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台資企業對於「反避稅」新時代的自覺與因應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林淑怡會計師、陳欣旋協理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布「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的行動計畫」(簡稱BEPS)的報告,國際間不外乎就以「管轄權、移轉訂價及反避稅」等方向來進行研擬改革。兩岸也都加緊腳步研擬相關法令與配套措施,對於兩岸最近陸續公布的法令,台資企業應充分理解而提早評估因應。
中國大陸-增修關聯交易規定的42號公告
2016年6月29日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正式發布《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42號公告」),該公告採納了BEPS第13項行動計畫內容,將國別報告及主體文檔涵蓋於企業報稅時應準備的提交資料中。
從42號公告內文中可以看出,其範圍從定義、類型及時程均明確規範外,也將「實質課稅」原則的精神涵蓋其中。從一開始的每年度當地匯算清繳報告中即須準備多達14類之「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到後來的主體文檔、國別報告及本地文檔之內容都息息相關且相互勾稽,並從2016年生效,亦即2017年申報2016年之稅務資料時即須提供。
台灣-法人反避稅:(CFC)所得稅法43條之3及(PEM)所得稅法43條之4日前經立法院初審通過之「反避稅條款」即為《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第43條之4增訂案。其立法精神是用以防堵企業刻意或不當安排而造成台灣稅收減少的弊端,但現階段仍須主管機關明確規範相關配套措施以及非稅務面的影響是否會造成台資企業資金與營運意願等的流失。
台灣-個人反避稅:基本稅額條例修正案增修
行政院也於今年度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案,是在現有最低稅負制增訂個人反避稅條款。未來只要是個人、配偶及二等親,合計持有海外低稅率地區由台灣人或企業控制的境外公司股權超過10%,也須按持股比率併入海外所得計算納稅。
法人及個人的反避稅條款實施時間,都會等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以及子法規畫及宣導完成後再上路,近日兆豐銀行紐約分行之鉅額罰款事件,也勢必加速通過的時間。
綜上觀之,對於現行的營運模式將造成重大衝擊,未來也將面臨更多揭露與調查等更為嚴峻的挑戰。那麼台資企業該如何因應?以下將分為兩階段說明之。
第一階段-檢查、發掘、評估、因應
企業應先自行檢視現有投資架構及交易流程,針對未來營運方向及法令適用進行評估,並與專家討論可能涉及的議題,倘若評估進行投資架構或交易流程調整時,應同時考慮供應鏈及資金等非稅務因素,並將企業角色定位逐一確認,評估各面向的可行性,隨時觀察各國法令修訂時程,對於未來集團營運方針保持彈性及空間。
第二階段-現行法令及預計上路的法規遵循之應備文件及早準備
因應反避稅政策及中國大陸最新公告的規範時程,由於申報法規繁雜且提交的文件期限也都不盡相同,台商針對自身法令遵循部分,應早些進行確認是否符合其準備提交條件,及早著手進行準備文件與蒐集相關資料,隨時注意參考國際間相同或類似法令內容與趨勢,進而達到減低集團與個人稅務風險。
(本文已刊登於2016-09-20工商時報A16稅務法務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