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行政院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 海外資金匯回 實質投資優惠稅率再加碼

勤業眾信: 鼓勵企業實質投資 引資回台有助經濟成長

【2019/04/11,台北訊】為吸引台商資金回台投資,今(11)行政院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且立法院已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對於吸引台商回台投資絕對是一大利多的政策。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惠明指出,該草案明訂台商資金匯回至「信託專戶」需先行課稅,第一年8%、第二年匯回則課10%;若未來五年內有進行實質產業投資,則可享有減半之優惠稅率,第一年稅率僅4%、第二年為5%;又除為實質投資於經主管機關所認定之產業或金融商品,否則資金需「綁」5年,以避免資金亂竄炒房、炒匯,期望能達到獎勵企業進行實質投資之目的。

本次草案修訂內容重點如下:

項目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內容

適用對象及課稅客體

ž個人匯回資金(不區分性質,含大陸地區資金)

ž營利事業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獲配並匯回之投資收益

申請程序

個人及營利事業可分別向戶籍所在地及登記地稽徵機關申請,稽徵機關經受理銀行依洗錢防治、資恐防制法相關規定審核後核准,嗣後向受理銀行辦理開戶,進行資金匯回作業。

適用期間

公布施行日起兩年內

管制資金

流向

ž海外資金匯回需先在台銀行開設「信託專戶」,初期外幣為主,之後可逐次分批轉為新台幣

ž95%匯回資金需在信託專戶「綁」5年,除非進行投資才能提前動用

稅率

ž資金回台先課稅,第一年內匯回課徵8%,第二年匯回課徵10%

ž若實質投資產業,採「先扣後退」方式,取具經濟部核發證明後,可向國稅局申請退回50%已繳稅款,即第一年稅率僅4%、第二年5%

運用範圍

ž5%可自由運用

ž25%可進行金融投資

ž70%可進行實質投資

投資項目

實質投資(範圍由經濟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准):

ž直接投資產業,應於一年內提出投資計畫申請且經經濟部核准,直接投資者應於兩年內完成,必要時可展延兩年

ž透過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產業,應於一年內提出投資計畫申請且經經濟部核准,四年內達成一定比例,必要時可申請變更投資標的

金融商品(範圍由金管會訂定):

ž金融商品投資必須經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

資金運用

限制

ž不可投資房地產(經經濟部核准投資用於興建或購置用於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者除外)

ž除符合投資項目外,95%匯回資金需在信託專戶「綁」5年,第6年起可每年提取1/3

ž  匯回資金需符合洗錢防治、資恐防制法的規定

按20%補徵差額稅款

ž若違反限期規定5年內提取資金(由受理銀行補扣差額稅款)

ž自專戶提取資金應從事實質投資卻移作他用(由國稅局補徵差額稅款)

ž投資金融商品出售轉讓所得資金未滿5年未回到專戶保管(由國稅局補徵差額稅款)

ž  違反規定購置房地產(由國稅局補徵差額稅款)

罰鍰

ž匯回資金需符合洗錢防治及資恐防制法的規定,並經國稅局受理後,與銀行進行聯審。若申報文件不實,可處新台幣3千元至30萬元罰鍰

ž受理銀行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辦理申報,處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一倍以下罰鍰

陳惠明會計師指出,該草案內容雖同時適用於個人或營利事業,惟營利事業部分僅限於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之資金。營利事業與個人最大差異在於營利事業係針對匯回的投資收益課稅,而個人是針對回台資金全數課稅,不區分本金或收益。換言之,如果個人能夠出具相關憑證或證明文件,可明確區分匯回之資金為原出資額返還或是海外所得,海外所得可以區分已逾核課或未逾核課期間者,則依據財政部1080131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令規定非屬海外所得或已逾核課期間之海外所得,原則上即無須補報及補繳所得基本稅額。若貿然依據該條例匯回資金並進入專戶者,可能即會因此而多繳冤枉稅,且資金運用將受到限制。所以個人在評估是否要依據該條例匯回資金時,宜先確認自己海外資金中是否有明確非屬海外所得或已逾核課期間之海外所得資金。

陳惠明會計師亦表示,因本草案針對資金回台已給予適用較低之稅率,因此,不論是個人或營利事業,若海外之所得遭所得來源國扣繳或大陸台商匯出盈餘至第三地時已遭大陸扣繳稅款者,均不能再另外主張以境外已繳納之稅額抵扣稅款。

在中美兩強貿易戰影響下,國際經貿變化加劇,再次肯定政府在推出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金額扣抵政策後,再藉勢提出引導資金回台投入實體投資、刺激內需之租稅政策,透過租稅措施提供企業發展的動能,達到創造就業並同時提升投資環境的目標。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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