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營業人獲配境內外股利收入時,您不可不知的營業稅相關規定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建宏會計師、張雅涵協理


上個月一位久未碰面的朋友突然與我聯絡,幾句寒暄過後得知這位朋友跳槽到了一家台灣上櫃公司。這家公司(以下稱台商公司)去年為響應台商資金回台政策,而將過往在中國大陸投資所獲盈餘匯回,朋友到職瞭解稅務申報情形時,發現這筆盈餘匯回原應列入去年12月份的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而未列入,經尋求其他會計師協助卻被告知已逾該月份營業稅申報期限屆滿後六個月,營業稅已核定而無法辦理更正補報。

經過詳細瞭解之後,我們發現台商公司是兼營應稅及免稅業務之營業人,其去年12月份營業稅申報情形包含了幾種常見的錯誤:

首先是針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42條之1的誤解,營業稅法於100年1月增訂此條文,其主要目的係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而明訂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營業稅申報案件之核定期限為六個月,並為節省成本和避免徵納雙方爭議,而明訂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通知文書送達。然而,稅捐稽徵機關若發現營業人有短漏報銷售額情形,在核課期間內縱使已經核定,仍可依營業稅法第43條及第51條規定核定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稅處罰。相對地,若營業人如有發現短漏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經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亦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因此台商公司實可趕在稅捐稽徵機關發現前,主動更正補報該期營業稅銷售額並補繳所漏稅額。

其次,台商公司應確認漏未申報的免稅銷售額金額。營業人因兼營投資業務而獲配之股利收入,應依財政部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釋規定,於年度結束時彙總申報而免於年度中取得時申報,而此「股利收入」的範圍包含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及清算股利,至於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則不在營業稅股利收入申報範圍內。值得留意的是,不論分配來源為境內或境外,均應納入營業稅申報範圍中,我們發現營業人雖已申報了境內股利收入,但卻常發生漏未申報境外股利收入的情形。另外,若是母公司合併子公司(不論持股比例為何),母公司自消滅子公司取得淨資產超過出資額而視同股利收入部分,則可依財政部台財稅第10304608280號函令規定免予申報。

此外,於計算營業稅應調整稅額時,還須留意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的規定,兼營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進項稅額實際用途計算可扣抵進項稅額及購買境外勞務之應納稅額,但直接扣抵法經採用後三年內不得變更。若非採用直接扣抵法,則須按比例扣抵法計算可扣抵進項稅額及購買境外勞務之應納稅額。

台商公司原於申報去年12月份營業稅時,誤以401申報書填報而完全未就境內外股利收入申報免稅銷售額,因此於主動更正補報該期營業稅銷售額及應納稅額時,得一併主張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可扣抵進項稅額及購買境外勞務之應納稅額。相反地,台商公司若原於申報去年12月份營業稅時,即以403申報書填報,並已採用比例扣抵法計算可扣抵進項稅額及購買境外勞務之應納稅額時,若該期營業稅已核課確定,參酌財政部台財稅字第9904501540號令規定,台商公司僅能補報股利收入,且仍須按比例扣抵法計算可扣抵進項稅額,而無法於更正補報時主張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另外,兼營營業人尚需留意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於給付外國勞務報酬之次期15日內,須依不得扣抵比率計算申報並繳納該購買境外勞務之應納稅額。近幾年來因網路交易熱絡,許多營業人會透過境外電商網路平臺進行交易購買電子勞務,例如在Amazon、Facebook、eBay網站刊登廣告、購買Dropbox線上存取服務、購買NortonLifeLock網路安全技術服務等都屬於購買電子勞務範疇,若該境外電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則應由購買電子勞務之境內機關團體及營業人申報營業稅。若境內機關團體及營業人為兼營營業人,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繳納營業稅,若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者,另須就購買境外勞務之用途區分為專供應稅、或專供免稅、或專供共同使用,並依規定計算申報繳納營業稅額。

最後,若兼營營業人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且該營業人為製造業、年度銷售額合計超過新臺幣十億元、或年度申報扣抵進項稅額合計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者,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時,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並檢附兼營營業人採直接扣抵法之營業稅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供稅捐稽徵機關審查。若營業人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核定停止採用直接扣抵法,且三年內僅得按比例扣抵法計算應納營業稅額。

所幸這位朋友與我聯絡時,台商公司去年12月營業稅申報尚未被稅捐稽徵機關發函調查,更值得慶幸的是該期營業稅申報時並未主張採比例扣抵法計算進項稅額,在我們積極輔導下,很即時且順利完成更正補報繳程序,而得以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可扣抵進項稅額及購買境外勞務之應納稅額,為公司省下數千萬的營業稅稅額。

 

--------------------------------------------------------------

法令參考

【營業稅法】

第36條 (https://deloi.tt/3aDoXw3)

第42條之1 (https://deloi.tt/3j4BAVg)

第43條 (https://deloi.tt/3FSB9aK)

第51條 (https://deloi.tt/2YOEbfr)

 

【稅捐稽徵法】

第48條之1 (https://deloi.tt/3DGTHbL)

 

【財政部函令】

財政部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其年度股利收入計算核釋 (https://deloi.tt/3FNsgis)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304608280號令-母公司合併子公司取得視同股利收入免併入免稅銷售額計算不得扣抵比例及調整稅額 (https://deloi.tt/3vdjJk7)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9904501540號令-兼營稅額計算辦法修正後採比例扣抵法申報且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可適用修正規定調整稅額 (https://deloi.tt/3vecckY)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第八條之一 (https://deloi.tt/3DDn1Qo)

第八條之二 (https://deloi.tt/3FNsm9U)

第八條之三 (https://deloi.tt/3mQiMdE)

是否找到您要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