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CFC申報計算及提示文據重點不漏接!
勤業眾信:務必留意應主動提示的規定
勤業眾信稅務服務 / 陳建宏資深會計師、張雅涵協理
為了建構更周延的反避稅制度,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由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進而規避稅負,自2023年起施行營利事業及個人之CFC制度,時至2024年營利事業及個人多面臨CFC分配股利或CFC轉投資之非低稅負區事業分配股利,甚至是處分CFC股權或CFC處分非低稅負區事業股權等情形,相應所得稅之計算申報規定複雜,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建宏建議營利事業及個人應特別注意相關申報課稅規定,並提早準備相應文據。
CFC於2024年分配股利,股東如何申報課稅?
CFC分配股利時應就盈餘分配數區分來自於哪個年度的盈餘,或應有帳簿紀錄清楚記載分配之盈餘所屬年度,若屬於分配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CFC制度施行前)之盈餘者,該營利事業及個人股東應分別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規定申報計算所得額,而非併計CFC制度申報。
CFC分配之股利如屬於2023年CFC制度施行後所發生之盈餘部分,營利事業及個人股東應依CFC制度規定計算申報,並可區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 CFC於2024年分配2023年度盈餘,若該2023年度CFC盈餘未計入CFC投資收益課稅,則營利事業及個人股東應針對此部分獲配之股利加計已於CFC所在地繳納所得稅款,計入2024年度投資收益課稅(即應以股利總額計算),並可依據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就已於CFC所在地繳納之所得稅款計算扣抵因該2024年度投資收益所增加之應納稅額。
- 若CFC於2024年分配之2023年度盈餘已於2023年度計入CFC投資收益課稅,則此部分獲配的股利將不再計入2024年度投資收益課稅,營利事業及個人股東可依CFC制度規定,計算此部分獲配股利中所包含源自大陸地區於該地區及CFC所在地已繳納的所得稅款,於2023年度CFC投資收益課稅之應納稅額範圍內計算可扣抵稅額,若有溢繳稅款,可於認列該CFC投資收益年度(2023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申請退稅。
此外,若CFC於2024年分配其2024年當年度盈餘,則營利事業及個人於計算CFC投資收益時應已包含此部分獲配之股利,若該股利於CFC所在地已繳納所得稅款,則CFC投資收益應包含此部分稅款,並可依規定計算計算扣抵2024年度CFC投資收益所增加之應納稅額。
茲將上述各類型表列說明如下:
CFC分配股利之 |
所得稅課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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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 2024年分配屬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CFC制度施行前)之盈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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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 2024年分配其2023年度盈餘 |
該盈餘未計入2023年度CFC投資收益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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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盈餘已計入2023年度CFC投資收益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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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 2024年分配其2024年當年度盈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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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轉投資之非低稅負區事業分配股利,如何計算CFC當年度盈餘?
CFC轉投資之非低稅負區事業若分配股利,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應依CFC制度規定將該盈餘分配數列入CFC當年度盈餘計算,盈餘分配數原則上以稅後淨額計算,但源自大陸地區之盈餘於該地區繳納的所得稅款,則不得自CFC當年度盈餘中減除計算。
若CFC轉投資之非低稅負地區事業於2024年3月31日以前決議分配其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之盈餘,且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依規定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的文件,得免依CFC制度規定將該盈餘分配數列入CFC當年度盈餘計算,而遞延至CFC分配該盈餘時才計入獲配年度投資收益計算課稅。陳建宏會計師提醒若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擬適用前揭規定,應特別留意須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示CFC轉投資非低稅負地區事業於2024年3月31日以前決議盈餘分配之證明文件,以避免因未依限提示而遭稅捐稽徵機關否准適用前揭規定。
申報CFC投資收益應主動提示或備妥文據的時間
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營利事業及個人股東應依規定申報並揭露CFC相關資訊。若CFC符合豁免規定,雖免於計算CFC投資收益課稅,但仍需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申報,並檢附符合豁免規定適用要件之相關文件。
若CFC不符合豁免規定,營利事業及個人股東應計算申報CFC投資收益,揭露資訊及檢附文件可依照提示時間點區分為下列兩大類:
時間點 |
時間點(一) |
時間點(二) |
適用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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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揭露資訊及檢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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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CFC財務報表,依規定應經由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台灣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若僅準備替代文據尚須經過稽徵機關審核確認,方得以替代文據取代會計師查核簽證。倘若CFC財務報表來不及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前備妥,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應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或於所得稅申報書內勾選併同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如已於2023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勾選併同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曆年制者將延期至2024年11月30日,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亦應主動於11月30日以前將2023年度CFC財務報表送至國稅局所轄稽徵所或分局。
此外,因CFC當年度虧損可後抵10年,故提醒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須格外留意虧損後抵的適用要件:
①應於所得稅申報時檢附:關係人結構圖、CFC財務報表(可敘明理由申請延期6個月提示)、CFC前十年虧損扣除表、及CFC投資收益計算表;
②依限計算填報申報書—CFC 10年虧損扣除申報表;
③經國稅局審查核定。
①②③三項要件均符合,CFC當年度虧損方得自發生年度次年起10年內依序自CFC盈餘扣除。
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若選擇CFC持有FVPL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應留意符合下列要件:
①應於所得稅申報時檢附:關係人結構圖、CFC財務報表(可敘明理由申請延期6個月提示)、CFC前十年虧損扣除表、及CFC投資收益計算表;
②會計師查核CFC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情形之查核報告應於國稅局調查函送達後1個月內提示(或敘明理由申請延長1個月提示);
③連續採用相同方式計算FVPL評價損益。
①②③三項要件任一項未符合,則10年內不得適用FVPL評價損益遞延之規定,且CFC累積至該年度決算日已遞延之評價損益數應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計算。
陳建宏會計師表示,於CFC施行初期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可能對CFC法令尚不嫻熟,許多申報計算、文據準備及提示之規定需要遵循,提醒營利事業及個人股東務必多加留意,以免喪失納稅義務人依法應有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