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企業捐贈運動 善用減稅優惠
勤業眾信稅務部 / 戴群倫會計師、黃瑞琪資深經理
去年東京奧運順利落幕,台灣選手創下史上佳績!為持續推進台灣運動產業的發展,立法院於去年(2021年)12月7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並於同年12月22日經由總統公布。條例第26條原已提供企業在符合五種直接捐贈方式下之捐贈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之租稅優惠,本次增訂條例第26條之2企業透過教育部專戶捐贈特定對象,得以有條件適用費用加成減除,大幅提升企業捐贈之租稅優惠額度。又,為避免租稅優惠過度,財政部業於今年10月6日公告,營利事業透過專戶捐贈運動,捐贈金額自所得額中加成減除的部分,應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中計算。提醒營利事業可善用相關租稅優惠,並注意相關規定及限制,以維自身權益。
本文謹將營利事業捐贈運動之相關適用範圍、租稅優惠及注意事項,以及針對企業捐贈運動加成減除,須納入最低稅負制計稅等內容彙總說明如下:
一、捐贈運動適用之捐贈對象、租稅優惠及限制等相關內容彙總表
項目 |
營業事業捐贈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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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捐贈 |
透過專戶捐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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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優惠 |
特別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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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源依據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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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捐贈對象 |
(1) 捐贈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2) 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3) 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4) 捐贈政府及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器材用品。 (5) 購買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透過學校或非營利團體捐贈予學生/弱勢團體。 |
教育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
(1) 教育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2) 教育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 |
3. 抵減費用加成率 |
100% |
150% |
150% |
4. 捐贈限額 |
無 |
新台幣(以下同)1,000萬元 |
無 |
教育部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專戶收受之捐贈額度,每年累積金額以30億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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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關係人限制 |
無 |
倘營利事業與受贈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註),僅得按捐贈金額100%減除。 |
無 |
6. 適用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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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施行期間 |
無期限 |
2021.12.24~2031.12.23 (10年) |
2021.12.24~2026.12.23 (5年) |
8. 最低稅負制之適用 |
不適用 |
自2021年12月24日起,針對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
(註)關係人指營利事業與經教育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公司法第368條之1規定之關係企業。(2)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與受贈之營利事業、法人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
二、相關適用範圍及注意事項
(一) 企業直接捐贈
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規定,營利事業符合五種捐贈方式之支出,得以核實列報捐贈費用,茲依據『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將相關內容彙總說明如下表:
適用範圍 |
1.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是指(1)依國民體育法所定之體育團體;(2)以推展體育為宗旨之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3)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2.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1)運動團隊是指依法成立之組織或團體,組成經常性從事體育運動訓練之運動隊伍;運動員是指經教育部認可持續接受運動訓練之選手,且參加特定的運動賽事之一。 (2)得以認列之費用包含:選手營養費、教練指導費、課業輔導費、運動科學支援費、運動防護費、訓練器材裝備費、參賽報名費、移地訓練費、選手零用金及參賽旅運費。 3. 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是以(1)成立運動團隊且定期舉辦活動,或(2)舉辦員工運動會或體育活動所發生之費用始能列支。 4.捐贈政府及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器材用品:屬於(1)室內、外運動場館;(2)練習場及運動器材設備用品之捐贈費用始能列支。 5.購買於國內舉辦運動賽事門票,經由學校或非營利團體捐贈予學生/弱勢團體:購買運動賽事種類性質須報經教育部同意,始得以費用列支。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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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企業透過專戶捐贈
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規定,教育部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運動有關事宜。營利事業若透過前項專戶,捐贈予教育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該捐贈支出得於申報所得稅時有條件享有加倍減除之優惠。教育部設置專戶接受營利事業之前述捐贈,每年累積金額以30億元為限,並得於該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之上限。茲依據『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將相關內容彙總說明如下表:
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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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優惠 |
特別優惠 |
受贈對象為教育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下列台灣運動事業,得向教育部申請認可為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1. 職業運動業:
2.業餘運動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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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對象為(1)教育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2)教育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 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教育部申請專案核准為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 在台灣境內舉辦之下列運動賽事,其台灣主辦單位,得向教育部申請公告為重點運動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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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會公告每年度受理上列各項申請之時程,申請者應填具申請表及提出載明下列事項之年度經營或籌辦計畫,並檢附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教育部申請審查。教育部於受理截止日後二個月內作成審查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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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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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利事業透過專戶捐贈運動,捐贈金額自所得額中加成減除的部分,應納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
財政部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於2022年10月6日公告「新增營利事業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第2項本文及第3項規定,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並自2021年12月24日生效,也就是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租稅優惠上路之時點。舉例來說,甲公司透過專戶捐贈500萬元給教育部認可的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依規定可按捐贈金額的15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即減除750萬元,而依據該規定,加成減除的250萬元須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若最低稅負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則需補繳差額稅款。故此新規預期將衝擊該增訂條文所帶來的租稅優惠效果。
綜上說明,營利事業捐贈運動,除可促進運動產業的發展、提高台灣的國際能見度、強化企業知明度及品牌能見度外,亦可享有相關租稅優惠。營利事業務必注意相關規定及限制,善用減稅措施,以免讓自身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