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財政部預告修正「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徵收率」草案
勤業眾信稅務服務 / 張瑞峰資深會計師、賴盈潔協理
財政部於113年8月28日預告「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徵收率」修正草案,規劃從114年起對符合條件之跨國企業集團於台灣境內之營利事業提高營利事業基本稅額(AMT)徵收率,由現行12%調高至15%。
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徵收率調整與影響
未來徵收率將依企業規模分流,就特定大型集團企業於台灣境內之營利事業,因享受各式租稅優惠或減免致有效稅率較低之情形,規劃調高AMT徵收率,而其餘有效稅率已達15%之特定大型集團企業於台灣境內之營利事業及未達適用門檻之中、小型企業則不受影響。相關適用情形說明如下:
修正重點 |
1. 符合全球最低稅負制(GMT)適用門檻之跨國企業集團,其在台灣境內之營利事業適用之基本稅額(AMT)徵收率調高至15%。 |
2. 非屬前點規定之營利事業,其AMT徵收率維持現行12%。 |
GMT適用門檻原則,係指跨國企業集團前4個財務會計年度中任2個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全年度收入達7.5億歐元。特別提醒在適用時應注意,若採用非歷年制或有發生分割、合併之情形時,需特別留意合併收入規定的計算認定,以確保合規性。以併購情形之合併收入計算方式為例,跨國企業集團A與跨國企業集團B於113年1月1日起合併為跨國企業集團C,若要判斷其在台灣境內之營利事業甲公司於114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適用之徵收率時,應檢視前4財務會計年度(即110、111、112、113年度)之合併收入是否達門檻。其中110、111、112年度應分別以合併前跨國企業集團A和集團B各自的合併財務報表之全年度收入直接進行加總,而113年度則以合併後跨國企業集團C的合併財務報表之全年度收入為準。若這4年度中有任2個年度合併財報全年收入達7.5億歐元,則台灣境內之營利事業甲公司將適用15% 徵收率;此外,關於跨國企業集團若有分割或其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有會計年度差異者,財政部亦說明其適用情形如何判斷以供納稅義務人遵循。
財政部說明相關修正預告係為順應國際稅制趨勢及適度保障台灣課稅權
據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法主要係為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之全球最低稅負制(Global Minimum Tax,GMT),又稱支柱二(Pillar 2)。GMT要求符合條件之跨國企業集團於成員所在各租稅管轄區之有效稅率應達15%,且已獲OECD包容性架構147個成員中絕大多數成員之支持。其中與台灣鄰近及主要貿易夥伴(如:日本、韓國、新加坡、香港、歐盟成員國等),皆已公告預計實施GMT或採行因應GMT措施。財政部為避免台灣因尚未實施GMT及相關因應法令的情形下,符合GMT適用門檻之境內營利事業因享有較多減免所得等租稅優惠而僅繳納12%基本稅額,又跨國企業集團在台灣境內營利事業成員依GMT規定計算之有效稅率低於15%時,將產生GMT補充稅。則原應由台灣課徵之補充稅款,將依所得涵蓋原則(IIR)或徵稅不足之支出原則(UTPR)等規定反由其他已實施國家或地區取得課稅權,造成稅收外流,因此財政部預計透過本次預告AMT徵收率調整草案,作為因應GMT浪潮下確保台灣稅收權益之方式。
AMT徵收率調高對大型跨國企業於境內之營利事業的稅負影響評析
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一般營利事業所得及分離課稅之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為基礎(指依所得稅法第24條或第41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加計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至第3項及第5項規定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之所得額,減除依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停徵、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加成或加倍減除之成本或費用及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虧損後之金額),主要調整增加四大類型所得,包含證券交易所得及期貨交易所得、符合獎勵規定的免稅所得、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分行免稅所得暨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減免之所得的加計項目後得出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計算機本稅額後再與扣除投資抵減後的一般所得稅額進行比較,確定是否需補繳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參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應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臚列如下
一、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額。
二、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第9條之2、第10條、第15條及第70條之1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三、依已廢止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88年12月31日修正施行前第八條之一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四、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五、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六、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七、依90年1月20日修正施行前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八、依企業併購法第37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九、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3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但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73條之1規定,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額。
十、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經財政部公告者。(註)
(註)現行包含 (i)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收益範圍內之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金額;(ii) 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至第3項規定,增僱本國籍員工與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 (ii)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 2 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金額。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內稅負責人張瑞峰資深會計師指出,現行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0%、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徵收率為12%。倘若從2024年度起徵收率將調升至15%(徵收率調整係報請行政院核定,無須經立法院三讀修法),將大幅增加獲得前述四大類所得稅務優惠的免稅或低稅負企業之稅負,尤其影響金融業或享有大量投資抵減稅額的科技行業。根據財政部數據,目前台灣約有36家跨國企業集團的有效稅率低於15%,這些企業在徵收率調高後可能面臨稅負增加。倘若部分大型集團企業所屬營運地點尚未受GMT相關機制如IIR或UTPR等影響,則基本稅額徵收率調高為15%以達到保障GMT稅源的效果如何適用有待討論。又進一步考量集團最終母公司所在轄區GMT立法施行情況可能得於114年採用UTPR安全港規則,則有工商業界提出建言認為台灣跨國企業因有效稅率不足而實際需在海外繳納補充稅款之時點為115年及以後年度,因此,針對符合規定門檻而繳納AMT的企業,此次修法可能導致企業提早面臨額外的稅負壓力,進而帶來稅負影響。
宜進一步觀察全球最低稅負制與台灣所得基本稅額之差異
AMT的目的係透過使所得高但因各項租稅減免規定而享受低稅負甚至毋須納稅的個體繳納最基本之稅額,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然而, GMT的目的是希望避免跨國企業資本向低稅負國家流動,而給予最終母公司所在地之課稅權。透過「所得涵蓋原則」針對低稅負地區企業之所得,於母公司層級予以補充課稅。以租稅管轄領域(即國家或地區)為基礎,計算跨國企業集團所有於該租稅管轄領域個體之有效稅率是否不足15%,計算著重於各租稅管轄領域負擔稅額佔稅前財務會計所得之比率。
雖兩者意旨均為確保納稅義務人繳納最低限度之稅額,但其本質及採用方法、邏輯涉有不同。由於此差異,調高基本稅額徵收率及分流徵收是否能達到在台灣實現GMT稅負的效果,仍需進一步評估;惟財政部於新聞媒體亦表示,前述調整稅率只是接軌國際的第一步,賦稅署正研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希望完整導入符合國際標準的GMT,維護台灣課稅權。
綜上所述,本次AMT徵收率調增草案將對若干符合適用門檻之大型跨國企業之境內營利事業產生影響,建議企業仍應持續關注全球最低稅負制於台灣及各國之發展,留意台灣相應法令變革,綜合評估潛在之因應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