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稅"誤"籌劃,是餡餅還是陷阱?(上篇)-兩岸投資公司稅務規定大不同,盲目效仿恐落入禁區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徐曉婷資深會計師、李祐頤協理

考量稅務、管理及傳承等目的,常見大股東設立個人投資公司,以法人持股方式取代個人持股之投資架構。由於兩岸對於個人投資公司之稅務規定不同,不應盲目仿效,恐落入不同的稅負效果。本文將分析臺灣及中國大陸兩岸個人投資公司之相關稅法,以供大股東個人在不同地區,選擇適合的投資架構模式。

兩岸投資公司股息紅利收入的稅負效果

  • 臺灣稅務規定

依照臺灣稅法,臺灣企業分配盈餘給臺灣投資公司免稅,分配給臺灣稅務居民個人(大股東),若採分離課稅需課徵28%個人綜合所得稅;若選擇不分配盈餘,僅需依財務帳上之未分配盈餘,課徵5%未分配盈餘稅。據此,大股東常透過設立個人投資公司,間接持有實質營運公司,藉以適用公司間盈餘分配免稅規定,稅負效果從28%降為5%。

《所得稅法》 第42條  (國內營利事業間分配免稅規定)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所得稅法》 第66-9條 第(1)項 (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

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 第15條 第(5)項 (分離課稅規定)

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就其申報戶前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不適用第二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前項可抵減稅額之規定。

 

  • 中國大陸稅務規定

依照中國大陸稅法,中國大陸企業分配盈餘給中國大陸投資公司免稅,分配給中國大陸稅務居民個人(大股東)則需課稅20%,但分配給非中國大陸稅務居民個人(大股東)則無需課稅(財稅字〔1994〕第20號),不過在台灣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最高須課40%的綜所稅;而若選擇不分配盈餘,中國大陸企業無須課徵保留盈餘稅。

在實務上,一些大股東與他人合資時,也會透過設立中國大陸個人投資公司持股,享受公司間盈餘分配免稅。若中國大陸個人投資公司不分配,在中國大陸不須繳納未分配盈餘稅外,在台灣也不用繳納綜所稅。但滯留於中國大陸投資公司之盈餘,因無法透過盈餘分配回臺使用,故常透過個人花費報銷等方式來消化,整個操作乍看似乎無稅務負擔,但事實真是如此嗎?

依據中國大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以下簡稱「158號文」)的規定,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上述規劃看似符合中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享有免稅優惠,但卻忽略了中國大陸財政部發布的一些通知,一旦被稽查出企業帳列個人消費及財產性支出,除了須補繳20%的個人稅外,還有罰款及每天滯納金0.05%之處罰,連補帶罰恐得不償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26條 第(二)項

 (國內營利事業間分配免稅規定)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83條

 (國內營利事業間分配免稅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2條 第(六)項 & 第3條 第(三)項

 (個人股息、红利所得課稅規定)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

(財稅[2003]158號) 第1條 (投資公司私人支出視同分配相關規定)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結論

兩岸稅務規定大不同,大股東若擬透過個人投資公司進行架構規劃,不論是臺灣或中國大陸,除了釐清兩地申報規定外,也應審慎評估相關稅法及其細則、函令,甚至實務操作,控制稅務風險。若有不確定的地方,建議可先尋求專家顧問團隊的意見,切勿盲目仿效,誤踩稅務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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