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個人直接赴海外成立境外公司 恐有稽徵困難

新聞稿

行政院通過個人反避稅條款  符合國際潮流

勤業眾信:個人直接赴海外成立境外公司 恐有稽徵困難 

【2016/07/21,台北訊】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個人股東也納入受控外國公司(CFC)規範,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會計師林宜信表示,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家都有個人CFC規範,我國修法符合國際反避稅潮流;然而,此次修法對於由個人直接成立的境外公司,恐有稽徵困難。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明定,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公司合計持股達五成以上、且個人與二等親內持有該境外公司股權超過10%以上者,應將該企業當年度盈餘,依持股比率申報所得稅,稅率則適用境外所得最低稅負制的20%稅率。

林宜信指出,「國內營利事業」有記帳要求,因此若國內企業透過境外公司投資海外,國稅局可以查核到境外公司及其股東資訊,並進一步判定該境外公司是否為受控外國公司;然而,若是「個人」直接赴海外成立境外公司部分,即便該境外公司是CFC,但個人沒有記帳的要求,如果CFC沒有把盈餘匯回給台灣個人,國稅局很難獲得資料,在查核個人是否申報CFC海外所得上,可能有稽徵困難的情形。

另外,各界關注此次修法影響到個人透過CFC投資海外的問題,但林宜信表示,個人有時為了分散國內高達45%稅率的個人股利所得稅,而透過境外公司、以外資名義回台投資,來達到國內公司分配股利只需扣繳20%的目的,上述這種透過境外公司(可能被認定是CFC,也可能是實際營運管理處所在台灣之PEM)回台投資的個人,在新法通過上路後,也須留意新法對自身稅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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