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內容

經濟部工業局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第2項授權規定,訂定「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謹彙總重點如下表,若有疑問或相關意見,歡迎您與我們聯繫。

條文

重點內容

第2條

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

本辦法所稱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指自設立登記日起未滿二年,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公司:

  1. 其技術、創意或商業模式具創新性及發展性。
  2. 可提供目標市場解決方案或創造需求。
  3.  開發之產品、勞務或服務,具市場化之潛力。

第3條

個人之資格條件

  1. 本辦法所稱個人,指符合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  前項個人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相互間,如有藉投資資金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形,稅捐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及應納稅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

第4條

個人投資取得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份及持有股份期間之計算規定

個人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至108年12月31日期間內,在同一年度以現金投資同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並自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日起,持有期間達二年者,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二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得減除之金額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

第5條

公司申請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公司應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之:

  1. 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2. 營運計畫。
  3. 股東名冊及投資人持股相關資料。
  4.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7條

公司申請核發個人股東投資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證明書

公司經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後,於其個人股東持有股份屆滿二年之次年一月底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個人股東投資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證明書,並將該等文件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1. 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核定函影本。
  2. 個人股東投資及持股證明文件,內容應包含投資金額、持股期間及持股異動情形。
  3.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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