

合併/分割

需申請類型

台灣公司合併,

致中國大陸事業股權移轉

1.台灣公司(存續公司)提出事先申請案

2.國內公司(消滅公司)申請撤銷原經投審會核准案

中國大陸企業合併

台灣公司提出對中國大陸(存續)公司事先申請案暨申報撤銷原經投審會核准之中國大陸(消滅)企業的核備案

台灣公司分割,

致中國大陸企業股權移轉

1.台灣公司(承受中國大陸企業)提出事先申請案

2.台灣公司(未承受中國事業)申請撤銷原經投審會核准案

中國大陸企業分割

台灣公司提出事先申請案暨撤銷原經投審會核准之中國大陸(原有)事業核備案

 

3. 申請前的準備工作:

向投審會提出申請前,台商應會有內部完整的審核流程,就整體的財務、稅務及法律等多方面做評估,進行風險分析,制定合理的投資方案,並撰寫完整的投資計畫書。惟因分割或合併的過程本就較為複雜,送件後將會有不同的政府單位個別審核,審查程序亦較一般案件複雜許多,為避免誤觸相關法律規定,建議可向專業顧問、團隊諮詢,確保向投審會提出的申請書符合審查法規要求,以降低風險,確認申請的時程,同時提高核准的確定性,避免時間浪費而無法及時完成合併或分割計畫,進而造成可能的損失。

4.  申請書的內容要求:

包括台商的基本資料、中國大陸企業分割或合併的基本資料、歷年投資額度及明細、投資方式、經營計畫及預期評估效益等。此外,台商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如營業執照、財務報表、稅務證明、專利證書、相關合約或協議書等,取得投審會事前核准後,仍有事後核備案須提交申報,提交之文件為經由中國大陸政府核准分割或合併後的最新公司執照,切記務必提交正確、真實、完整、有效的資料,並確認內容無誤。如有不實或隱匿事項,可能造成投資許可被撤銷,或衍生出其他法律責任。

5.  申請書的提交方式:

台商可透過「線上」或「書面」的方式向投審會提交申請書,線上提交需登入投審會網站完成,書面方式則需將申請書遞交給投審會;一般而言,線上申請雖較為便捷,惟合併或分割的應備文件數量繁多,且須被分送不同的政府機構審核,故建議仍以「書面」方式遞交予投審會為宜。

綜合前述,中國大陸投資事業如擬透過合併或分割的方式改變營運型態,進而能讓企業改革振興,建議必須進行嚴謹的規劃,並制訂項目流程,將關鍵點特別標註確實執行,控管項目進行的時程安排,避免單一項目未能完成而影響整個重組流程,也建議企業需有專案團隊進行各項分析,掌控進度,若有需要委託專業團隊協助,可讓集團的重組案順利執行,也可減少不確定性的發生進而影響集團的營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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