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BVI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草案

勤業眾信:BVI草案待審議   尚須關注最終版細則之變化

【2019/05/06,台北訊】英屬維爾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日前公布其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草案,並於上月29及30日在香港舉辦說明會,說明該草案內容「其他稅務居民之定義與要求、相關活動之定義、落實經濟實質相關考慮要點以及申報期限」等事項並釐清相關法規疑義。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廖哲莉表示,BVI施行細則草案內容,大致與開曼群島4月30日發布之施行細則2.0雷同,雖草案提供進一步指導原則,說明會上BVI官員也釐清許多法規適用疑義,但許多概念性文字之定義,仍視個案而定。勤業眾信建議,企業仍應密切注意BVI施行細則最終版之發布,並尋求專業機構協助,以進行評估及擬定因應對策。

在其他地區設立分公司申報納稅解套?

如同開曼地區法案,BVI經濟實質法案亦排除其他地區稅務居民之個體之適用,施行細則草案進一步說明,該個體需聲明並提示其他地區稅務機關所發出之居住者證明、納稅證明及/或核定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才能豁免BVI經濟實質規範。廖哲莉指出,BVI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草案亦提及,若該個體以境外其他地區分公司方式將從事貿易等相關活動,所產生之全部相關所得於該地區申報納稅,則該個體亦得被視為其他地區稅務居民,即無須通過經濟實質性測試。例如:BVI公司將其唯一相關活動(如貿易),經由其台灣分公司申報納稅,則可豁免BVI經濟實質規範。

然而,以BVI控股公司同時從事貿易活動為例,即使在台設有分公司,並將貿易活動及其相關收入撥離至該台灣分公司,因該分公司僅就台灣來源所得課稅,無法就BVI公司的控股相關活動所產生之相關投資所得在台申報納稅,此情況仍無法透過設立台灣分公司的方式解套,仍需依個案情形研擬因應措施。

另外,廖哲莉表示,BVI草案針對無法(impossible)即時提示該財務年度為其他地區稅務居民相關證明文件之個體,提供了彈性作法。該草案說明,上述個體可說明原因並檢具相關證明,向BVI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則於該財務年度暫時視為其他地區稅務居民,豁免經濟實質規範。

純控股公司vs. 財務型投資公司

廖哲莉表示BVI草案強調其法案所稱單純控股公司(pure equity holding company)之定義,適用於僅持有股權投資、單純賺取股利收入及資本利得之相關個體。換言之,若投資股權以外之債券、衍生性金融商品、不動產等資產,則不屬單純控股公司之範疇。因此,如從事於財務性投資包括股票、債劵及基金等,則非屬單純控股公司或其他相關活動,非為經濟實質法案規範之範圍。然而,假設一間BVI公司原從事控股活動,利用轉投資其他非股權投資,藉此擺脫單純控股公司之定義及經濟實質法案之規範,則仍待商榷及OECD及EU進一步之檢視。

另外,BVI草案亦進一步說明,從事單純控股相關活動之相關個體,無須在BVI當地進行董事會,僅須在境內具有適當人員與場所,並符合公司法所有申報規定,而所謂「適當」則視個案情形而定。該草案將純控股公司又細分為「消極控股」(passively hold the equity)與「積極控股」(actively manage the equity)。消極控股者可透過「委任秘書服務公司」,提供員工及營業處所等服務以滿足經濟實質性測試。

投資基金可望豁免 融資公司解釋更完備

廖哲莉表示,如同開曼地區施行細則,BVI施行細則草案也排除「投資基金」,但該草案未定義「投資基金」之範圍,較明確的是,若投資基金同時從事其他相關活動,則仍須符合該相關活動應遵守之經濟實質要求。然而,有關前述財務型投資公司,在開曼地區施行細則中目前見解多傾向屬投資基金之範圍而豁免,似乎與前述BVI之規範之解釋有異曲同工之處。

而BVI地區施行細則草案相較於開曼地區施行細則,在「融資公司」規範上提供更完整之解釋。偶爾或係伴隨其他交易發生之借貸行為,或以投資為目的持有債劵,均排除在融資公司之定義,進而豁免經濟實質法案之規範。

經濟實質測試 將視個案經營規模而定

廖哲莉指出,開曼及BVI經濟實質測試規定中,均出現許多概念性字眼,例如:足夠(adequate)與適切(appropriate)等,BVI草案也強調,將依照公司規模大小及實際從事的活動之個案情形加以判斷。外電報導指出,未來施行細則最終版或修正案,不會明確規範多少人數及費用金額為足夠與適切。勤業眾信建議,受新法案影響之公司如採取就地建立經濟實質,應諮詢專業機構,以評估合乎企業相關活動規模之人事與營運成本。

法案生效日期、適用期間與申報期限

BVI草案指出,相關個體需於其第一個「財務年度」(financial period)起始日開始符合經濟實質規範,並於財務年度結束的6個月內辦理年度申報。所謂第一個「財務年度」之起算日如下:

  • 2019年1月1日以後註冊成立之相關個體,其第一個財務年度自註冊成立日起算,為期一年
  • 2019年1月1日以前註冊成立之相關個體,其財務年度起始日為2019年6月30日,為期一年,第一次年度申報期限為2020年12月29日

該草案說明年度申報將透過BVI之「實質受益關係安全搜尋系統」(Beneficial Ownership Secure Search System, BOSS System)進行經濟實質資訊的申報,未來會發布更進一步申報細則規定。

廖哲莉表示,由於BVI施行細則尚屬草案及意見徵詢階段,仍待歐盟及OECD進一步討論認定,其內容條文是否改變,尚待最終版施行細則之公布。建議企業應持續關注法令發展,以即時了解最新法規進行個案評估以擬訂因應之道。此外,藉由各地區法案陸續出爐,相關解釋則有相輔相成之效果,有助於釐清執行上之疑義。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廖哲莉
是否找到您要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