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外匯管理便利升級,關係企業間跨境支付也鬆綁?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陳文孝資深執行副總經理、陳盈盈協理

前言

中國大陸在外匯管制持嚴謹態度,近年來持續推動「放管服」改革,又面臨疫情不便的環境下,中國大陸政府積極針對徵求意見稿四處網羅意見,醞釀許久的匯發[2023]2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簡稱「匯發[2023]28號文」)終於在西元2023年度尾聲頒布並即刻生效。

匯發[2023]28號文推出9項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政策,其中包含資本專案相關的完善資本專案收入使用負面清單管理,簡易彙列異動如下:

匯發[2016]16號文

匯發[2023]28號文

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非金融企業的資本金、外債項下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使用應遵循真實、自用原則。

  • 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
  • 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
  • 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儲銀行保本型產品之外的其他投資理財;
  • 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其他投資理財(風險評級結果不高於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除外);
  • 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範圍明確許可的情況除外;
  • 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範圍明確許可的情況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中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洋浦經濟開發區、浙江省寧波市北倉區等4個區域除外);
  • 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房地產企業除外)。
  • 不得用於購買非自用的住宅性質房產(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租賃經營的企業除外)。

 

其中負面表列中提及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而現行制度便利升級下,仍顯示並未放寬額度內外匯無管制機制,得透過下列兩個常見查核案例了解。

現行典型未代扣代繳案例

深圳稅局一家A科技公司在西元2023年度間,向境外B公司支付一筆人民幣6,400萬元的特許權使用費賠償款,惟A科技公司員工辦理時,認為此外匯為支付和解金應無須扣繳,故稅務機關勾稽未見相對的繳納稅款記錄逕而查核。此案實際為兩家公司營運糾紛,B公司提起訴訟,而A公司為求B公司盡快撤銷迅速支付和解金。

中國大陸針對服務貿易專案下的企業對外支付業務通常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向境外支付利息、股息紅利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屬於就源扣繳,收款方應就來源於中國大陸的所得繳納稅款,支付方具有代扣代繳義務。第二類是向提供勞務服務的外方支付報酬。該項支付是否需繳稅,係以提供的勞務服務發生地是否位於中國大陸境內為判定標準。因此上述案件確屬第一類服務,且其賠償款也視同第一類服務之附加,故需進行就源扣繳,導致本案被追繳稅款及加收滯納金合計人民幣650餘萬元處罰。

關係企業間跨境與境內支付案例

在中國另一關係企業間的跨境與境內支付案例中,C公司轉投資兩家中國子公司分別為D公司與E公司,D公司西元2018-2020年間皆有使用C公司的技術,並支付權利金,惟D公司西元2020年度獲利情況不佳,且當年度額外負擔E公司房屋維護修繕費。

稅務機關針對D公司西元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各項報表審核發現,D公司生產與經營模式並未有明顯異動,惟D公司的成本與費用佔營收比率明顯增加,再重新檢視企業提供資料發現,D公司虛報E公司費用以及對外支付的權利金無實質效益。

<稅收徵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大陸設立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稅務機關根據關聯交易的類型和性質、企業所承擔的功能和風險判定,D公司沒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而列支費用。另D公司以往支付權利金予C公司,亦同步審核其必要性,由於D公司已經針對高新技術企業資質進行送審,在本案審核人員經檢視資料後,判定D公司經營生產無須C公司技術支持,故權利金費用亦不予以認列,逕而補稅。

鑒於上述案例,再次提醒企業在中國大陸執行外匯應隨時留意法令變動,即便代扣代繳亦應審慎確認後,再進行支付與匯款。常見的關係企業間往來支付,更應留意支付的必要性,降低未來稅務機關啟動移轉訂價立案查核的風險。縱使中國大陸外匯制度逐步放寬,主管機關卻保有事後查核機制與補稅權利,因此外匯制度鬆綁後的查核趨勢,仍應謹慎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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