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產業創新條例常用租稅優惠重點整理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張瑞峰資深會計師、黃瑞琪協理

產業創新是帶動產業升級及未來經濟成長的重要推手之一,為了減輕企業負擔,並帶動產業轉型,大部分的產業創新條例(「產創條例」或「本條例」)紛紛延長優惠期限至民國(以下同)118年12月31日,希望藉由各項租稅優惠措施,幫助企業持續發展,提升整體競爭力。目前常見產創條例租稅優惠主要包括:(1)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第10條〕;(2)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第12條之1第1項〕;(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第10條之1〕;(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第23條之3〕;(5)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適用緩課〔第12條之1第2項〕;(6)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國內新創事業公司租稅優惠〔第23條之1〕;和(7)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投資抵減〔第10條之2〕。

本文謹將主要常見的產創條例租稅優惠之相關申請資格、適用期限、抵減限額及申請流程等內容彙整如下:

(1)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第10條〕

適用辦法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申請資格

一.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且

二. 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適用期限

106年11月24日至118年12月31日

抵減限額

 

同一課稅年度所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一. 按支出金額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 按支出金額10%,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抵減方式應於每一年度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申請流程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就專為研發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專為研發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等四大項目於辦理費用發生當年度、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經核准者,於費用發生年度、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之年度起適用。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提供審查意見;並審查其所申請之專案認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截止日後7個月內,將審查意見提供予國稅局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如有特殊事由,得延長審查期間2個月。

重複適用租稅優惠

已依其他法規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辦法所定之獎勵。

 

(2)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第12條之1第1項〕

適用辦法

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申請資格

一. 我國個人

二.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且

(二)最近三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適用期限

106年11月24日至118年12月31日

抵減限額

 

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200%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 我國個人於同一年度讓與或授權2筆以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其按前項規定得減除之金額應逐筆計算,且減除至當年度各該筆所得額為零止。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規定得減除之金額,以其當年度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為限,且減除至當年度課稅所得額為零止。
  • 留意所減除之金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其基本所得額。

申請流程

  • 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日2個月前,向受讓或被授權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日前將認定結果函復申請人,並副知個人戶籍或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重複適用租稅優惠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得就本項及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擇一適用。

 

(3)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第10條之1〕

適用辦法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

申請資格

一.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有限合夥法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且

二. 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適用期限

  • 108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 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111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抵減限額

 

同一課稅年度投資於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一. 以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 以支出金額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申請流程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本系統,依本系統格式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後7個月內完成核定,由本系統傳送投資計畫與購置項目核定結果;其經審查不符規定者,應函送資格條件審查意見予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並副知申請人。

重複適用租稅優惠

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辦法所定之租稅優惠。

 

(4)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第23條之3〕

適用辦法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申請資格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

適用期限

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起

抵減限額

 

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同時符合實際支出(已付款)及完成投資(投資日)者,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申請流程

  • 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前

已實際投資達100萬元者,即得以實際支出金額列為所屬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文件。

  • 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

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依規定格式申報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重複適用租稅優惠

 

(5)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適用緩課〔第12條之1第2項〕

適用辦法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

申請資格

  • 我國個人
  •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

適用期限

109年1月1日至118年12月31日

租稅效果

  • 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其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公司自行使用,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課稅者,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並於扣除取得前開股票之相關而尚未認列之費用或成本後,申報課徵所得稅。
  • 我國個人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課稅,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提供該股票發行公司前項智慧財產權之應用相關服務累計達2年者,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其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高於取得股票之價格者,以取得股票之價格,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
  • 公司員工選擇緩課所得稅之金額,應以取得股票當年度或股票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500萬元為限。

股票發行公司之申報

股票發行公司於交付股票當年度經依規定送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適用緩課所得稅者,該股票發行公司應自股票發行年度起至所得人之所得課稅年度止,於辦理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租稅減免明細表,並於辦理股票發行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相關文件

重複適用租稅優惠

 

(6)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國內新創事業公司租稅優惠〔第23條之1〕

適用辦法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

申請資格

  • 依有限合夥法規定新設立並符合規定之創業投資事業
  • 實收(約定)出資總額達3億元(一次或分次募足)
  • 設立第2年度起資金運用於境內達50%
  • 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達實收(決定)出資總額30%或3億

適用期限

106年1月1日至118年12月31日

租稅獎勵

自設立之會計年度起10年內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並得專案申請延長一次,以延長5年為限。

申請流程

  •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欲適用透視課稅規定者,應於設立之次年2月底前向主管機關擇定適用,並應同時擇定欲適用哪一種出資型態,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應於每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日2個月前(曆年制為3/1 前),檢附文件申請核定,若逾期申請或經核定不符規定者,自該年度起不得再適用透視課稅規定。

重複適用租稅優惠

不適用本條例及其他法律有關租稅優惠之規定

 

(7)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投資抵減〔第10條之2〕。

適用辦法

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申請資格

  • 申請適用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公司

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 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達60億元及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6%。

二. 當年度有效稅率未低於15%(待公告)。

三. 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

  • 申請適用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投資抵減之公司,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其同一課稅年度購置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之支出總金額達100億元。

適用期限

112年1月1日至118年12月31日

抵減限額

(a) 前瞻創新研究發展之支出得按支出金額2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b) 機器設備投資抵減得按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c) 於同一年度申請核准適用本條之投資抵減,或與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合併適用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申請流程

  • 公司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是否符合資格條件/針對研究發展活動提供審查意見。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截止日後7個月內,將審查結果函復公司,副知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另將研究發展活動之審查意見函送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以辦理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重複適用租稅優惠

  • 申請核准適用本條例第10條之2第1項(前瞻創新研究發展之支出)規定之公司,其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支出,不得適用本條例第10條、第12條之1第1項及其他法律為鼓勵研究發展目的提供之所得稅優惠。
  • 申請核准適用本條例第10條之2第2項規定(機器設備投資抵減)之公司,其當年度全部購置機器及設備支出,不得適用本條例第10條之1及其他法律規定機器或設備投資之所得稅優惠。

 

產創條例提供多項租稅優惠措施以促進產業創新、提升產業競爭力,營利事業應經常檢視自身經營情況與條件,善用這些租稅優惠以節省荷包,並注意相關規定及限制,以免讓自身權益受損。舉例說明,甲公司申請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100萬元,其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研究發展活動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為500萬元,依下例抵減限額計算選定,應是第二種抵減率10%較佳。甲公司應留意前項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且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抵減限額

計算說明

可抵減應納稅額

(1) 按支出金額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500萬x15%= 75萬元
  • 75萬元 > 30萬元(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註)
  • 112年:30萬元
  • 其餘投資抵減稅額45萬元(=75萬-30萬)不得供以後年度抵減

(2) 按支出金額10%,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500萬x10%= 50萬元
  • 50萬元 > 30萬元(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註)
  • 112年:30萬元
  • 剩餘投資抵減稅額20萬元,可留供以後2年度抵減各該年度應納稅額

註:(1)和(2)均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100萬x 30% = 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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