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BEPS國際動態
越南關聯交易之稅收管理
勤業眾信稅務部/張宗銘資深會計師、周宗慶副總經理
越南政府於2020年11月5日正式頒布了第132/2020/ND-CP號法令(以下簡稱「第132號法令」),針對發生關聯交易之企業提供稅收管理規定,並取代原第20/2017/ND-CP號法令(以下簡稱「第20號法令」)。
第132號法令將自2020年12月20日起生效且追溯適用2020財年及以後年度之企業所得稅(CIT)申報,原關聯交易稅收管理之第20號法令及政府在2020年6月24日頒布之第68/2020/ND-CP號法令(以下簡稱「第68號法令」)將同時廢止。
以下就第132號法令關鍵重點及修正內容進行重點性介紹。
重點修正
一、擴大適用範圍
原按第20號法令第2條規定,適用對象包括採用申報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並發生關聯交易之從事貨物或勞務生產貿易的組織(以下統稱「納稅人」)。而第132號法令第2條則透過刪除「申報方式」來擴大適用範圍,意味著非採用申報方式繳納CIT的納稅人(如外國承包商等)亦可能屬於第132號法令的適用範圍。
二、新增關係人的認定標準
第132號法令第5條2款新增第(I)項關係人類型:在課稅期間,轉讓或接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總額25%的企業;發生交易時,與經營或控制公司的個人或與本條第(g)項規定之關係人間的借貸金額佔企業實收資本總額超過10%的企業。
與第20號法令相比,此項規定將使得企業應申報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增加。
三、提高常規交易範圍的下限
第132號法令第4條所稱「常規交易範圍」是指可比較受控交易結果在第35百分位至第75百分位的區間,比原第20號法令規定的第25百分位提高至第35百分位,已明顯地限缩了常規交易區間。
四、企業所得稅可抵扣利息支出
第132號法令第16條3款和第22條保留了第68號法令有關企業所得稅列報可抵扣的淨利息費用總額的規定與指引,包括2017和2018財年財務結算的追溯效力及未抵扣完的淨利息費用可自發生年度起連續後抵5年。因此,即使第68號法令將在本法令生效之日廢止,仍可按第132號法令適用前述規定。
五、豁免製作移轉訂價文檔的說明
按第132條法令第19條第1款所載內容,若其滿足以下條件,納稅人得以豁免依照本法令附錄一第三、四部分申報關聯交易和準備移轉訂價文檔:
- 僅與越南的納稅居民企業發生關聯交易;
- 交易雙方適用相同的CIT稅率;以及
- 各方均無享有稅務優惠。
此項規定有利於減輕企業準備移轉訂價文檔的壓力。
六、國別報告(CbCR)的詳細指引
第132號法令第18條5款對國別報告準備義務予以說明。例如:
- 若納稅人成立於越南的最終母公司,且全球集團合併收入超過18兆越南盾,則其應按第132號法令附錄四編製國別報告,並在財務年度結束日起的12個月內送交稅務機關;
- 若納稅人的最終母公司成立於海外,並須要按所在地(X國)規定提交國別報告,則符合下列情況之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送交國別報告:
■ X國與越南之間已簽署了相關國際協議(International Agreement, IA),但在財務年度結束日起的12個月內,雙方尚未有已生效合格的主管機關協定(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CAA);若雙方有已生效的合格CAA,但自動資訊交換(AEOI)機制暫停或稅務機關無法透過AEOI實際取得最終母公司的國別報告;
■ 當同一跨國企業有多個成員為越南居民企業,則最終母公司指定其中一個成員向稅務機關送交國別報告,則該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應申報國別報告,並在最終母公司財務年度結束日或之前向稅務機關提交指派書。若該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須要按所在地(Y國)規定提交國別報告;在Y國已有生效的合格CAA;在Y國的AEOI機制有效運行且稅務機關可取得跨國企業集團的國別報告;最終母公司的指派書未在財報年度結束當日或之前提交,則不須要送交國別報告。
- 若納稅人的最終母公司成立於海外,並須要按所在地(X國)規定提交國別報告,而X國與越南均為參與國所簽署的IA已生效,則稅務機關將依相關協定之AEOI機制取得資訊。
- 若納稅人的最終母公司成立於海外,無須按所在地(X國)規定提交國別報告,則將適用多邊稅收公約。
然而納稅人應注意,第132號法令所載國別報告製作送交的規定相當複雜,且針對不同案件有特定規定,納稅人應針對最終母公司的具體情況來確定送交的要求,以確保合規性。
此外,第132號法令第20條1款c項規定載明,納稅人的國別報告系用於稅務風險管理及資訊交換目的,而非納稅調整的依據。
七、移轉訂價文檔的申報期限
第132號法令規定在的移轉訂價文檔申報期限如下:
- 在稅務檢查 / 清查時:按《稽查法》自收到資訊的要求通知書之日起算。
- 在稅務檢查 / 清查前的諮詢期間:自收到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資訊的書面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如有正當理由,則可申請展期一次,但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按現行稅務檢查 / 清查規定,納稅人應自收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申報或補充資料文件。據此,對比第20號法令(自收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納稅人在稅務檢查 / 清查期間的移轉訂價文檔提交時間縮短。
八、可比較程度分析與納稅調整的資料庫選用
按第132號法令第17條1款a項,明確定義「商業資料庫」,其意指用於移轉訂價申報管理目的以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和可比較對象選用的經核實資料庫。理論上,納稅人使用商業資料庫以分析交易合理性並得到稅務機關認定的成功可能性將顯著提高。
然而,若納稅人的關聯交易申報不合;或未提供常規交易價格的資訊或資訊提供不齊全,則稅務機關有權利使用按第38/2019/QH14號《稅捐稽徵法》規定之資料庫,即包括稅務機關的資料庫和商業資料庫,來進行納稅調整。
九、針對因關聯交易性質特殊而無法選擇獨立可比較對象的交易,擴大可比較分析範圍之說明
第132號法令第9條2款可允許擴大可比較程度分析範圍,選擇同一市場、國家內與納稅人的子行業經營活動最相近的可比較對象,此範圍可擴大至包括區域內具有類似產業條件及類似經濟發展水準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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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Deloitte越南 -「第132/2020/ND-CP號法令新知 - 國別報告申報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