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美貿易戰下企業須了解之規定及因應對策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洪于婷副總經理

了解商品原產地原則及供應鏈成本結構為首要之務

自2018年3月美國貿易代表署公布對中國的301調查結果起,美國即對原產於中國之特定產品採取包括加徵懲罰性關稅在內的一系列貿易措施,而中國同樣對原產於美國之貨品加徵報復性關稅做為回應,進而演變成中美貿易戰。美國對中國製貨品之加徵關稅清單已分別於7月(清單一)及8月(清單二)及在9月24日起生效之第三波加徵關稅清單。中國每每在美國公布清單後,也是不甘示弱公布對原產地美國之商品名單課徵報復性關稅予以反擊。由於美國加徵之關稅稅率甚高(10%或25%),受影響之企業若無法應變,其利潤將遭受嚴重侵蝕,甚或可能被迫退出市場。面對此項衝擊及不確定性,勤業眾信建議受影響之企業除應先盤點自家產品之稅則號列是否被納入加徵關稅清單外,也須先了解商品原產地原則及企業本身供應鏈成本結構,進而分析自身之條件限制及可運作之彈性,從策略上及實務上思考因應對策。

何謂商品原產地規則

所謂原產地規則,係指一國(或關稅領域)為區分商品之來源,而用以認定該商品國籍(nationality)之依據。除了少數商品(如農產品及礦產品)可說是土生土長,產品在當地國完全生產外,大多數商品之生產過程與原料之採購過程往往涵蓋二個以上之國家,再加上各種優惠貿易制度及區域性貿易協定等因素,使得商品原產地之認定日趨複雜及困難。

在此次貿易戰中,商品原產地原則在一夕之間突然成為大家關注之焦點,也是大家急於想釐清之規定。原因是兩方之貿易戰係以原產於對方國之商品為報復對象。換句話說,商品若原產於中國,且該商品稅則號列也出現於加徵關稅清單中,即便今天該商品不是由中國出口到美國,而是由台灣出口到美國,則在商品進入美國時,還是會被加徵關稅。雖然世界貿易組織(WTO)訂定了原產地規則供各國參考遵循,但各國在實際運用上仍保有自主性。

以我國為例,我國原產地規則依循WTO規範,制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輸出貨品以我國為原產地者,除完全生產外,若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

所稱「實質轉型」,除經濟部國貿局為配合進口國規定之需要,或視貨品特性,或特定區域另為認定者外,為以下其中一種情況:

一、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品與其原材料歸屬之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前6位碼號列相異者;或

二、貨品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所述號列改變,但附加價值率超過35%或特定貨品已符合經濟部國貿局公告之重要製程者。簡言之,若僅從事運送、保存、分類、改包、貼標、未造成貨品特性重大差異作業,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

不同於我國,美國海關用以判定由外國進口至美國之商品原産地規則,係採個案判定是否實質轉型(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也就是原材料是否已改變成一個新商品為原則,輔以商品稅則號列改變作為判斷標準。雖然美國不如我國原產地規則明確,沒有稅則號列前幾碼改變,也沒有特定之附加價值率,但美國檢視商品在當地國是否產生重大改變,是否當地國賦予商品重大附加價值之方向是一致的,因而,若企業可充分掌握自身商品從原料到成品整個生產環節,從採購到製造銷售整個供應鏈成本,將有助於企業判定商品原產地或善加運用商品原產地規則做為調整供應鏈之參考準則。

供應鏈組成及成本結構分析

由於每個企業經營之成本結構及供應鏈組成不同,企業短期因應之道除檢視商品稅則號列及原產地之正確性外,針對供應鏈組成及受影響商品之成本結構須取得更詳細、更精確之資料,並由內部或專家進行分析,方能知己也知彼(是否有機會將競爭對手取而代之,抑或是結為同盟共同應戰),包括:

一、分析受影響商品之進出口資料,提高進出口報單申報品質,確保及時掌握產品通關狀況;

二、展開受影響產品之物料清單(Bill of Material, BOM表),檢視哪些物料可以調整供應商或選擇產地;

三、重新審視與目前商業夥伴的安排;

四、重新檢視商品定價策略;

五、評估運用美國首次銷售原則以降低商品進口至美國完稅價格之可行性;及

六、若商品對美國有戰略上之重要性,或可考慮向美國政府申請豁免加徵關稅。

是挑戰也是機會

雖然中美貿易戰最終勝負如何,還言之過早,然而,不可諱言地,商業環境已然改變,貿易自由化之思維益發受到挑戰、智慧財產權之重要性更甚以往,這些改變對企業而言是挑戰也是機會,過去沒有和你做過生意的潛在客戶,有可能現在來詢問雙方合作之可能性,長期策略方向在於思考既有產品供應鏈替代方案以取得其他國家原產地證明、上下游供應鏈之整合、尋求產業併購機會、甚或與競爭對手合作等等。惟有像變形蟲一樣的企業,方能靈活應戰,化危機為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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