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中國大陸支付跨境特許權使用費之海關、稅務及外匯操作做對了嗎?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徐曉婷會計師、游浚瑋經理
台商老闆常詢問大陸企業跨境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由於該問題同時牽涉稅務、海關及外匯議題,在回答問題之前,都必須再次釐清交易本質。海關法令所定義的特許權使用費與稅務法令的定義,範圍有些不同,但均是海關與稅局關注的重點。實務上,台商較常見之操作方式為:大陸企業先以貨物貿易方式進口貨物,之後再以服務貿易方式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經常特許權使用費在稅務機關課了稅,卻在銀行端匯不出境外,在海關單位又要求「後續補稅」(補徵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真是禍不單行。
支付跨境特許權使用費之海關新規
海關法令(海關總署令213號)所定義的特許權使用費,是指進口貨物的買方為取得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及權利人有效授權人關於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著作權、分銷權或者銷售權的許可或者轉讓而支付的費用。根據最新海關總公告2019年第20號及第58號(以下簡稱「20號公告」及「58號公告」),清楚明訂何種特許權使用費應如何計算進口稅,操作說明如下:
1. 判斷是否為「應稅」特許權使用費?
大陸企業向境外供應商或者其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與進口貨物有關,或者該項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構成貨物向中國境內銷售的情況,其特許權使用費的價值應當計入貨物的完稅價格。舉例來說,若大陸企業不付特許權使用費則不能購得進口貨物,或者該貨物不能以合同議定的條件成交的,應將特許權使用費計入完稅價格(課徵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以下簡稱「應稅特許權使用費」),並要在報關單之「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欄目填報「是」(無論是否已包含在進口貨物實付、應付價格中);反之,則填報「否」。出口貨物、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貨物(內銷保稅貨物除外)則免予填報。
2. 對於應稅特許權使用費之進口稅徵管,分為2種情況:
(1) 進口貨物申報「之前」支付應稅特許權使用費
對於已支付的應稅特許權使用費,應與貨物填報在同一張進口報關單,並於「雜費」欄目中填寫已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金額,按照海關接受貨物申報進口之日適用的稅率、計徵匯率,對特許權使用費徵收稅款。
(2) 進口貨物申報「之後」支付應稅特許權使用費
對於尚未支付的應稅特許權使用費,從「後續補稅」改為「後續徵稅」方式。在每次支付後的30日內,應向海關辦理申報納稅手續,應單獨填寫一張(應稅特許權使用費)報關單(「監管方式」欄目填報「特許權使用費後續徵稅」代碼9500)及《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申報表》,並按照海關接受納稅義務人辦理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納稅手續之日貨物適用的稅率、計徵匯率,對特許權使用費徵收稅款。
支付跨境特許權使用費之稅務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當大陸企業向境外非居民企業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時,應按全額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10%或按協定稅率)和增值稅(6%)。需特別注意,根據稅總辦發2014年146號通知,稅局對於下列特許權使用費支付,應重點關注:
1. 向避稅地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2. 向不承擔功能或只承擔簡單功能的境外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3. 境內企業對特許權價值有特殊貢獻或者特許權本身已貶值,仍然向境外支付高額特許權使用費。
支付跨境特許權使用費之外匯規定
根據匯發2013年30號通知,金融機構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專有權利使用費和特許費)外匯收支業務,應審查合同(協議)和發票(支付通知)。但實務上,大陸當地銀行常基於合規性考量,對服務貿易方式的付匯作業設置障礙,造成特許權使用費難以支付到境外。
應注意事項
對於擬跨境支付應稅特許權使用費之台商老闆,提醒下列注意事項:
1. (海關)進口貨物時,必須先判斷是否為應稅特許權使用費。
2. (海關) 58號公告僅適用特許權使用費的申報繳納,其他價格調整要素,如經紀費、佣金、包裝材料費用、包裝勞務費用、協助費用等,並不在58公告適用之列。
3. (稅務)應稅特許權使用費需按貨物貿易繳納進口稅,亦須按服務貿易方式扣繳預提所得稅和增值稅,將重複課稅。
4. (外匯)有明確的(應稅特許權使用費)報關單,特許權使用費將可以正大光明的支付到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