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BEPS國際動態

歐盟公開國別報告規定更新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周宗慶副總經理、王珮眞協理

背景

自OECD/G20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行動方案於2015年出台以來,目前已有100多個國家將BEPS第13項行動方案建議之三層移轉訂價文據納入國內法。與此同時,歐盟繼2016年4月提出「公開國別報告規定指令草案」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n corporate tax transparency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後,於2021年12月正式通過了EU Directive 2021/2101指令,其規範了跨國企業於歐盟公開國別報告之義務,而歐盟成員國應在2023年6月22日之前將公開國別報告(以下簡稱 「Public CBCR」)指令納入國內法。Public CBCR首個適用之財政年度為2024年6月22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意即對於採行歷年制的跨國企業,2025年起將受到Public CBCR規範,2025之Public CBCR最遲應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公佈,然會員國亦可視當地情況提早適用。

Public CBCR相關規定

I.Public CBCR報告主體

以下四類企業若最近2個財務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年度淨營業額均超過7.5億歐元(非歐元區之幣別應按2021年12月21日歐盟官方公報公布之匯率換算),應準備Public CBCR:

  1. 集團最終母公司
  2. 非屬集團個體之獨立實體
  3. 非歐盟總部的跨國企業之歐盟中型或大型子公司(Medium and large subsidiaries),以及
  4. 不受歐盟成員國法律規範之實體於歐盟成員國設立之分支機構。

第3項所稱非歐盟總部的跨國企業於歐盟之「中型」或「大型」子公司,係指在連續兩個資產負債表日滿足下表三項要求中的至少兩項條件,則符合相關定義。

要求

小型公司

中型公司

大型公司

總資產

(Balance sheet total)

< 4,000,000歐元 (原則)

(視各會員國規定可做調整,但最高不超過6,000,000歐元)

< 20,000,000歐元

> 20,000,000 歐元

淨收入

(Net turnover)

< 8,000,000歐元 (原則)

(視各會員國規定可做調整,但最高不超過12,000,000歐元)

< 40,000,000歐元

> 40,000,000 歐元

年度的平均雇員人數

<50

<250

> 250

 

II.Public CBCR揭露內容:

  • 母公司或獨立實體名稱、財務年度與使用之報告幣別,如若適用,另需檢附報告期間涵蓋之合併財務報表個體中,設立於歐盟或歐盟稅務不合作清單附件I與II地區之所有子公司名單。
  • 簡述報告所涉實體之實際營運活動。
  • 全職員工人數。
  • 收入總額(含關係人交易):包含淨利、其他營業收入與投資收益,但不包含自關聯實體獲配之股利、來自其他投資與資本性貸款之收入、其他應計利息或相似之收入。
  • 毛利或毛損總額。
  • 應付所得稅金額,呈現相關實體與分支機構在報告財務年度於各稅收管轄區依應納稅所得額或虧損確認之該年度稅務費用(不包含未確定納稅義務之準備)。
  • 現金基礎下支付之所得稅金額,係指相關實體與分支機構在報告財務年度於各稅收管轄區實際繳納所得稅之金額(含集團內部交易中其他實體支付之扣繳稅款)。
  • 相關財務年度結束日之累計盈餘。

III.Public CBCR中資訊揭露方式:

Public CBCR中必須按以下分類各別彙整資訊:

  • 各實體所在之歐盟成員國。
  • 在報告財務年度之3月1日當天列為歐盟稅務不合作清單附件I之稅收管轄區。
  • 在報告財務年度或前一財務年度之3月1日當天列為歐盟稅務不合作清單附件II之稅收管轄區。
  • 其他稅收管轄區之資訊可彙總提交。

IV.Public CBCR發佈方式

  • 對於總部位於歐盟的跨國企業,報告需要在最終母公司的官方網站上發佈,並提交給母公司所在地之商業登記處。
  • 對於總部不在歐盟的跨國企業,除非其最終母公司自願在總部官方網站上發佈Public CBCR,並指定一家位於歐盟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同時在其網站上發佈報告,且將報告提交給子公司/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商業登記處,否則歐盟境內的每一家中型或大型子公司,或前述報告主體範圍內分支機構都需要在各自的官方網站上發佈報告,同時將報告提交給其所在地的商業登記處。
  • 報告須於會計年度終了12個月內於該實體、其子公司、關係企業、分支機構、設立該分支機構之實體或關係企業之網站發佈,並須保持最少連續5年之公開狀態。
  • 最終母公司或獨立實體之管理階層、監察人需負責編製及發佈報告,並確保報告可供公眾閱覽 。對於受成員國法律管轄並要求對其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的企業實體和分支機構,審計報告中應說明前一財務年度中,該企業實體或分支機構是否落入編製Public CBCR的範圍,以及Public CBCR是否遵照規定進行發佈。
  • 報告中的資訊應以歐盟成員國使用之至少一種語言編製。

V.生效時點

Public CBCR首個適用之財政年度為2024年6月22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意即對於採行歷年制的跨國企業,2025年起將受到Public CBCR規範,2025之Public CBCR最遲應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公佈,然會員國亦可視當地情況提早適用。

歐盟成員國實施進程

部分歐盟成員國如匈牙利、西班牙、斯洛伐克、羅馬尼亞、愛爾蘭和法國已完成Public CBCR納入國內法之修訂,其中羅馬尼亞將提前採行Public CBCR規定,於2023年1月1日生效,對於非歷年制之實體,則從2023年1月1日起之財務年度開始適用。

 

 

 

資料來源:【EU public CbC reporting requirements introduced as from 1 January 2023】,勤業眾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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