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BEPS深入解析》國際動態
BEPS行動計畫1 各國對於數位經濟服務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相關措施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周宗慶協理
行動計畫1 各國對於數位經濟服務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相關措施
按BEPS行動計畫1之最終報告而言,計畫以二個方面來闡述數位經濟服務之稅收,分別係為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就營業稅的處理而言被認為得到一致之共識,即企業到用戶(B2C)電子商務模式情況下,數位經濟服務進口需要繳納營業稅,並應遵循服務接受地徵稅原則。目前該共識也被許多國家,如南非、日本、南韓、澳洲及紐西蘭與我國所採納。
相較於營業稅,目前該報告已確定並討論了下列三種可能之措施來針對數位經濟服務進口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由於尚未達成共識,所以該報告並不推薦任一種措施,三種可能的措施為:
1. 虛擬常設機構概念
2. 對數位經濟之商品或服務進行扣繳(withholding tax on digital transactions)
3. 徵收均等稅(Equalization levy)
各國對於數位經濟服務營所稅之行動
上述措施的處理尚未達成共識,然而,印度、以色列、土耳其、印尼、馬來西亞均已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採取相關行動,詳細內容請詳本期通訊第1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