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中國個人所得稅改革新動向-徵求意見稿正式發布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林淑怡會計師、闕月玲經理
2019年1月1日中國個人所得稅新稅制將開始全面實施,為落實新稅制的推動,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於10月20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草案」)以及《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專項扣除辦法」),並安排於2018年11月4日之前完成徵求意見,以下將針對五項主要影響進行說明。
一、五年規則之延續
實施條例草案中保留了現行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中的五年規則,其在中國境內居住連續不滿五年或滿五年但其間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者,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僅就中國境內支付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滿五年,且未單次離境超過30天,從第六年起,居住累計滿183天的,應就中國境內外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此條例之發布無疑對於在中國服務之台籍人員是一大優惠,解除其源自境外所得被課稅之疑慮,但實施條例草案中並未詳細說明備案程序與辦法,故後續仍需多加觀察。
二、中國境內所得判定標準
實施條例草案中補充說明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視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1. 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 在中國境內開展經營活動而取得與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
3. 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 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 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所得;轉讓對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取得的所得;在中國境內轉讓動產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6. 由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居民個人支付或負擔的稿酬所得、偶然所得;
7. 從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三、視同財產轉讓新規定
實施條例草案新增了當個人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財產用於捐贈、償債、贊助、投資等用途的,應當視同轉讓財產並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存在於親屬間財產捐贈以及用於慈善目的之捐贈行為是否可以豁免於例外規則是在實務操作上要持續關注的。
四、增加反避稅條款
實施條例草案細化了反避稅的有關規定,明確了有關概念和判定標準。包含明確了關聯方、關聯關係、獨立交易原則、受控外國企業(10%表決權且50%共同持股)、實際稅負明顯偏低於稅率12.5%、合理商業目的等概念,此部分很明顯是借鏡了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稅務機關未來是有機會參考在企業面查核之經驗而加以運用。
五、專項附加扣除徵收管理
1. 在六項專項附加扣除中除大病醫療項目按實報實銷訂定限額外,其他項目採用定額扣除的方式,在中國服務之台籍人員如果符合專項附加扣除條件亦可以與中國個人享有同樣待遇,亦可選擇繼續享受現行有關子女教育費、語言訓練費、住房補貼等免稅優惠。
2. 納稅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時可以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有關訊息進行扣繳稅款,且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留存與納稅有關的資料備查,若個人提供虛假資料則會面臨違規通報納入個人信用紀錄。
3. 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資訊進行抽查,發現納稅人報送資訊不實時,可責令納稅人予以糾正或依法予以處罰。
4. 確定專項附加扣除專案部門協作配合制度,公安、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專項附加扣除相關的資訊。
整體而言,在實施條例草案與專項扣除辦法中已有較明確之實行規則以及疑問之解釋,但後續實際操作面仍需持續性觀察。公司方面要開始著手針對外籍員工與當地員工進行個人所得稅新規定之教育與溝通,並思考是否更新薪資福利政策以及扣繳訊息收集辦法;外籍員工最大優惠亮點則是保留了五年規則,但境內天數之記錄工作以及備案規則建議應多加關注;而外籍投資人則應重視中國境內投資以及跨境資產之配置,對於商業目的合理性評估以及查核稅務風險之掌控宜需要時刻注意與關心。
針對台商及台籍幹部必須多注意來源於中國大陸所得報稅之情況,過去常見台灣及中國兩地支領薪資,此種作法是否需要重新檢視,畢竟在新的個人所得法中呈現減稅的利基包含稅率放寬、增設扣除額,但也加強了反避稅的精神以平衡稅基的減少,所以建議稅務申報需回歸來源所得國家,支付薪資地亦需考量,以因應此項變革,避免員工重覆課稅的可能亦可減少台灣企業支付台籍幹部薪資被剔除或加計收入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