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海關給的蘿蔔變大了-放寬主動披露免罰之優惠政策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徐曉婷資深會計師、闕月玲協理

前言

中國大陸海關政策是台商最關注的議題之一,當中國大陸企業進出口貨物時,需透過該企業內部報關員或委託外部報關行進行報關,報關內容之正確性除了影響海關監管之外,亦直接決定企業之帳務、稅務及外匯處理。在實務上,若不小心報關錯誤,企業擔心被海關處罰,常見將錯就錯不更正,或用另一筆錯誤報關來調整,上述做法均對企業及其內控管理有不利影響。

中國大陸海關為落實簡政放權、強化事後監管的目標,2016年首次出台主動披露制度,海關總署先後發布2019年第161號公告及2022年第54號公告,規定企業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免罰的適用標準。近期海關總署發布了《關於處理主動披露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127號公告」),放寬主動披露違規行為之免罰標準,從原先的影響「涉稅」違規行為,擴大至多項「違反海關規定」的行為,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止,大大放寬主動披露之免罰優惠政策。

127號公告之放寬項目

1.放寬主動披露免罰的適用情形

127號公告放寬可以適用主動披露免罰的範圍,除了54號公告「涉稅」違規行為之外,新增下列「違反海關規定」的行為:

A. 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的違規行為;

B. 加工貿易業務的違規行為;

C. 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違規行為;

D. 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違規行為;

E. 違反海關監管貨物程序性的行為;

F. 違反海關檢驗檢疫業務規定的行為。

2.放寬「涉稅」違規行為減免滯納金的標準

54號公告規定,若企業有「涉稅」違規行為,經海關認定為主動披露且「不予行政處罰」的,可申請減免稅款滯納金。127號放寬了申請減免的範圍,刪除了「不予行政處罰」的條件,只要企業主動披露並且及時改正,經海關認定為主動披露者,即可依法申請減免稅款滯納金。

3.放寬「涉稅」違規行為主動披露的時限

54號公告規定,企業漏繳、少繳稅款占應繳納稅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下的,若從發生「涉稅」違規行為日起「一年內」向海關主動披露,可免罰。127號公告將「涉稅」違規行為主動披露時限放寬至「兩年內」,企業將擁有更多的自查時間來進行主動披露。

4.放寬「同一」違規行為再次申請主動披露免罰的標準

54號公告規定,只要企業對「同一」違規行為「再次」向海關主動披露的,不予免罰。127號公告放寬標準為:

A. 將「同一」標準限縮定義為「性質相同且違反同一法律條文同一款項規定的行為」,有助於統一海關實務執法的標準。

B. 將「再次」標準限縮定義為「一年內(連續12個月)第二次及以上」向海關主動披露的,有助於企業超過12個月如果再次向海關申請主動披露同一違規行為,仍可爭取免於處罰。

而對於「首次」主動披露的時間認定疑慮,是以127號公告實施之日,即2023年10月11日後第一次披露時間作為「首次」向海關主動披露時間點。

企業加強內控管理

根據中國大陸當地的法律資料庫所公佈自2023年前3季海關行政處罰資料,在300多件海關行政處罰案件中,有超過一半以上的海關行政處罰案件,其違規行為可能符合127號公告規定的適用範圍。

主動披露是企業避免處罰及降低風險的重要途徑之一,企業應建立海關內控制度,並定期(每季/半年)進行關務合規性檢查,才有機會發現存在的問題,並預留充足的時間向海關申請主動披露。此外,應要對檢查出的海關違規行為,進行合規性調整修改,避免在短期內再次發生同類違規行為,導致無法使用主動披露的優惠政策。

若符合條件,企業進行關務合規性檢查與建立進出口合規體制時,亦可積極申請海關AEO高級認證,一方面有助於防範違規風險,另一方面也可以運用其通關便利等優惠,增強台商企業在全球供應鏈中的競爭力。

結論

綜上,127號公告放寬主動披露違規行為之免罰標準,從原先的影響「涉稅」違規行為,擴大至多項「違反海關規定」的行為。提醒中國大陸台商企業應積極建立海關內控制度,在營運的各個流程設置檢查點,當發現存在違反海關規定的行為時,如落於主動披露範圍,應積極申請主動披露免罰,並且及時對類似違規行為進行改正。若涉及較為複雜的海關違規行為,則需要進一步評估實務經驗加以判斷,必要時尋求專業機構的協助,確保合規性運作及正確使用法令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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