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中國大陸新個人稅法下,相關優惠政策的銜接與適用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林淑怡會計師、王集忍協理
中國大陸自2018年下半年起,陸續發佈了新個人所得稅法暨其實施條例,以及相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其中外籍人員最關注的坐月子條款,在新發佈的實施條例中除了明確保留外,還進一步將全球課稅的認定年限由五年延長為六年,對長期派駐大陸工作的外籍人員是一大利多;接下來大家所關注的,將會是在原個人所得稅法下可享受的優惠措施,是否在新稅法下繼續保留,財稅2018年第164號文件的發佈,明確了部分優惠的銜接與適用問題。
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務處理
員工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例如年終獎金、分紅、績效獎金…等),為避免當月所得畸高而增加稅務負擔,舊稅法規定可將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所得計算納稅,具體作法是先將員工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依其商數即可適用較低的個人所得稅稅率。
新稅法的精神是依個人的年度綜合所得合併計稅,理論上納稅人從2019年起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即應納入年度綜合所得合併計稅,但為確保新舊政策的穩定過渡,164號文件允許納稅人在2019至2021三年的過渡期內,可選擇下列兩種方式之一申報納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而將該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依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一併計稅。
個人自2022年1月1日起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則只能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合併計稅。
在三年過渡期內,納稅人可以按自身薪資結構選擇有利的申報方式,一般來說,固定月薪較低,但一次性績效獎金較高的個人,可能選擇將一次性獎金併入年度綜合所得較為有利。
外籍個人的津貼與補貼
新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符合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及贍養老人等支出,可以作為專項附加扣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從收入中減除。而在舊稅法下,外籍個人(含台港澳)從企業取得符合規定的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可享個人所得稅免稅優惠。
上述新舊稅法規定的專項附加扣除(或津補貼)有部分重疊,在新稅法實施後該如何適用?164號文件允許納稅人在2019至2021三年的過渡期內,可以選擇享受新稅法規定的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並且,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將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應按新稅法規定採用專項附加扣除。
目前有部分台資企業分兩地支付台幹薪資,是否也因新的稅法規定利用了兩岸的扣除項目進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在此需要提醒的是,當申報的所得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後明顯低於一般水準者,將會是未來稅局關注的焦點,再則個人反避稅之規定與CRS的實施,都將是稅局稽查的手段與管道,是以運用扣除額還是需要注意其合理性。
其他優惠政策的銜接與適用
針對大陸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所得(例如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164號文規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個人解除勞動關係,從企業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164號文仍保留現行3倍數額內的免稅規定(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其他如個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領取的年金所得、提前退休取得的補貼收入、或是企業向員工低價售房的價差所得,164號文均有相關規範。
企業應抓緊時間,及時因應
自2018年底以來,中國大陸主管機關發佈了一系列新個人所得稅法的配套規定,站在企業立場,應特別關注員工個人薪資(含獎金、津補貼、獎酬…等)結構的合理性與履行扣繳義務的合規性。164號文在一次性獎金、外籍個人的津補貼及股權激勵所得方面,給了納稅人三年的過渡期可以做彈性選擇,企業宜儘早進行稅負試算,評估大陸企業薪資結構、獎酬政策及津補貼政策的合理性,並把握在此過渡期內進行必要調整,以協助員工爭取享受相關個人稅的優惠待遇。
此外,在新稅法下,大陸企業所有員工發生教育、醫療、住房及贍養老人等支出,將會提出相關支出訊息要求企業在扣繳薪資所得稅款時辦理專項附加扣除,若企業評估本身的資訊系統無法正確且即時地處理大量的扣除資訊,則應思考是否需導入專業的個人稅資訊系統,以確保企業端的扣繳義務,以及個人端的納稅義務均能合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